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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安委会关于2024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全年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实际,区政府决定对全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落实情况、主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现制定如下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二、考核时间
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15日(具体时间由考核工作组提前通知)。
三、考核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
四、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责任落实、隐患治理、监管执法、基础保障等四个方面,以及各镇(街)、有关部门监管(管理)的行业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五、考核方式及分值
考核实行打分制,按照百分制计分,由年终考核、日常考核、事故指标考核三部分组成。
(一)年终考核(满分60分)
考核工作组深入被考核镇(街)和部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按照《2024年度区镇(街)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和《2024年度区行管部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逐项打分后,按比例折算。
(二)日常考核(满分20分)
根据省、市、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督查巡查的结果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确定。
(三)事故指标考核(满分20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地区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每1起扣5分,不评定为优秀等次;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危及公共安全的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消防、森林草原火灾的,扣20分,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有下列情形的,在考核总分中予以加分,加分不设上限:
1.本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加2分;煤矿企业集中的地区,煤矿领域本年度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加2分。
2.在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中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或国家部委、省厅局表彰的,加2分;承担国务院、省、市安委会考核巡查工作任务,取得较好成绩的,每1次加2分。经验做法在区级及以上得到推广的,每1项加2分。组织或参与抢险救援,成功施救减少人员伤亡等有突出贡献的,加2分。
有下列情形的,在考核总分中予以减分,所减分数不超过考核总得分:
1.对于发生事故后未按有关规定或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造成人员伤亡增加或财产损失增大的;因工作不力等原因,安全生产工作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如:引发群体事件、被地市级及以上媒体曝光批评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没有如期完成整改的;在考核中提供不真实情况,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每项减2分。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每起扣1分。
2.对于企业除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没有如期完成整改任务外,被纳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区级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每户分别减5分、4分、3分、2分。
六、等次评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80分以上的可评为良好等次,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本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危及公共安全的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消防、森林草原火灾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本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事业单位或所属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区直属部门。
3.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实行“一票否决”的其他情形。
七、表彰奖励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对各镇(街)、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考核评定的等次建议,经区安委会审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对2024年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通报,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等部门,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
八、工作要求
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要对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查,并认真做好迎接考核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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