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正确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 即国际公法, 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是以国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和国内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不仅有原则区别, 而且有密切联系。 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 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 而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对内政策密切相关, 国家的对外政策必然影响国家对国际法的态度和立场, 也就是说, 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 必然要考虑其国内法的立场, 而在制定国内法时, 也同样要顾及国际法的要求, 尽量使其-致。 一方面,国家应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规则和制度, 而不得制定与国际法相违背的内立法, 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任何国家不得借口国际法加以干涉。 另一方面, 把国际法作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与国内法处于同等的地位, 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了在国内实施国际法, 国家根据具体的国际义务, 分别采取立法措施, 制定新法或修改现行法规。 国内法与国际法在一般来讲并无冲突, 但美国 1978 年 12 月 16 日与中国签署了《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在公报中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台法政府, “承认只有一个中国,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 却有意炮制了所谓的“对台关系法”, 公然提出并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 不但严重违反了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而且也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粗暴践踏。
二、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公认为处理
当代国际关系的基准则和平共处共处五项原则最初规定在 1954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的序言中, 同年 6 月 18、 19 日中印、 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 先后重申了这些原则为指导彼此国家关系的原则, 并希望其适用于亚洲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诞生, 反映了广大民族独立国家保护本国领土主权, 反对外来侵略和干涉、 维持和平的共同愿望, 因此受到广泛的支持和欢迎。“互相尊重 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 40 多年来,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 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强大生命力, 它已经被公认处理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也就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只有奉行这些原则, 才能够实现各国间的和平共处。 近 50 年的事实证明, 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国家如果能够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完全可以建立相互信任和友好的关系; 如果违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侵犯他国领土和主权、 干涉他国内政、 损人得已, 那么就可能弓| 起尖锐对抗, 甚至发生冲突。
三、 国家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
领土是国家的要素之一。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包括陆地、 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领土隶属于国家主权, 与国家主权密不可分, 它是国家主权的对象, 国家对其领土具有统治权和所有权, 即领土主权, 根据领土主权, 国家对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人、 事、 物享有完全的、 排他的支配和管辖权, 所以, 国家领土是国际法的客体。 国家领土包括陆地、 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 也叫领陆、 领水和领空。 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士完整, 互不侵犯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领土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 但领土主权要受国际法或国际条约的某些限制。 国家领土范围根据边界确定, 边界和领土密切相关, 国家边界不容侵犯, 否则, 就是侵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边界的形成一般根据传统习惯、 条约划定和领土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有关邻国的边界, 采用了人为的标志和自然地形相结合的方法标界。 边界争端关系国家的领土和主权, 影响国家关系是一个在国际关系中非常敏感, 又十分复杂的问题, 正确解决极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边界长约 15000 多公里, 分别与朝鲜、 俄罗斯、蒙古等 15 个国家为邻, 由于历史的原因等边界问题十分复杂。 目前尚待解决的领土和边界问题主要有南海诸岛问题、 钓鱼岛问题和中印边界问题。
针对外国对西海、 南沙的主权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普多次发表声明, 重申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 日本多年来妄想侵占我钓鱼岛的野心和肆意践踏中国主权的严重挑衅行为遭到了我国政府和舆论的严厉谴责, 日方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不可能动摇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所拥有的神圣主权。 中印边界问题涉及两国长约 2000 公里的边界和约 125000 平方公里的领土。 争议面积之大、 问题之复杂、 涉及问题之广实属罕见。 在解决过程中, 双方既应尊重历史, 又要照顾现实, 同时还应考虑两国人民的民族感情。
四、 国际法上的居民和人权的国际保护
国际法上的居民, 是指居住在一国领土之内 , 并受该国法律管辖的一切自然人, 具体包括本国人、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国家有权决定居民的法律地位, 规定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如何区分谁是本国人, 谁是外国人呢?唯一根据就是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只有具备一个国家的国籍, 才能成为该国的公民, 国籍是个人与其国家的一种永久的而且是稳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问题无论对个人还是对国家, 都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个人同国家的关系, 关系到个人的法律地位, 关系到国家的权利和利益。 所以每一个人都应具备一个国家的国籍 , 而每一个国家则应该确定谁具有其国籍而成为其公民, 以便确定其公民范围。 国籍法就是国家规定国籍的取得、 丧失或变更等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 年 9 月 10 日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国籍法 , 它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国籍法, 基本原则主要有: 民族平等的统一国籍原则, 血统主义与出生地相结合的原则, 减少和消除无国籍原则, 国籍的加入、 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彻底废除和取消了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 不承认解放前外国人在中国所享有的各种特殊待遇, 同时, 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外国人法律地位的法律和法令。 人权的国际保护, 是指国家之间通过国际条约承担义务, 对实现基本人权进行合作与保证, 并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加以防止及惩治, 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关人权的公约,是人权国际保护的法律依主权原则既是人权国内管辖的基本依据, 也是人权国际保护的基本依据, 更是进行人权领域合作的基本条件内权不仅不可能高于主权, 而且人权必须以主权和主权平等为基础, 人权和主权的关系应当是: 维护人权、 尊重主权、 反对霸权。 当前, 中国政治稳定, 经济发展, 社会进步民族团结人民安居乐业, 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人权状况呈现全面改善的良好态势, 实践证明, 将人民的生存权、 发展权摆在首位, 在改革、 发展、 稳定的条件下全面改进人权状况, 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 也是举世公认的。我国一贯积极维护《联合国宪章》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旨与原则,坚决反对一-些国家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人权方面采取双重标准, 或以自己的模式强加于人, 借口“人权问题” 干涉他国的内政的霸权主义行径, 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得到了世界许多国家的支持, 为维护世界和平, 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自己的努力。
五、 我国在外交关系实践中是具有创造性的
外交关系是国家间进行国际交往、 通过谈判、 会议和缔结条约、以及互设常驻代表机构以形成的关系。 外交关系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为其对外政策服务。 国家的对外关系又包括政治、 经济、 文化等各个方面, 而外交关系则是对外关系的一个特殊方面, 它们之间互相依赖、 互相促进, 尤其是其他关系都要通过外交关系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外交关系实践中是具有创造性的, 外交特权是指一国派往外国的外交代表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 外交特权与豁免, 是国际法上最古老的制度之一, 主要内容有: 代表的人身、 馆舍、 和公文档案的不可侵犯, 外交代表的人身不可侵犯是外交特权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部分, 是传统的国际法准则, 是保证外交代表自由而无障碍地执行其职务的必要条件 , 所以, 历来认为, 侵犯外交代表的人身就是侵犯其国家, 破坏国际法。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也是外交特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意义同样是对外交代表及其国家的尊重和为其执行职务所必要。但在国际关系中, 发生占领使馆和侵犯外交代表人身的严重事件。 如1980 年 12 月 15 日、 1981 年 7 月 10 日, 我驻秘鲁大使馆先后两次遭炸弹袭击, 1999 年 5 月 8 日, 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中国驻南使馆,造成我人员重大伤亡和使馆馆舍严惩毁坏, 这是对国际法的肆意践踏,我国提出了最严正的抗议, 举行了大规模的抗议游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于 1990 年 10 月 30 日颁布, 基本内容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完全一致, 同时根据我国情况与实践, 作了一些更具体的补充性规定。 我国政府一贯尊重并理解第三世界国家的要求,我们也利用否决权为第三世界国家谋利益, 获得了第三世界国家的普遍赞扬和拥护。
半个世纪以来, 联合国历经国际风云变幻, 为人类的和平和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 在冷战阴云的笼罩下, 特别是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横行时, 联合国也犯过错误, 受过挫折, 声誉遭到损害。 联合国作为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是任何其他国际组织所无法相比和取代的, 联合国在当代面对的和平与发展的两大主题中, 都具有独特的影响与地位。
上一篇:小学数学听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