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没有达到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在我省发生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发病15~49例;或省辖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3.1周内在1个县(市、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1个县(市、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食物中毒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发生急性职业病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8.个人全身受照剂量≥l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9.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继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辖市。
2.霍乱在1个省辖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辖市,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3.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域以外的地区。
5.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6.食物中毒人数达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7.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及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8.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及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9.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10.鼠疫、炭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 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
11.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三)特大突发事件: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多个省辖市,且出现难以追踪传染源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2.多个县(市、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3.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4.省卫生行政部门初步认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特大突发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一)突发事件的报告
在现有省、市、县(市、区)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 报告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省、市、县(市、区)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报告规范,实施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1.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 检验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包括个体开业医生、检疫人员、检验检疫机构的业务人员)。
2.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当发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突发事件,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突发事件的通报后,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各级卫生行政部 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并上报省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本省突发事件信息。
(三)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 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立即责成同级相关机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技术调查、取证,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性质;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控制效果实施评估;在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消除后,经评估,及时解除相关应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成同级相关机构及时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相关机构在突发事件调查中,发现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应立即报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信息收集、人员隔离、突发事件发生区域范围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保障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3.省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省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掌握突发事件动态,确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和建议;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
4.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接到地方人民政府或省卫生行政部门突发事件报告后,及时了解情况;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或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提供技术、物资、资金等支持;责成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准备或应急处理工作。
省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能,支持地方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除立即实施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措施外,应立即请求省人民政府和 省卫生行政部门支援。
未发生突发事件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要服从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
2.省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1)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等,判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和建议。
(2)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对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控制措施,开展突发事件病因确认工作。
(3)对重大中毒突发事件危害范围做出判断,判明引起事件的毒物种类和数量,提出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 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
(4)对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判断,必要时请省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或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派出专家支援,尽快查明事件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1)省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紧急调集和征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突发事件发生区域范围确定、现场隔离与封锁;启动应急储备物资,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给予支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省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1)立即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估,开展对突发事件的监测与报告、分析和预警,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和建议。
(2)派出省相关机构专业人员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开展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制定、修订突发事件调查方案、技术标准和规范。
(3)立即派出医疗救治专业队伍赶赴突发事件发生地,参与和指导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4)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健康教育活动,指导有关方面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5)组织相关机构和专业队伍对不明原因的突发事件开展原因查找、治疗药物筛选以及防治科研攻关。
(6)监督检查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应急预案。
(7)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物资筹备计划,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
(8)必要时在全省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统一指挥调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和设备。
2.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1)省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和督促省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形势, 依法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必要时向国家提出救援申请。
(2)省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省计划、经贸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省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形势下稳定市场价格工作,打击哄抬物价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省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内突发事件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组织高校和科研单位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研究工作。
省公安部门负责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组织指挥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突发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协助实施对传染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
省交通、建设、铁路、机场等部门和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交通检疫和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省农林部门负责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省科技、宣传、外事、民政、工商、药监、法制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协调辖区内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未发生突发事件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突发事件 应急处理指挥部,认真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并积极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突发事件报告、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并请求支援。
四、附则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预案,分别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报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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