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心得体会
近日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 从业禁止制度, 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的衔接作出规定。《意见》 自 2022 年 1 1 月 1 5 日 起施行。
对孩子们来说, 学校是离开家庭迈入社会的最重要一站, 理应是最阳光、 最安全的一方净土。 但在现实生活中, 个别教师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 致使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为社会所不齿, 更为法律所不容。
为了防止一些犯罪人员 再次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201 5 年, 刑法修正案(九) 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 2020 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 即幼儿园、学校等单位在招聘和日 常管理中, 应依法查询应聘者和已入职工作人员 是否具有性侵害、 虐待等违法犯罪记录, 如发现其具有这些记录,则不得录用或予以解聘。这一制度旨在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建起“隔离带”、 筑牢“防火墙”, 同时也威慑从业者莫将黑手伸向孩子。不过, 从制度运行情况看, 由于此前相关规定不明确, 使得实践中对性侵、 虐待未成年人的教职员 工是否要作出、 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缺乏一致认识; 还有一些地方由于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 工犯罪判决结果, 导致个别教师犯罪后隐瞒实情, 或时隔几年换个地方又“重操旧业”, 使得制度落地效果打了折扣。 此次《意见》 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办理此类案件的具体规则, 同时明确法院应及时将涉教职员 工犯罪案件裁判文书送达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裁判规则的明晰、信息的及时共享,进一步强化了 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的衔接, 这有助于堵塞制度实施中的漏洞。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亿万家庭的幸福, 也关乎国家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司法保护、 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协同发力。 相关各方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严格落实《意见》 要求, 确保从业禁止制度得到全面、 准确落实, 切实筑牢“防火墙”, 共同呵护孩子们健康成长。
领会落实《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心得体会
为贯彻落实学校、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 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 严格执行犯罪人员 从业禁止制度, 近日 ,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从长远来看, 《意见》 对于推动学校等用人单位以及法院、 检察院、 教育管理部门建立及时发现、 严厉惩处、彻底清除、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立体防护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 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打造“四有” 好老师的重要保障。近年来, 我国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目 共睹, 涌现出一大批受人尊敬、 爱戴的好老师。 但教师队伍数量庞大, 不免时而出现打破道德底线、 突破法律禁区的个例, 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 教师形象,恶化了 师生关系、 家校关系, 破坏了教育生态。 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意见》 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 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 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 体现出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 的态度, 为教师从业划定一条清晰的法律底线。
《意见》 是推进依法治教、 统一裁判尺度、 指导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 虽然刑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对诸多法律规定的理解还有待进一步统一, 判决和执行中还有一定的分歧。 因此, 有必要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 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在从业禁止中的适用、 统一裁判规则。 同时, 由于学校和教育机构组织形式多元、 办学形式多样, 教育新业态、 新形态不断涌现, 教育领域从业人员 愈加庞杂, 更有必要进一步明晰从业禁止规则。 在教职员 工的范围界定方面,《意见》 将在学校、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 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 行政人员 、 勤杂人员 、 安保人员 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都纳入教职员 工范围, 并明确要求学校、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 实际控制人不打折扣地参照执行。
未成年人的事无小事。 现实中, 要保障《意见》 真正落实, 还需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司其职、 尽心尽力, 共同努力、 做好配合, 不断健全、 细化工作机制, 探索、 完善切实可行的衔接办法和流程。
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守好第一道关。 严格执行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 凡进必查、 应查尽查。 在资格审查、 遴选聘用环节,严格落实入职查询有关规定, 对求职者的犯罪记录、 思想道德等全面严格审核把关, 把有前科、 劣迹的人挡在校门之外。《意见》 规定, 如果教职员 工犯罪,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 所在单位、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处分和处罚。 所以, 对入职后因行为不轨被司法机关定性、 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的教职员 工, 要毫不犹豫地将其及时处理。 对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 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跟进, 撤销教师资格、 收回执业证书。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 要高扬法律利剑, 处理好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 工所在单位、 主管部门处理、 处分和处罚的关系。 教职员 工实施性侵害、 虐待、 拐卖、 暴力伤害等犯罪的, 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 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判决生效后, 人民法院应当在 30 日 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要用法律之尺使违法犯罪分子罚当其罪、 罪有应得, 形成强大震慑、 以儆效尤。
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 及时纠正偏差、 堵住漏洞。 对于有必要适用从业禁止措施的, 要在提起公诉时提出相应建议; 对于判处从业禁止的, 要就落实情况进行事后监督。 如果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 从业禁止制度, 应及时提出建议; 对用人单位因过错而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守住底线。
另 外, 对业务主管、 举办主体不一致, 存在多头管理的办学主体以及民办学校、 校外培训机构, 教育管理部门、 举办方、 行业主管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配合, 避免出现空档漏洞。 要持续做好《意见》 的宣传解读,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共识, 鼓励家长和社会人员 参与监督。发现应当依法纳入从业禁止范畴的人员 而没有依法落实等情况, 要敢于投诉举报。 协力扎牢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防护网, 将有效制止有犯罪前科者混进教职员 工队伍, 或者换个马甲“重操旧业”, 守护好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学习 贯彻《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心得体会
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 从业禁止制度, 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的衔接……日 前, 最高法、 最高检、 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 就净化校园环境、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作出了系列规定。
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 对于侵害学生的行为必须“零容忍”, 依法严惩。
为了 保障未成年人免遭侵害, 尤其是防止有前科的犯罪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再次犯罪, 近年来, 我们加快完善了相关法律。
201 5 年, 刑法修正案(九) 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 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
2020 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明确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
但在实践中, 由于制度不够完善, 导致从业禁止落实不够到位,一些犯罪人员 仍有机会从事与教育有关的行业, 由此带来风险、 隐患比如, 教师之外, 校园内的其他工作人员 是否应该纳入行业禁止范围之内? 三年至五年的从业限制是否足够? 又如, 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 工犯罪的判决结果, 或者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查询违法犯罪记录, 可能让有犯罪前科者混入教师队伍, 为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留下隐患。
三部门联合发布《意见》, 目 的就在于进一步完善从业禁止制度,解决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衔接不够的问题, 彻底堵死犯罪人员 再次犯罪的“后门”, 切实落实犯罪人员 从业禁止制度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 优先保护出发,《意见》 进一步明确了禁止从业制度的范围, 不仅包括在学校、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还包括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 行政人员 、 勤杂人员 、 安保人员 , 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而且,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 实际控制人犯罪, 也参照本《意见》 执行只要是有可能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岗位, 都在行业禁止的范围之内。从业禁止的岗位的全覆盖, 有利于填补“从业禁止” 的空白区,
及时补上短板, 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意见》 还进一步明确了适用从业禁止、 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如教职员 工实施性侵害、 虐待、 拐卖、 暴力伤害等犯罪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在判决中明确从业禁止是终身永久性的, 充分体现了 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不仅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 己被禁业的范围, 而且也具有向社会宣示的作用, 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 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 和“防火墙”。
针对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 工犯罪的判决结果的问题,《意见》 也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将判决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
通过及时送达裁判文书, 让教育行政部门及时了 解教职工的犯罪情况, 无疑便于及时落实从业禁止制度。
为了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衔接,《意见》 还明确了不同部门的职责分工。
比如,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犯罪教职工的教师资格证书;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处分和处罚。
而对于有必要适用从业禁止措施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 并就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等。
这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 提高从业禁止制度可操作性的题中之从业禁止制度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 必须要有一系列配套制度和完善的落实机制, 才能发挥理想的作用。
不断完善有关信息的登记制度、 报告制度、 公告和查询制度, 不断健全工作机制, 不断强化工作链接, 强化执行机制和监督管理等,才能确保全面、 准确落实从业禁止制度, 织牢法网, 把“大灰狼” 挡在校园之外, 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贯彻落实《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心得体会发言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 从业禁止制度, 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的衔接作出规定《意见》 自 2022 年 1 1 月 1 5 日 起施行。
对孩子们来说, 学校是离开家庭迈入社会的最重要一站, 理应是最阳光、 最安全的一方净土。
但在现实生活中, 个别教师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 致使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为社会所不齿, 更为法律所不容。
为了防止一些犯罪人员 再次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201 5 年, 刑法修正案(九) 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
2020 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创设了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 即幼儿园、学校等单位在招聘和日 常管理中,应依法查询应聘者和已入职工作人员 是否具有性侵害、 虐待等违法犯罪记录, 如发现其具有这些记录, 则不得录用或予以解聘。
这一制度旨在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建起“隔离带”、 筑牢“防火墙”, 同时也威慑从业者莫将黑手伸向孩子不过, 从制度运行情况看, 由于此前相关规定不明确, 使得实践中对性侵、 虐待未成年人的教职员 工是否要作出、 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缺乏一致认识; 还有一些地方由于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 工犯罪判决结果, 导致个别教师犯罪后隐瞒实情, 或时隔几年换个地方又“重操旧业”, 使得制度落地效果打了折扣。
此次《意见》 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办理此类案件的具体规则, 同时明确法院应及时将涉教职员 工犯罪案件裁判文书送达相关教育行政部门。
裁判规则的明晰、 信息的及时共享, 进一步强化了 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的衔接, 这有助于堵塞制度实施中的漏洞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亿万家庭的幸福, 也关乎国家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司法保护、 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协同发力相关各方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严格落实《意见》 要求,确保从业禁止制度得到全面、 准确落实, 切实筑牢“防火墙”, 共同呵护孩子们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