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与有效对策 本文关键词:成果转化,对策,科技
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与有效对策 本文简介:高职院校是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场所,每年都会有大量的科技成果诞生于各个高职院校当中。但是,这些科技成果却只有小部分得到转化,如何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是高职院校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1协同创新与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关联1.1协同创新所谓协同创新主要指的是在组织内部形成的一种分享机制,通过这一机制可
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与有效对策 本文内容:
高职院校是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场所,每年都会有大量的科技成果诞生于各个高职院校当中。但是,这些科技成果却只有小部分得到转化,如何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是高职院校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1协同创新与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关联
1.1协同创新
所谓协同创新主要指的是在组织内部形成的一种分享机制,通过这一机制可以使科技、知识和技能等多种元素得到分享。协同创新可以将不同的创新主体置于同一个目标之下,形成创新动力,并且依托于现代技术和平台实现多方位交流和协作。由于协同创新能够发挥资源整合的作用,能够将资本、信息、人才和技术整合起来,有利于打破不同创新主体之间存在的技术壁垒,对于科技创新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1.2协同创新对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促进
这里协同创新的主体主要涵盖了高职院校、企业、政府部门、金融中介等组织和机构,这种多元主体协同互动的创新模式不仅可以促进科学研究的开展,同时还有助于促进高职院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在这个模式中,高职院校拥有进行科学研究的人才和技术力量,是形成科学成果的核心。但是,高职院校缺乏直接将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途径。通过协同创新机制,与相关企业在科技创新上建立联系,当高职院校获得相关的科技成果之后,就可以与企业合作,将科技成果应用到企业的生产当中,使科技成果能够转化为生产力和经济效益。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高职院校也可以从中分得一部分资金,继续投入到科学研究当中。从而在高职院校和企业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另外,政府部门纳入到系统创新机制当中后,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给科技成果转化的操作建立统一的规范,保护高职院校的科技成果不被窃取,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各个相关主体参与到科技成果转化当中。总之,协同创新是一种资源整合和共享的机制,高职院校可以借助于这一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使得科技成果能够真正发挥促进生产,改善生活的作用。
2协同创新背景下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
现状与存在的一些瓶颈问题分析协同创新对于高职院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具有促进作用,但是在当前这一机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国家、高职院校以及社会3个层面上。
2.1国家宏观层面上,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等不健全
政府部门在协同创新机制下承担着健全法律法规的功能,给高职院校科技成功的转化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虽然我国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在不断丰富,但是还远达不到完善的程度,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基础还有待进一步夯实。专利制度对于科技成果的保护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而在当前我国可转化科技成果当中,申请专利保护的数量还比较少,签订了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要多于申请专利数量。并且《专利法》对于职务发明人的保护不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科研人员科技研发的积极性。同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虽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实施细则却不够完善,使得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保护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由于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缺陷,在协同创新机制下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高职院校之间存在着利益分配不合理、信息不对称等诸多问题。使得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阻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进展。
2.2对于高职院校体制层面上,政策制度相对片面不够健全
高职院校是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主体,其体制机制建设对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具有重要的影响。然而,当前高职院校的政策和制度过于片面,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一方面,当前高职院校的职称晋升制度制影响到科技成果的转化。对于高职院校教师而言,职称晋升是极为重要的,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职称晋升积累资本。而在当前的职称评定中没有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科研人员为了职称晋升,在科学研究上更多追求的是成果的数量,而没有考虑科技成果的市场化。这导致许多科学研究在选题的时候就没有将市场价值纳入其中,得到的成果脱离生产实际,没有推广应用的潜力,难以实现转化。另一方面,高职院校没有健全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从科学研究的政策导向来看,大部分高职院校片面重论文和科研,追求立项数量以及结题数量,而轻生产和市场,忽视科技成果的转化潜力及成果能够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这样的政策导向之下,自然也就缺少针对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激励政策。科研人员从科技成果转化之中获得的收益低,打击了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2.3社会层面上,过于急功近利,风险投资、中介服务等不完善
从社会层面来看,社会上弥漫着一股急功近利的思潮,无论是政府部门、高职院校,还是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逐利意识都比较明显。在科学研究上,政府部门对于高职院校的考核缺乏长远的考虑,高职院校对于教师的考核也比较短视,而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企业对于科研项目的投资大多集中于扩张和成长期,对于种子期的投资缺少热情,这些都是急功近利的体现。另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协同创新机制中扮演着联结产学研的角色,是连接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纽带。它在整个机制中可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近些年随着科技创新的氛围越来越浓厚,我国涌现出了不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大大促进了高职院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但是,这些机构的数量还是远远不够的,其服务水平和专业化程度也有待提高。
3协同创新条件下促进我国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换的有效对策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知,在协同创新视角下科技成果转化在国家、高职院校和社会3个层面上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针对于这3个层面的问题提出了一下对策。
3.1对于国家宏观层面上,需要整合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在国家层面上,政府的相关部门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制度,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在法律法规方面,政府部门应该在已有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之上,针对高职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定相关的法规,及时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同时做好司法解释的工作。并且要不断完善《专利法》,保障科研人员获得技术转让收入的权益。另外,还应该在协同创新视角下,颁布专门的产学研合作法规,引导高职院校和企业等主体展开深入的科研合作,对于各方的义务、权利和利益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其利益得到保护,营造良好的产学研合作环境。在政策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借鉴国外设立创新基金的做法,制定投资税收返还政策,鼓励企业投资高职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从而减轻各方的负担,打消科技成果转化的顾虑。
3.2对于高职院校体制层面上,需要将理论与应用
并重,建立起全面的政策制度在高职院校层面,必须通过成立专职机构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完善。可以通过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办公室来负责相关的管理工作,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全面的统筹。同时,在其领导下构建技术转移机制,通过委托独立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服务和信息沟通,并依托于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及投资。另外,还应该构建相应的交易和评估机制,从而以市场手段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研考核的指标,构建起完善的科研考核体系,推动高职院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一是改革现有的职称评聘制度,突出科学研究的应用性和成果的转化,以改变当前科研成果应用潜力小,难以推广的现状。二是构建科技成果转化考核制度,对于科研项目的成果转化进行跟踪考核评价,并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考核体系,完善成果转化的统计和动态监测。
3.3对于社会层面上,需要从长远考虑,完善风险投资和中介服务
在社会层面上,必须转变当前急功近利的思想,为高职院校科学研究的开展,科技成果的转化营造一个更好的社会环境。在建立评价机制的过程中要立足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开展协同创新的过程中,各个创新主体应该在长远效益上建立起共识。同时可以由政府牵头,构建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基金,或者是专项扶持基金,从而减少各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风险。另外,还要强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这一重要环节,鼓励信誉良好的机构开展科技成果交易服务,培养相关的专业从业人才。从而使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数量和专业服务能力都能得到有效的提升。
4结束语
总之,科学技术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想更好地发挥科学研究对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就必须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使得科学技术能够真正造福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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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长兵
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与有效对策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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