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是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下面是白话文的小编为您带来的最新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一:章志愿服务经费 篇一
第二十七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来源于:
(一)国内、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二)政府资助;(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鼓励国内、国外组织和个人对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
第三十条志愿者组织接受的资助、捐赠等,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的宗旨和服务范围,按照与资助人、捐赠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志愿者组织的财产和经费。
篇二:章志愿者 篇二
第十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和志愿者组织同意,可以登记成为志愿者:
(一)身心健康;(二)自愿从事志愿服务;(三)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四)遵守国家法律。
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每年参加不少于五十小时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可以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注册志愿者由所注册的志愿者组织颁发注册证章。
第二十条志愿者的权利:(一)参加有关志愿服务活动;(二)接受教育和培训;
(三)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第二十一条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三)参加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四)不损害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五)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赢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可以与服务对象订立志愿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志愿者可以主动联系志愿服务岗位,经所属志愿者组织同意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
篇三:章法律责任 篇三
第四十四条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志愿者有故意的,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法向其追偿费用。
第四十五条对利用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志等进行非法活动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篇四:章社会支持 篇四
第三十二条人民政府应当提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者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中的参与程度,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十三条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支持、鼓励志愿服务的发展,为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全社会应当提倡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成绩突出者可以优先录用、聘用。
第三十七条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的范围。鼓励中学和大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九条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措施。
篇五:章总则 篇五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为促进社会文明与发展,自愿、无偿地服务于社会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组织。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参加志愿服务的成员。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支持志愿服务行为,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对志愿者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志愿服务使用红底、白色爱心图案标志。
篇六:章志愿者组织 篇六
第九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可以建立地方志愿者协会。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志愿者协会。
第十条志愿者协会应当具备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为从事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志愿者协会批准,可以成为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志愿者协会批准,可以成为志愿者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可以建立注册志愿者制度。
第十三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网络,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进行招募、思想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志愿者组织应当积极组织、推荐志愿者到需要和接受志愿服务的地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提供适当的志愿服务岗位。
第十五条志愿者组织可以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日、服务周、服务月及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相应的人身保险等。
第十七条志愿者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国内、国外志愿者组织间的工作交流活动。
篇七:章表彰奖励 篇七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优秀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支持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服务活动有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志愿者协会可以对优秀志愿者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志愿者协会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决定对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特别奖、金奖、银奖、铜奖和服务奖奖章:
(一)由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对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四百小时、成绩优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奖奖章;
(二)由市(地)志愿者协会对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六百小时、成绩优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铜奖奖章;对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八百小时、成绩优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银奖奖章;
(三)由省志愿者协会对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一千小时、成绩优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金奖奖章;对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二千小时、成绩特别优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特别奖奖章。
第四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应当以完成志愿服务的时间和业绩,作为表彰奖励志愿者的标准和志愿者在需要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志愿服务奖章、证书、标志由省志愿者协会统一样式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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