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大力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进一步推进我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校发展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领导意识、提高领导能力为重点,培养造就信念坚定、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为师生服务的好干部,为学院发展建设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干部队伍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将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层以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全校中层以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干部的选派及校内培训等。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培训类型及要求
第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学校中层以上干部。
第八条 中层以上干部应当根据要求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三)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后的上岗培训;
(四)在岗期间的岗位培训;
(五)与从事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相关的专门业务培训;
(六)出国(境)培训;
(七)其他培训。
第九条 按照干部培养选拔和管理的要求,中层以上干部必须按照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同时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参加校内组织的各类培训。培训时间每5年累计在3个月或550学时以上。
第四章 培训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脱产培训、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在岗培训、网络培训和在职自学等制度。学校为干部参加学习和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隔周1次集体学习研讨。
第十三条 干部在岗培训一般以开办各类短期培训为主;同时,结合实际需要适时开办各类专题讲座或辅导报告。
第十四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第十五条 干部在职期间应结合自身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自学。可根据工作岗位能力素质的要求和自身需要,制定个人在职自学。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期间,接受各培训机构的管理。参加脱产培训的干部,培训期满,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考核,考核结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认定。
第十七条 干部在岗培训期间,需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和部署,合理安排好所承担的工作或授课任务,保证集中学习培训的时间。参加在岗培训的干部,培训结束后,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学校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六章 干部教育培训纪律
第二十条 参加培训的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相关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二十一条 经校党委或组织部确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宣传统战部应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党委举办培训班及选派干部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核,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包括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所需的培训费、教材费、交通费、考察费、住宿费;包括学校举办短期培训班所需资料费、聘请教师课时费、参观考察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干部在参加脱产学习、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公司读书班学员代表发言稿
下一篇:事业单位真题试卷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