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要 领导干部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其他重要情况, 是接受组织监督的重要方式, 是对党忠诚的重要体现。习 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 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专门 强调了 组织纪律, 要求领导干部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条例》 贯彻落实中央要求, 规定“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并提出具体要求。 执行好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需要着重把握以下 5 个方面。
第一, 要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1997 年,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6 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条例(试行) 》在“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制度中规定,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自 觉接受监督”。为落实此项要求, 2016 年中央办公厅修订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6 年再次修订为《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将报告的主体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大为领导干部, 报告事项的范围也作了 扩大,要求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 子女移居国(境) 外、 从业、收入、 房产、 投资等事项, 并对如何报告、 向谁报告, 以及对报告情况的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二, 要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 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重要规矩, 领导干部应当自 觉遵守。 实践中, 有的领导干部生了 重病不报告,有的家属子女长期在国外不报告, 有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报告, 有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子女联姻不报告, 有的身边人出现重大事件不报告。 这些情况都应当第一时间向组织报告, 既报告发生了 什么事, 又报告是什么原因, 不报告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
第三, 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请示报告。 这是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 党的领导干部自由散漫、 目 无组织,独来独往、 天马行空, 总想脱离组织的约束监督, 往往就是要出问题的前兆, 迟早会走向反面。 这些年查处的领导干部案件也充分证明了 这一点。 无论是工作期间还是节假日, 确有需要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的, 一定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 组织批准后才能离开, 并于规定时间内返回。
第四,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 抽查核实就是对领导干部执行报告有关事项制度的监督。 2016 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 》,明确了 抽查核实工作的原则、 项目 、 对象范围、 方法、 结果处理和纪律要求等, 必须严格执行到位。 除每年按一定比例集中开展一次随机抽查外, 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核实,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 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 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 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 抽查核实要将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内容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查询结果逐一进行比对, 看填报是否完整准确。 除对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外, 对领导干部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也要视情况随机进行核查。
第五, 要严肃查处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行为。 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本质上都是向组织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明文规定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党的十八大以来, 我们党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 从严管理干部档案, 对档案造假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并从制度层面进行规范, 取得一定成效。 一旦发现此类行为,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要 领导干部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其他重要情况, 是接受组织监督的重要方式, 是对党忠诚的重要体现。
习 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 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专门 强调了 组织纪律, 要求领导干部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贯彻落实中央要求, 规定“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并提出具体要求。 执行好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需要着重把握以下 5 个方面。第一, 要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1997 年,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6 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条例(试行) 》在“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制度中规定,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自 觉接受监督”。为落实此项要求, 2016 年中央办公厅修订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6 年再次修订为《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将报告的主体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大为领导干部, 报告事项的范围也作了 扩大,要求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 子女移居国(境) 外、 从业、收入、 房产、 投资等事项, 并对如何报告、 向谁报告, 以及对报告情况的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二, 要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 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重要规矩, 领导干部应当自 觉遵守。 实践中, 有的领导干部生了 重病不报告,有的家属子女长期在国外不报告, 有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报告, 有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子女联姻不报告, 有的身边人出现重大事件不报告。 这些情况都应当第一时间向组织报告, 既报告发生了 什么事, 又报告是什么原因, 不报告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
第三, 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请示报告。 这是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 党的领导干部自由散漫、 目 无组织,独来独往、 天马行空, 总想脱离组织的约束监督, 往往就是要出问题的前兆, 迟早会走向反面。 这些年查处的领导干部案件也充分证明了 这一点。 无论是工作期间还是节假日, 确有需要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的, 一定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 组织批准后才能离开, 并于规定时间内返回。
第四,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 抽查核实就是对领导干部执行报告有关事项制度的监督。 2016 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 》,明确了 抽查核实工作的原则、 项目 、 对象范围、 方法、 结果处理和纪律要求等, 必须严格执行到位。 除每年按一定比例集中开展一次随机抽查外, 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核实,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 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 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 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 抽查核实要将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内容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查询结果逐一进行比对, 看填报是否完整准确。 除对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外, 对领导干部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也要视情况随机进行核查。
第五, 要严肃查处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行为。 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本质上都是向组织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明文规定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党的十八大以来, 我们党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 从严管理干部档案, 对档案造假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并从制度层面进行规范, 取得一定成效。 一旦发现此类行为,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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