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上访信【精选2篇】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由于信访的有关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有关领导、有关机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是一种间接的利益表达方式。以下,这次白话文为您整理了上访信【精选2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篇一:上访信 篇一

肥东县人民政府:

我们是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原化工园)被征地范围内撮镇义和社居委公安片农民(原长乐乡公安村)。在化工园拆迁过程中,我们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配合政府工作,在短短数月内就完成了全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现在如火如荼的场景已经过去两年有余,先期发放给我们的征地40%费用(扣除房屋差价和其他的相关费用)在随着市场经济及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下已消耗殆尽;剩余的60%费用也因各种原因未予发放,致使我们不能承受所面临的物价居高不下的压力。且我们中绝大部分村民并没有享受到就业安置待遇,也只有少数55周岁以上群众能拿到区区xx多元的养老保障金。

在什么东西都靠买,动步就是钱的情况下,我们的生活水平较征收以前已有较大程度下滑,生活举步为艰,举债过日的村民亦不在少数。为了改变现在所面临的状况,我们曾多次向撮镇镇人民政府、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委会提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征地补偿费用并及时发放;及时做好失地农民的农转非问题;尽快解决我村16周岁以上及40-50岁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问题。两主管机构相互推诿一直不予解决。自20xx年9月24日我村20名村民代表自发到市信访局上访后,两主管单位才迟迟给予两份不同书面答复,并未解决任何实质性问题。在查阅相关文件及咨询相关部门、律师以后,为了维护我们全体义和社区公安片群众的合法利益,现对撮镇镇人民政府、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委会给于我们的有异议答复提请县政府给予复查。

一、关于土地补偿标准及及时发放问题:

1、 我村当时的征收只看见所谓的《合肥市化学工业园建设指挥部1号文件》其文件中并未提到任何关于我县(20xx)39号文件内容,且征收土地过程中并没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人口安置等任何应公告内容,也未出示过一次我县(20xx)39号文件,整个过程属于违法行为,是把我们全村14xx名群众骗出来的。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文件规定,征地的补偿费用按照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我村征收是20xx年应按照20xx、20xx、20xx年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补偿标准。不应按照我县(20xx)39号文件中的制定的年产值(1998、1999、2xx0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3、根据国土资发〔20xx〕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我们的实际生活水平已经严重下降)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我们的征地(总计全村整体拆迁征地近4xx0亩,其中基本农田2xx8亩)仅仅按照我县(20xx)39号文件中的制定的年产值的15倍计算。

4、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3条第五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于公告之日内3月支付,我们已经征收3年未予支付全额。

5、我县制定的(20xx)39号文件是依据1998年版土地管理法及合肥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制定,新的土地管理法于20xx年8月28日已经实施,而合肥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在20xx年1月1日已经废止。

二、就业问题:

我们自20xx年征收至今已经3年,在整个过程中仅仅安置约30人就业,还是重污染单位且未签订任何用工合同,并未实质性解决我村劳动力就业问题。

三、被征地农民生活问题:

我村16周岁以上人员除已经享受社会保障人员以外,无事可做没有固定月收入,不能保证最低生活保障。仅仅对极少数困难户救助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何况就xx年年终救助的xx元钱10斤米1桶油并不能解决困难户的问题。

四、农转非问题: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2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被征用完后,原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

自20xx年我村群众从神圣的农民岗位下岗以来,政府从2xx7年已经停止发放中央的各种惠农资金,且未给我们享受任何非农待遇,给一个人人办理过农转非,我们实在不能忍受这种非不非农不农的处境。试问各位领导,一纸不明不白且多处违法的文件让您从领导岗位下岗三年至今未给您任何说明,仅仅发了您三两个月工资,您会有什么想法?会不会和我们一样做呢?

希望领导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调整我村被征地补偿标准及时发放给我们并妥善安排落实所反映的其他相关问题,我村全体村民感谢您们。

此致

敬礼!

全体失地农民

20xx年1\\0月13日

篇二:上访信 篇二

上访人:王xx,男,现年58岁,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汤原镇红民村;

康xx,男,现年54岁,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汤原镇红民村;

李xx,男,现年37岁,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汤原镇红民村

被上访人:汤原县居民于xx;

汤原农场第二居民组

事实经过:

上访人系汤原县汤原镇红民村村民,被上访人于xx系汤原镇居民,被上访人汤原农场第二居民组系汤原农场辖区内居民组。上访人所在红民村于1992年将本村东山的一块面积约8公顷荒芜地承包给于xx,东山的坡度达50多度,于xx在该地种植树木。20xx年于xx在其所承包的土地周围用挖掘机挖了一圈地沟,宽度约为0.7米,深约0.8米,以防止牲畜进入树林。汤原农场第二居民组的一处农田与红民村东山紧邻,位于东山的东侧,地势较高。20xx年第二居民组在该地的北侧用挖掘机勾出地沟,以确定土地边界,沟宽约2.5米,沟深约1米,该地沟正好和于长龙挖的地沟交叉,形成一条约长达100多米的地沟。每到雨季,大面积的雨水汇集到地沟中,流向下游红民村所在的小梨树农田,该处农田面积约有10公顷,大水冲入农田造成部分农田被淹、被埋。由于该地区土质以沙石为主,加之近年雨水增多,曾经的地沟已经被水冲成了大沟,最深处约达6米,最宽处约达7米,沟中沙石密布,已经看不出昔日小地沟的痕迹,俨然变成农田的杀手。20xx年雨季,因大沟内水流很大,上访人在小梨树所拥有的约4公顷良田被淹,约1公顷良田被沙石所埋,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多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农民种地靠天吃饭,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对农民所造成的灾害本不该发生,退耕还林本来是为保护环境,但被上访人因一己私利破坏土地,造成地表植被破坏,雨水侵蚀而最终酿成水土流失、淹没良田的后果,若不能得到综合治理,此处的大沟必将越冲越大,连年的良田被淹,后果不堪设想,这是对国家土地的破坏,这是对农民财产的。剥夺,这是对子孙后代的不负责任,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古人云,不因善小而不为,不因恶小而为之,在创造和谐社会的今天,如此不和谐的状况需尽快得到改变,希望这类事件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杜绝划地界、勾地沟等造成水土流失的惨剧再次发生。

上访人20xx年拍摄的照片五张作为本上访信的附件,从照片上可以看到,沟壑内沙石密布,大沟被水逐年冲刷,地表破坏严重,良田被淹被埋,真是触目惊心!

上访请求:

1、请汤原县水利局尽快帮忙解决红民村水土流失问题,治理沟壑对良田的危害;

2、依法要求被上访人赔偿近两年的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

此致

敬礼

上访人:

xx年xx月xx日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