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 , 规范单位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下简称安全教育) 工作, 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素质和技能, 防止和减少因工伤亡事故, 减少职业危害, 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类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1. 一般规定
1. 1 单位站长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单位副站长及生产厂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并行使监督指导职责。
1. 4 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安全培训教育档案进行管理。 未经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职工, 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不得安排从事本岗位工作。 一旦发现有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经安全生产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 要对所在单位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并给予必要的处罚。
1. 5 安全教育的对象包括自有职工、 临时聘用人员和作业人员。
2. 安全生产教育的组织实施及培训内容
2. 1 工人安全教育
⑴ 工人(包括自有职工、 临时聘用人员) 入场必须进行单位管理安全部门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
1、 新工人入场教育的意义和必要性;
2、 国家、 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 职业病防治的方针、 政策、 3、 法规、 标准、 规范、 规程;
4、 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 制度和办法;
5、 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及典型事故案例;
6、 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7、 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业卫生知识。 。
(2) 职业健康及应急知识教育
1、 对从事有尘毒、 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每年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专题教育,由所在单位安全部门组织实施。
2、 对应急场所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教育和防火知识、 灭火知识的教育以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教育, 确保专(兼) 职应急、 急救人员具备相应的应急、 急救能力。 由所在单位、 项目消防保卫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上一篇:家访记录内容40篇完美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