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公司需要融资,政府也需要融资。那政府又是如何进行融资的呢?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政府融资的相关内容吧!
什么是地方融资及政府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地方政府融资,即以地方政府为主体,以地方政府所属投融资机构为载体,为实现地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目标而进行的资金融通经济活动。地方政府融资方式有直接融资、间接融资、项目融资、非项目融资等。
政府融资的几种方式有:
(一)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
(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
(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
(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
(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
(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
(二)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为:
(1)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
(2)政府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
(三)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利用土地级差效应,获得土地出让金;
(2)由企业进行建设经营政府授权的特别项目,到期转让给政府的BOT方式;
(3)政府将业已建成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转让给企业,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后,企业再无偿转让给政府的TOT方式;
(4)由企业建设经由政府授予的特别项目,财政给予补贴,到期转让给政府的BOST方式:
(5)政府把具有商机的盈利项目和公益性非盈利性项目“捆绑”在一起,企业通过比较利益,进行自行开发和还款的项目;
(6)由政府授权一些大型国有公司,对特别项目实施融资租赁。
(四)非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运用资产动作手段吸引社会各类资金的融资方式。具体表现为:
(1)通过有关投资信托公司,采用集合信托方式向社会投资者筹资,获得的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对一些公用事业企业进行包装上市,由这些企业从资本市场筹资的方式;
(3)政府出让部分公用事业股权而获得的用于该项目或其他项目的建设和改造资金。
政府类融资政策现状
1.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在新预算法和43号文实施后,仅允许地方政府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来举借债务。
(1)一般债券
无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2)专项债券
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2.真PPP
首先要严正声明,理论上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不是一种“举债”模式。从单词可以直观看出,PPP的核心是“合作”。说穿了,就是原来政府要人借钱办事;而做PPP,就是让政府找人合资合力办事。
PPP的核心在于,政府找来进行合作的社会资本,其定位是“投资方”而不是“借款方”。
也就是说,地方政府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在增加公共服务投入的同时,不能同步增加政府的债务。否则,就失去了PPP的意义。
当然,PPP的意义远不止与降低政府杠杆率,PPP不只是带来了钱,一起来的还有相关的知识、经验、管理等“附加值”。当然此前很多假PPP项目,仍然增加政府性债务就另当别论。
而这个专项债券在2017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财政部今年的62号文(土储专项债)、97号文(收费公路专项债)与89号文(项目收益专项债),开拓了专项债券品类,明确定义了专项债券的发行管理、额度控制、执行监督等诸多方面的具体要求。显然地方政府专项债长远是逐步过渡到类似国外的市政债,但面临的问题仍然是过度依赖政府信用,仍然有专项债额度管控,本质上和一般债差异多大?
此外需要严格区分地方政府专项债和发改委企业债中的专项债,前者依托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仍然是政府债务范畴;后者是城投企业(市场化运营为主)项目债。
3.政府购买服务
同理,政府购买服务也不是什么借钱的途径。其实就是政府先走预算,然后掏钱买服务。
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中可以知道,政府购买服务,即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按一定方式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什么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关于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定义主要有三部法规:2010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将地方政府平台定义为: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这也是首次对政府融资平台明确定义的官方文件。
随后,在2010年7月,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原银监会联合发布财预[2010]412号文,将政府融资平台定义为: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19号文和412号文对政府融资平台的定义基本相同,只不过412号文在19号文的基础上增加了地方政府需要“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的要求。
2011年,原银监会在廊坊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工作会议上研究确立《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在说明中银监口径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定义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银保监会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口径和财政部口径并不一致。财政部强调城投融资平台是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而银保监会对城投融资平台的认定,是对偿还责任的实质出发,对各类法人统计的宽口径。
为什么说政府融资平台是最靠谱的
一、平台不会出现毁灭性问题
哪些是毁灭性问题:实际控制人失联或死亡,民间借贷,资金转移至海外等问题。这些问题是高压线,一碰就死。平台不会出现这些问题,这表明平台不会遭遇毁灭性打击。
二、平台背后是政府信用
虽然国家一再声明“谁的孩子谁抱走”“打消中央兜底的幻想”,但是从平台的操作层面,即省、市、区县来说,有几个敢真的让平台出现问题的?晚几天兑付,都惹得市场一阵骚动,舆情满天飞,在保稳定的大局下,哪个地方政府敢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有句话说的好,平台如果真的出问题了,一盘点平台资产主要是政府的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平台和政府部门(财政局、土储、管委会)之间的其他应收款。按着这条线就可以去找政府。正所谓,“跑了和尚跑不了庙”。
平台是地方政府的平台,对于国家来说,地方政府是自己的孩子。孩子闯祸了,当家长的要板起脸,打屁股,事后还得当家长的去擦屁股。不理解的可以想想为什么2014年要出43号文。
三、平台不敢违约
平台目前自身现金流不足,还款主要依靠借新债。要是哪家平台敢出问题,那就是平台所在区域的问题,金融机构一收紧,这个区域的平台都会受到牵连。一向履约记录极好的天津某房地产国有企业,不就这样躺枪了吗?好在天津足够大,没有出现大问题。要是某个经济一般的区县市的平台出问题,那可能就要出大问题的。去年,贵州要求收回承诺函,都引得金融机构做贵州项目很谨慎,要是真的出问题,天知道要出什么大篓子。上面的分析看出,平台不敢违约。
四、平台不能违约
平台债务主要来自银行,少说十几万亿的规模(包括城投债、政府购买服务和PPP融的资,类平台企业的融资,调出名单的平台的融资)。这个不是小事。往大了说,煤炭行业、钢铁行业、纺织业出问题,那叫产能过剩,需要出清。银行和平台出问题,那就不是小事了。银行业出问题,是可能引发经济危机甚至动荡的。平台问题,背后是政府问题。我们国家能承受的住希腊式的政府问题吗?能承受得住底特律式的地方政府破产吗?
五、平台出问题,政府有动力出面协调
平台一旦出问题,政府有动力出现协调,因为这个涉及到政府自己的切身利益了。虽然说现在市场在经济中发挥相对主导的作用,大家“不找市长找市场”,但是市长一发力,市场也得跟着动。
一些中小民营企业破产了,一些国有企业违约了,那是市场出清的过程,政府没有救助的义务。可是,平台出问题了,政府的钱袋子就麻烦了。并且,大家都知道行政力量相对市场强势多了。
六、实践来看,平台出问题的很少
债券市场黑天鹅乱飞,上市公司不断暴雷,民企不良突突地冒,可是平台违约的有几个?某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到期没兑付,然后呢?不还是延期兑付了。天津市某公司资管计划延期兑付了,然后呢?马上开始大量回笼资金,解决债务问题。实践中来看,平台出问题的很少。
七、政府调节的手段较多
政府的钱袋子是一个大概念,这个钱袋子里面有财政收入、转移支付、城投债、地方政府债券、平台债务,因此平台债务只是政府钱袋子的一个很小的部门罢了。不过毕竟是政府自己借的钱,还是很认账的。如果平台真的出问题,政府动用大钱袋子,来解决平台债务的问题,压力相对小很多。再说了,各平台之间互帮互助,也能很好的解决平台债务问题。
八、对政府官员追责
部分地区甚至明确发文,要求各区域管理自己本地的平台债务问题,出现问题对官员进行追责。如《重庆“分债、限量、控资、追责”严管融资平台公司》、《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17】10号),其中四川省文件明确要求“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突出、整改措施不到位和债务风险管控不力、债务风险超过预警线的市(州),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控”。力度相当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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