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通用5篇
朋友们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你现在知道合同是怎么样子了吗?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通用,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通用精选篇1
合同编号:
甲方(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借款和担保等相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双方当事人陈述与保证
1.1双方均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及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订立、履行本合同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2双方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取得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1.3双方在订立、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有关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二条 借款金额
2.1币种:人民币。
2.2金额:(大写)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3实际放款金额与本条约定的借款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放款金额为准。
第三条 借款期限
3.1借款期限 个月,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3.2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的,以甲方要求的日期为借款期限到期日。
第四条 借款利率
4.1本合同执行以下第 项借款利率:
(壹)固定利率,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月利率为 。
(贰)浮动利率,浮动基础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浮动方式和比例为上浮百分之 ;浮动方式和比例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变动时,从施行当日按新利率计算利息。
(叁)其他, 。
4.2计息周期不足一月的,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周期达到一月的,以月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周期达到一年的,以年利率计算利息。
4.3无论采取何种利率方式,日利率、月利率、年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五条 本息偿还方式
5.1本合同执行以下第 项本息偿还方式:
(壹)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利息随本金一次性付清。
(贰)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利息分期结算,每月 日/季末月 日为结息日,亦为付息日。本金到期时最后一期利息随本付清。
(叁)本息分期偿还,从借款发放的次日起,每 日为一期,每期偿还本息数额为(大写) ,偿还日为每期的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至借款到期日止,还清所有剩余本息。
(肆)本息分月偿还,从借款发放的次月起,每月偿还本息数额为(大写) ,偿还日为每月 日,最后一期至借款到期日止,还清所有剩余本息。
(伍)按以下约定偿还本息:
偿还日期偿还本息数额(大写)约定的其他事项
5.2无论何种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日、付息日、本息偿还日等遇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正常计算利息,不视为逾期。
第六条 借款发放
6.1满足以下条件时发放借款:
(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2)担保合同已生效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未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及担保人有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情形;
(4)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6.2借款发放条件任何一项未满足,甲方有权拒绝发放借款,但甲方同意放款的除外。
6.3乙方要求迟延放款或者分期放款的,应于甲方办理借款发放手续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的,可以迟延放款或者分期放款。
6.4除非乙方要求或者同意迟延、中止或者终止发放借款,甲方应在借款发放条件全部满足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借款。
6.5逾期发放借款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按应放款金额以每日万分之 为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十五天,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仅以十五天的违约金为限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双方账户
7.1甲方指定以下账户用于履行本合同: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7.2乙方指定以下账户用于履行本合同: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7.3借款转入乙方指定账户即为发放完成。
7.4乙方在偿还本息时应将款项主动转入甲方账户,或者授权银行划入甲方账户。
7.5借款发放日与偿还日均以到账日为准。
第八条 借款担保
8.1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采取以下第 项担保方式担保:
(1)保证担保,保证人: ,合同号: ;
(2)抵押担保,抵押人: ,合同号: ;
(3)质押担保,出质人: ,合同号: ;
(4)其他担保方式: 。
8.2本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如甲方无过错,则乙方与担保人对甲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 提前还款
9.1乙方提前归还借款的,经甲方同意,可以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
9.2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
第十条 借款展期
乙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还款顺序
11.1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登记、保险、鉴定、拍卖、过户、诉讼或者仲裁、保全、送达、执行、律师、差旅等全部费用)。
11.2甲方依本合同或者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对前款各项费用选择不同顺序进行清偿。
11.3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每笔还款所履行合同的顺序。
第十二条 逾期
12.1本金逾期:乙方逾期偿还借款本金的,甲方对逾期偿还的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借款利率×(1+ %)。
12.2利息逾期:乙方逾期偿还借款利息的,甲方对逾期偿还的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与前款相同。
第十三条 借款用途
13.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
13.2乙方拟改变借款用途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挪用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对挪用的借款从挪用之日起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挪用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借款利率×(1+ %)。
第十五条 既逾期又挪用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违约金按照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
第十六条 违约金调整
如遇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调整(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调整或者依本合同约定调整),逾期违约金和挪用违约金随之调整。计收的违约金自调整之日起分段计算。
第十七条 贷款人监督权
17.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借款使用情况、财务、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17.2甲方对知悉的乙方债务、财务、经营等情况应当保密,但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应政府部门要求依法披露的除外。
第十八条 借款人违约
18.1乙方有以下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未按约定偿还任何一期本金或者利息;
(2)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隐瞒企业财务、经营等情况,或者拒绝甲方行使贷款人监督权;
(4)在贷款申请及本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无效的资料及信息;
(5)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缺乏偿债诚意、降低或者丧失偿债能力;
(6)与他人签订有损甲方权益的合同;
(7)未履行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通知义务;
(8)违反所作出的保证、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
18.2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行为;
(2)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除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逾期行为和第十四条约定的挪用行为之外的违约行为,从行为发生之日起按本合同借款金额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日万分之 ;
(3)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对于尚未发放的借款,中止或者终止发放;
(5)要求乙方补充提供担保或者提供新的担保;
(6)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
(7)解除本合同;
(8)甲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通知义务
乙方有以下事项的,视为可能导致债权风险的事项,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其中第(1)至(3)项应于发生之前七日以上书面通知甲方,第(4)至(12)项应最迟于发生之后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兼并、联营、合资、合作、托管、被接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重组、改制、股份改造、计划上市、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动等经营方式或者企业产权组织形式的变更;
(2)以赠与、出借等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以主要资产为他人债务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或者以出售、转让、出租等方式处分主要资产但未获得合理价款或者放弃价款的债权,本合同所称主要资产是指占总资产20%以上的资产;
(3)申请破产;
(4)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范围、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
(5)因偷逃税款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被行政(司法)机关调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或者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司法)机关调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6)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定、裁决承担金钱给付义务但未依法履行;
(7)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或者另有高利贷到期未清偿;
(8)主要资产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被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毁损、灭失、价值大幅贬损等;
(9)终止或者暂停经营,或者因被撤销、解散等原因终止;
(10)被申请破产;
(11)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设立或者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2)对乙方偿债能力有不良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借款提前到期
20.1甲方有权于收到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而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
20.2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发生可能导致保证债权风险的事项,保证人书面通知甲方的,甲方有权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
20.3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
(1)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
(2)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3)担保物权无效或者被撤销;
(4)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
(5)担保人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
(6)担保人因被撤销、解散等原因终止,或者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其他 。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
24.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4.2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甲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甲方制作或者保留的乙方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甲方催收借款的记录、函件,及甲方制作或者保留的关于本合同履行的材料,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和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确定证据。乙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函件、材料等由甲方单方制作或者保留,而提出异议。
24.3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及其后可能的仲裁程序,寄送至该地址的书面通知、函件及仲裁文书等,受送达方必须签收,并在签收后三日内将回执寄送给送达方。如受送达方未签收,则留置之日或者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4.4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由对方出具收到该书面通知的回执,变更自回执载明的收到之日起生效,否则变更无效。
24.5本合同未载明通讯地址的,以住所地为通讯地址。
24.6其他约定: 。
第二十五条 声明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通用精选篇2
出借人: ,身份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借款人: ,身份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借款人因 原因,需要向出借人借款 贰拾万圆整(小写人民币: 20_00),借款利息为:月息2.0%(2个月结算一次利息,如逾期支付利息,出借人可提前终止合同并索要全部借款本金)。
借款期限为: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如逾期未还,借款人自愿承担出借方追讨该借款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提出财产保全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保函费等)。
借款人:
日期: 年 月 日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通用精选篇3
甲方(借款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甲方(借款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
六、本合同自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通用精选篇4
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借款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用途
第一条:借款用途: 。
二、借款期限及用途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始起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
第三条借款指定用于 ,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为 %。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 方式归还:
5.1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利随本清。每月利息
元。如涉及到按日计算利息,日利息=月利率÷30。付息日为每月的 日,还本日为借款到期日。
5.2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息。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还款日为每月 日。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将借款本金和利息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出借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四、借款的发放
第七条 借款人符合出借人要求的借款发放条件并办妥相应借款及担保手续后,出借人在 个工作人内放款。双方一致同意,出借人将借款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借款人以下账户,转账一旦成功,即视为借款已被借款人提取和使用。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五、借款人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借款及所涉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九条出借人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原则上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在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六、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第十条 借款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借款人签署与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十二条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借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七、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借款人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出借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出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十五条对借款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管、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出借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出借人作出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八、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十八条借款人在出现和可能出现影响其还款能力的行为或事件时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如有)发生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出借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九、提前还款
第二十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提前向出借人提出申请,经出借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与义务。未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
十、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事宜以相应的担保合同为准。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承诺与保证的均构成违约,出借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交付的借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清偿本息的 %/日按日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十三、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六条 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信息出借人借款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地址邮箱
第二十七条 双方关于送达的特别约定
27.1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中双方预留的联系地址系双方送达各类通知 、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7.2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双方预留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
27.3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
27.4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若争议已进入司法程序解决)、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至日。
27.5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方式送达的,发送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7.6本条约定的送达条款属于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双方均须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
十四 合同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自出借人支付出借款项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另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人执两份、借款人执一份。
(以下为签章处,无正文)
出借人(签字或盖章):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市 区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通用精选篇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_________银行___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预计用款为__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元。
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年______月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贷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__元。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延期天数,以违约数额的_________%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第七条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罚息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_______份,报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门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贷款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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