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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计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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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是企业的一项重大制度,一方面是受国家法令和制度的约束,另一方面要适应专业的条件。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医院会计制度【三篇】,欢迎品鉴!

【篇一】医院会计制度

  一、医院会计档案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通过会计核算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

  二、医院的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作为会计档案管理的负责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档案的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工作,档案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三、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医院具体情况,确定会计档案资料的具体内容。

  四、当年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一年,一年后档案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五、建立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借阅制度。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本医院,如由特殊需要,须经院领导批准。

  六、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其保管期限(永久定期)。

  七、建立会计档案的销毁制度。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由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鉴定,编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送市卫生局计财处或有关上级部门批准后派人监督销毁。

  2、保管期满但尚未了结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直至债权债务结清为止。

  3、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应以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院领导、市卫生局计财处保存销毁记录资料。

【篇二】医院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会计工作,统一核算办法,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医院管理中的作用,按照《中华*共和国会计法》及《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医院会计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会计核算、分析、监督、预测等活动,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医院是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医院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医院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条医院会计核算对象是医院资金的运动。医院资金由预算资金和经营资金两部分组成,都要加强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医院会计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凡属本期的收益或费用,不论其货*资金是否已经收付,均应作为本期收益或费用处理;凡不属本期的收益或费用,即使货*资金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为本期收益或费用处理。

  第七条医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会计法》,加强对医院财会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院长分管会计工作。300张床以上(含300张床)的大、中型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含会计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关联法规:

  第八条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按照《中华*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工作人员职责条例》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医院预算,遵守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并合理使用资金。

  二、按照医院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记帐、算帐、报帐。

  三、认真做好医院经济管理工作,对医院的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分析并参与经济决策。

  四、按照银行制度规定,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

  五、按照经济核算的原则,定期检查分析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挖掘增收节支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及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

  七、认真宣传国家财政规章制度,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关联法规:

  第九条会计以**“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列至角、分。

  第十条医院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帐务组织与核算方法

  帐务组织与核算方法包括设置会计帐户、复式记帐、审核和填制会计凭*、登记帐簿、进行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表等内容。

  第十一条会计科目应按照资金活动的具体形式和不同的经济内容分类设置,并按其分类的详细程度,分设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两种。

  第十二条医院的总帐科目一般分为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两大类,共设置46个总帐科目。

  医院的会计凭*分为原始凭*和记帐凭*两种。

  第十五条原始凭*是载明经济业务具体的发生或完成情况,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和填制记帐凭单的依据。原始凭*按取得渠道分为自制凭*和外来凭*两种。按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分为收入凭*、支出报销凭*、往来结算凭*和其他能够*会计事项实际发生的单据、表册、文件等。

  一、原始凭*的内容必须具备:凭*的名称、日期和编号;填制单位名称和财务(会计)专用章;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金额应齐全、相等,不得涂改。外文的原始凭*要附有翻译成中文的译件。

  阿拉伯数字书写不得连笔。阿拉伯金额数字前应写**符号“¥”。**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汉字大写的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书写,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字样的应加填“**”三字,**三字与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连续有几个“0”时,可只写一个“零”,印有位数的凭*应逐位填写“零”。

  二、一式数联的*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发生退款事项时必须取得对方*。

  *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出入库时,不得以*代替入库验收单或出库单。

  职工出差借款要填写三联式借款单,第三联作为付款凭*,第二联作报销收回凭*,第一联报销后退还借款人。

  经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记帐凭单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在凭*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文号。

  三、原始凭*的审核:

  (一)内容是否完整,手续是否完备。

  (二)数字是否真实,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刮擦、挖补、涂改和伪造等情况。

  (三)记载的经济内容是否符合财政制度、预算和合同。

  对于内容不完整、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原始凭*,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补办手续或更正。对有伪造、涂改、虚报冒领款项等现象的凭*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

  第十六条记帐凭单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填制。医院一般可采用通用的记帐凭单,大型医院可根据业务需要采用收款凭单、付款凭单和转帐凭单。收款凭单用于记载与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有关的业务;付款凭单用于记载与现金或银行存款支出有关的业务;转帐凭单用于记载与现金或银行存款收支无关的其他业务。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提存业务应编制付款凭单。

  第十七条会计凭*的保管

  一、各种会计凭*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登记完毕后,应按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

  二、对各种记帐凭单,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或原始凭*汇总表,按编号顺序定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章。

  三、原始凭*不得外借,外单位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原始凭*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复制件,应在专设的帐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和收取人员共同签章。

  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财会专用章的*,并注明原凭*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确实无法取得*的,如:火车、轮船、*等凭*,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医院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

  会计帐簿

  第*条会计帐簿以会计凭*为依据,运用帐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和反映医院资金运动的情况。

  医院会计帐簿包括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和辅助帐。其设置的方法如下:

  一、总分类帐(总帐),按照总帐会计科目设置,其格式采用“借”、“贷”、“余”三栏式帐簿。根据总帐科目汇总表或记帐凭*登记。

  二、明细分类帐(明细帐),按照明细科目设置,根据记帐凭单或所附的原始凭*逐笔登记。明细分类帐有以下三种:

  (一)三栏式明细帐,一般适用于只反映金额不需要记录实物数量的帐户,如往来帐户。

  (二)多栏式明细帐,适用于收入明细业务和支出明细业务。按照一级明细科目设置帐户,按二级明细科目设置专栏,以详细登记医院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数量金额明细帐,适用于核算各种库存*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财产物资金额和数量的明细分类帐户。

  三、日记帐(序时帐),是按照会计部门取得凭*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反映货*资金收付结存详细情况的帐簿。如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专项存款日记帐。日记帐必须使用订本帐簿。

  四、辅助帐(也称备查帐),是补充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所不能详细反映的资料,以备考查的帐簿。如医院科室核算明细帐、成本核算明细帐、财产台帐(卡片)等。

  第十九条为了做好记帐工作,保*核算质量,明确记帐责任,医院会计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记帐规则:

  一、帐簿的启用和交接:各种帐簿在启用时,会计人员应在帐簿扉页上面写明单位名称、帐簿名称、启用日期、记帐人员和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财会专用章和名章。交接帐簿时,应注明交接日期、交接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三方人员签名盖章。

  二、登记帐簿的一般要求:

  (一)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登记帐簿。登记帐簿时,应将会计凭*日期、编号逐一登记。做到数额准确,摘要简明扼要,登记及时。要在会计凭*上签名或盖章,并在记帐凭单上打“√”号,表示已经登记帐簿。

  (二)帐簿中每格书写的文字与数字一般占格的1/2,不要写满格。

  (三)登记帐簿必须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在帐簿上使用红*墨水只限于划线、改错和冲正,以及会计制度中规定用红字登记的其他记录。

  (四)各种帐簿必须按照页次顺序记录。记帐不准空页、跳行。如发生空页、空行,应将空页、空行划一道红斜线注销。并由记帐人员签章。

  (五)凡需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贷”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六)出纳人员应根据现金或银行收付款凭*逐笔顺序登记,每日分别结出当日余额,现金日记帐的余额应与库存现金数核对相同,并在日结数额下划一道红线。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及时与开户行核对。

  (七)每页帐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结出本页合计数和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并抄于次页第一行内,在摘要栏内写上“承前页”。

  (八)要定期结帐,月份终了要月结,季度终了要季结,年度终了要年结。

  三、记帐错误的更正: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按如下方法更正:

  (一)划线更*,记帐凭单填制无错误,结帐前发现帐簿记录错误,采用划线更*。文字错误,应对错字划一横线,在上面写出正确的文字;数字错误,应在全部数字上划一条红线,在上面写出正确的全部数字;属于记错帐户,应用红线划销,同时,在应记的帐户中补记。划线后,原字迹要能辨认,记帐人员应在划线处左侧盖章。

  (二)红字冲帐法,记帐后发现已经入帐的记帐凭单有错误,采用红字冲帐法。用红字按照错误的记帐凭单填制内容相同的记帐凭单,凭以用红字记帐,冲销原错误记录。同时用兰字填制正确的记帐凭单,登记入帐。

  (三)补充登记法,在记完帐后,发现记帐和记帐凭单对应关系无误,而金额小于实际数字,可用蓝字将差额填制一张记帐凭单,补充入帐,记帐凭单和帐簿的摘要栏内,亦应注明原错误记帐凭单的日期、编号和原因。

  四、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的平行登记。

  (一)凡在总分类帐中进行登记的,也要在其所属明细帐中登记。

  (二)记入总分类帐及其所属明细帐的“借”或“贷”的方向必须一致。

  (三)记入总分类帐的金额,必须与记入其所属的明细帐金额之和相等。

  第二十条结帐,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一、结帐前,要把所有记帐凭单登记入帐,将总帐同日记帐、明细帐核对。

  二、结帐时,应结出每个帐户的本期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并在下面划一通栏单红线。年终结帐时划双红线。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年新帐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数,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二十一条年度结帐后,当年帐簿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活页帐要将所有空白帐页抽掉,统一编连续页号,加具帐簿封面和帐户目录装订成册,与订本帐一同办理归档。

  二、固定资产明细帐和需要跨年度继续使用的材料明细帐,年终可不编页号。

  第二十二条记帐程序

  一、县及县以上医院会计,一般可采用科目汇总表记帐程序。即定期把所有记帐凭单按相同总帐科目加以汇总,填制总帐科目汇总表,据以登记总分类帐。总帐科目汇总表记帐程序如下:

  (一)根据原始凭*和原始凭*汇总表填制记帐凭单;

  (二)根据原始凭*和记帐凭单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三)根据记帐凭单及其所附的原始凭*、原始凭*汇总表登记明细帐;

  (四)根据记帐凭单定期编制总帐科目汇总表;

  (五)根据总帐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六)总分类帐的余额要定期与日记帐、有关明细帐户余额进行核对;

  (七)根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和其他有关资料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篇三】医院会计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五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第七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

  定项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

  财政部门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申报的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医院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医院预算执行、成本控制以及业务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对医院决策和管理层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即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九条医疗收入在医疗服务发生时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二十条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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