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多人股东章程 本文简介:
xxxxxxx有限公司章程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xxxx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第三条公司在西藏自治区x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公司多人股东章程 本文内容:
xxxxxxx有限公司章程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xxxxxx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西藏自治区x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XXXX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家具批发;文化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五金交电、窗帘、地毯、服装、床上用品、化妆品、箱包、鞋帽、电子产品、健身器材、宾馆及酒店设备、厨房设备、塑胶跑道材料、教学设备、网围栏、帐篷、棉被、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压缩机及配件、纺机配件、纺织原料(除棉花)、皮件制品、实验仪器、LED显示器、音响设备、网络设备、机械设备、电讯器材、电线电缆、电动工具、通讯器材、照相器材、汽摩配件、工量刃具、仪器仪表、橡塑制品、印刷机械、路灯灯具、工艺品、建筑装潢材料的销售;室内装饰装修;实验设备、体育设备、体育用品、学生用品、户外用品、安防监控、消防器材、环保设备、医疗设备、数码产品、光伏产品、家用电器、新能源设备销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广告牌制作,百货销售、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机电设备及配件、管道设备、制冷设备、供暖设备、计算机软件及配件的销售、预包装食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玻璃仪器、、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除中介),会务服务,
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化肥、初级农产品销售。(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七条
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公司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以备查阅。
第二章
股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4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XXX
股东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1
2、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
股东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3、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
股东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4、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
股东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九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XXXX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XXXX万元
出资比例:XXX%
出资方式:货币
2、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XXXX万元
出资比例:XX%
出资方式:XXX
3、股东姓名或名称:XXX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XXXX万元
出资比例:XXX%
出资方式:货币
4、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xxxx万元
出资比例:xxx%
出资方式:货币
第十三条
全体股东一致约定,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按下列出资计划予以缴足:
股东姓名
证件号码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037/12/31之前
货币
2037/12/31之前
货币
2037/12/31之前
货币
2037/12/31之前
货币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标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
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由股东会约定的其他情形。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股东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执行执行董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一般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同意。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决意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决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经理主持。
第二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回忆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执行董事
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执股东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公司应当根据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年度报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多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八条
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股东会应当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条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七)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丧失执行董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九章
监事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必须的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十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在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那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五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五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五十八条
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出现了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撤销或法院解散公司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股东会确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有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组成。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处理对外投资及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六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六十三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指定联系人,负责办理公司登记,年报及其它事物,并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系人变动的,应向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依据章程形成的会议记录相关法律文书存档备查。
第七十条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西XXXXX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股东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多人股东章程 本文关键词:章程,股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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