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人命关天,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等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类把关、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县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等有关精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层级管理和“一岗双责”制度,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其主要负责人书记、镇长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具体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镇党委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是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报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成员单位(扩大)会议,分析、部署、宣传全镇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要深入一线开展1次以上督查。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及时对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七)落实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和督促检查。
(八)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基础投入和安全监管投入。
(九)镇内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或者一般事故认为有必要时,按规定启动本镇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安全工作的副镇长赴事故现场。
(十)因故外出时,由主持安全工作的副镇长担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三、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镇长是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在镇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议、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全镇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镇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
(三)负责组织并参加全镇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全镇各单位和下级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组织、企业限期整改安全隐患。每月深入一线开展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六)督促安全生产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镇内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赴现场组织应急求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报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排其他副镇长或副科级领导赴事故现场。
四、其他副镇长、副科级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领导责任,在镇长的领导下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标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督促分管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处理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每月至少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开展2次检查。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赴事故现场,具体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报请镇长安排副镇长或副科级领导赴事故现场。
(五)分管领导是其联系村(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村(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落实责任追究
镇人民政府有关责任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求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7〕17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