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融资是指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什么是关联企业融资呢?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些关于关联企业融资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关联企业贷款定义
在平常的生意往来中,可能会经常碰到关联企业,所谓关联企业一般是指子母公司、相互参股公司等,有投资关系的企业。而关联企业常常会有关联企业贷款业务的出现,这个主要是指企业通过构建具有多层次股权关系的企业集团,以及利用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构成贷款担保链,形成一个看似合法的融资平台,并以此获取远远超过企业负债能力的巨额银行贷款。而商品关联贷款指通过贷款人参与产品价格波动来实现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目前来看,能够安排商品关联贷款的项目,一般要求其产品是国际流通性较强,具有国际统一质量标准和统一定价标准的商品,如石油,天然气,贵金属、有色金属等。
关联企业逃避税收管理的几种融资方式
(一)关联一方企业以往来款形式提供资金给关联另一方企业无偿使用。如企业采用应计而未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将资金无息提供给关联方使用,一方面逃避影响所得税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达到转移资金和利润的目的。
(二)企业通过票据融得资金。票据融资又称融资性票据,指票据持有人通过非贸易的方式取得商业汇票,并以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套取资金,实现融资目的。例如,大型企业或集团企业凭借良好的信用获得承兑汇票,取得票据融资,在集团企业的账面上表现为大量的应付票据,而子公司将票据贴现获得资金并长期占用,形成一种隐蔽的融资行为。
(三)利用应收账款融得资金。主要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转换成商业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融资这三种让应收账款变现的方式。应收账款融资保理又称为折扣保理,是指保理商承购企业的应收账款,给予资金融通,并通过一定方式向欠款方催收应收账款。具体表现为保理商以贴现的价格凭企业发货后提交证明债权成立的发票副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企业预付50-80%货款的垫付资金,到期后欠款方付款给保理商,保理商扣除垫款及有关费用后,将余款付给企业的一种融资性行为。而企业在账面上仅表现为应收账款的长期挂账,但实际上已将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的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四)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股东投资未到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投资者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包括增资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第二种,投资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将投资未到位的资金采取借贷的方式投入到企业,虚增企业的借款费用。
(五)关联企业双方通过商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融通资金。这种方式表面上通过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银行)对交易进行监督,但实际上银行仅从专业角度对融资的合法性负责,并提供一定程度的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至于资金借贷的时间、利率等事项均由借、贷双方自行约定。因此,关联企业往往根据集团利益需要,通过支付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利息数额,达到转移利润、逃避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籍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
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42号公告,关联关系判别标准共有7种:
(一)股权关系: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资金借贷关系: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Σn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特许关系: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购销劳务关系: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委派关系: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亲属关系: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实质关系:
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上述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特别提醒: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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