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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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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2019年7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和行业所得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二、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三、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实行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和《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云地税发〔2011〕1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注: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注: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纳税人按转让收入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的规定,纳税人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4号)的规定,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xxxx年xx月xx日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为了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保障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降税减费的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4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仅大幅度提高了综合所得费用减除标准,而且还大幅度调整了税率级距。为了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减税降费工作要求,从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各行业的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确保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改革红利。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行业所得率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调整了核定征收率的适用范围。修订前的核定征收率既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又适用于自然人,与行业所得率有所重叠。修订后的《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外的纳税人,包括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转让所得,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和财产转让取得应税收入,同时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纳税人的成本费用资料,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收范围。

(三)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不适用新修订的《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应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

(四)下调部分行业的核定征收率和行业所得率。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大幅度调整了税率的收入级距,将原适用最高税率的收入级距从10万元以上调整到50万元以上。这意味着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负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经过测算,确定下调部分行业的核定征收率和行业所得率。

(五)规范《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和《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的行业类别设置,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行业类别设置保持一致,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

(六)调整了纳税人主营行业的划分方法。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项目)混合经营的,无论其经营行业(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行业(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核定征收率和行业所得率。

三、《公告》调整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四、《公告》的实施时间

《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核定征收的一些常见问题汇总

一、核定征收企业,需要建账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你可能说了,我没有建账能力,规模太小。《细则》第二十三条补充到:生产、经营规模小又却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二、核定征收的企业可以白条入账做凭证吗?

1.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是所得税征收的两种方式,企业采用哪种征收方式,是由单位主管税务局核定的。

2.记账是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的。因此,不管单位采用哪种所得税征收方式,都要做账的。

3对于查账征收方式的单位来说,使用收据、白条入账的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的。而核定征收方式不存在成本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因为它是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的。

4.不管采用哪种征收方式,税务局都有权利对企业进行查账的。

三、按会计利润计算的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税额是否补税?

1.会计利润计算的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税额,还是按核定征收。

2.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所得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3.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照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年度终了后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四、我司为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许132)企业无论(0623)按查账征收(3401)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部分地方可申请核定征收个税0.5%-2.1%,综合税率不超过5%。

五、核定征收企业是否也需要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

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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