为确保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教师正确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有效防止和纠正学校及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促进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根据《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党纪政纪有关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违反上述法规制度的学校教职工进行责任追究。
二、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贵任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 -的,实行师德师风责任追究:
1、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言行,把不健康的思想和错误言论带进课堂的行为;
2、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3、教育教学质量差,家长、学生反映强烈的;
4、有语言不文明、衣着不得体、言行不检点行为的;
5、有工作作风不踏实、不遵守劳动纪律、服务意识不强,有令不遵守,有禁不止的行为;
6、不按要求主动进行家访,粗暴对待学生家长的; .
7、不完成德育工作任务,导致本班学生经常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中出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辱骂、歧视学生,造成学生流失的;猥亵学生,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9、“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不能严格履行安全责任,不能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教学、活动、劳动中脱离现场,不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体育课不按有关安全规程施教造成学生伤害的;发现学生遭受危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学生从事危险活动,不及时制止;对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活动的学生,未给于必要的关注;对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的学生,未及时送诊、汇报;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开展校外集体活动;特殊路段或在特殊天气(情况下,放学期间,不按学校要求护送学生,造成学生伤害的。
10、不按规定收费标准和项目乱收费的;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在校内外进行有偿补课;接受或索要家长财物等以教谋私的。
11、违反规定,泄露考试内容或怂恿学生考试作弊的。
12、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岗,迟到一学期累计达10次以上或无故旷课达2节以上的。
13、在工作日期间经常申岗聊天、参与赌博、酗酒、违反社会公德的。
14、酒后进课堂,在课堂上吸烟、接打手机的;非特殊情况坐在讲台上上课的。
15、有损害集体荣誉和不利于团结的言行:不以事实为依据,捕风捉影,诬告陷害或打击报复他人,侮辱、诽谤他人和传播小道消息的,无理取闹的。
16、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17、 违反《信访条例》,参加集体上访、无正当理由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
1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
19、不能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不整,语言粗俗,搬弄是非,言行不一,损坏公共利益和他人劳动成果的。
20、任教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与年级的及格率、优秀率和标准相差太多。
四、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并在年终考核时给予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组织鉴定。
5、辞退。
6、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师德师风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特别严重过错。
1、情节轻微,给学校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不严重、影响较小的,届一般过错;
2、情节严重,给学校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3、情节特别严重,给学校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六、属于一般过错的,视其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四条第(1)、(2)、 (3) 项处理。
七、属于严重过错的,视其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四条第(4)项相应处理:
八、属于特别严重过错的,视其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四条第(5)(6)项相应处理:.
九、教师能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可以免除责任追究。
十、对教师师德师风实行责任追究,应由学校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非权力范围内的要及时书面上报区教育局,处理结果应及时书面下达与被追究对象。
十一、受到师德师风责任追究的个人有权向学校陈述和申辩,有权向上级教育局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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