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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街道某地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源不明的本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重点场所监测发现新冠病毒阳性标本以及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或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时,按本方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处置。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派出前方工作组。疫情发生地实行一地一策、一聚集一方案,针对人、物、环境协同采取强有力防控措施,力争在2-3个潜伏期内迅速控制疫情,最大程度减少对社会生产生活的影响。自最后1例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得到有效管理后,28天内无续发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终止本次疫情处置行动。
一、发现报告
(一)病例网络直报。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来源不明的本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二)阳性标本报告。产品检测及重点场所环境监测发现阳性标本时,检测机构立即报告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县疾病中心,并立即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1小时内完成正式报告(纸质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三)不明原因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或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按传染病报告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二、标本检测
全县所有核酸检测机构发现检测阳性标本后,应立即向县疾控中心报告,由县疾控中心将标本送市疾控中心复核。标本采样送检应在接到报告后的3-6小时内完成,检测机构必须在收到标本后3-6小时内反馈检测结果。
三、流行病学调查
疫情防治与专家专班、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专班联合成立流行病学调查组,对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
(一)个案调查。确诊个案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应在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
(二)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了解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发病前14天(或阳性检测前14天)的活动轨迹和可能暴露史。充分利用大数据等多种技术,调取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行踪轨迹或影像资料,调查其接触史,协助排查确定疫点及接触者。
四、传染源溯源
(一)病毒学检测。收治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定点医院采集标本后,于阳性检测结果报告后的24小时内,由市疾控中心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病毒基因测序,研判病毒来源及关联性。
(二)接触人群检测。依据首例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发病(或阳性检测)时间前推14天,对其活动轨迹涉及场所的人员进行严格隔离管理和核酸、血清抗体检测。
(三)社区线索调查。一是调查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居住社区或工作场所过去1个月内由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入惠返惠人员情况;二是调查周边社区、单位既往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及其他高风险人员情况,分析可能的线索。
五、排查管理接触者
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专班提供的追踪和排查数据,及新冠肺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发病(或阳性检测)前4天活动情况,判定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及疫点。根据判定情况,全力开展密切接触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追踪,严格落实单人单间集中隔离。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比例应达到100:1左右。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预留备用隔离点。
(一)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和居家健康管理7天,在集中隔离期间的前5天每隔24小时监测一次核酸,暴露后第3天、第7天监测一次血清抗体(必要时暴露后第10天增加一次血清抗体检测);在集中隔离第13天和居家健康管理第6天再分别进行一次核酸和血清抗体检测。
(二)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同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相同。
(三)一般接触者。进行14天居家健康管理,暴露后第3天、第5天、第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和抗体检测。
六、调整风险等级
街道风险等级划分和调整由市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后确定;按最小管控区域精准划分风险等级,精细划分不同风险区,公布中、高风险区名单。连续14天内发生不超过10例确诊病例,或1起聚集性疫情(指14天内在学校、居民小区、工厂、自然村、医疗机构等小范围内发现5例及以上病例,下同)的,判定为中风险区;连续14天内出现10例及以上确诊病例,或发生2起及以上的聚集性疫情的,判定为高风险区。
七、开展社会面管控,防止疫情输出
实行分区分级管理,严格控制中、高风险人员和与疫点有关联的人员出行和聚集,防止本地疫情扩散到其他地区。
(一)最小单元封闭管理。传染期内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所涉及的区域,按最小防控单元划定管控单位。对其驻留的固定场所进行全封闭管理,禁止人员进出,区域内所有人员居家观察,每天进行早、晚两次体温和症状监测,开展病毒核酸和血清抗体检测,全面开展发热、干咳、腹泻等可疑症状人员主动搜索和排查,及时按规定进行隔离诊治观察。停止一切聚集性活动。
监管场所、养老机构、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场所实行临时全封闭管理,开展全员健康监测和必要的核酸检测。
(二)限制区域半封闭管理。密切接触者活动轨迹所涉及的区域,对其驻留的固定场所进行半封闭管理,居民以户为单位限次限时外出,禁止外来人员进入。组织居民自行开展体温等健康症状监测。停止非必要的人群聚集活动。必要时开展核酸与血清抗体检测。
(三)限制其他区域人员去外地。对管控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经排查与核酸检测排除风险后,居民可正常工作生活,提倡非必要不离开本地。确需离开的,持7日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交通场站和高速路口、检查站等对出行人员进行查验。
八、扩大核酸检测
(一)根据疫情分析研判结果,必要时采取全员核酸检测。要合理布局设置采样点,做好防护,减少聚集造成的风险。以社区为单位,有序组织居民登记采样,确保2天内检测到位,通过检测最大限度发现无症状感染者。无疫情区域(无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的社区)可采用稀释混样检测。
(二)疫情中、高风险区实施两轮核酸检测。第1轮检测在出现病例后的2天内完成,第2轮检测在出现病例后的5-7天内完成。
九、全力救治患者
(一)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救治。我街道发生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时,根据县指挥部安排,按照“四集中"原则,应立即转运至区域定点医院(市立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二)严格院内感染控制。医疗机构强化预检分诊,规范设置发热门诊,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加强重点科室、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院感管理,全面落实院感防控各项措施。全员落实标准预防措施,加强佩戴口罩、手卫生、环境通风和物表消毒管理。加强陪护和探视管理,取消非必要的现场探视和陪护。
(三)储备救治资源。统筹辖区救治资源,预留足够的床位。
十、做好疫点卫生学处置
(一)环境标本检测。采集患者发病前14天曾去过场所的环境标本进行核酸检测。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病毒进行基因序列检测,研判病毒可能的来源。
(二)消毒。待采样完成后,对上述场所进行终末消毒。
(三)场所管控。暂时关闭患者可能污染的密闭场所。对患者去过的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并提出是否关闭的建议。
十一、严格特殊场所和重点行业人员防控
(一)重点公共场所。市场监管专班、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专班、疫情防治与专家专班负责组织实施。批发市场、商超和冷冻冷藏食品相关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开展全员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严格人员出入管理和消毒等措施。交通场站、酒店、宾馆、餐馆、商场、超市等各类公共场所,严格执行测温、验码、登记、限流等管控措施。对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和快递员、外卖配送员进行全员核酸检测。发生疫情的单位及场所经评估视情况停工停业。疫情波及社区的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暂停营业。生活服务类场所缩短营业时间、限制人员数量和停留时间,减少人群聚集。
(二)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教育复学专班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教职员工和学生健康状况“日报告”“零报告”和因病缺课(勤)病因追查和登记追踪制度,严格落实校园相对封闭管理和走读师生“两点一线”管理。视疫情态势,可采取分年级停课或全部停课等措施。
十二、规范新冠病毒污染物品调查处置
疫情防治与专家专班会同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专班、市场监管专班负责组织实施。发现阳性检测标本,立即通知阳性检测标本来源单位,开展接触人员摸排,对接触人员按密切接触者管理。对阳性检测物品及其周围环境进行采样检测。如阳性检测标本来源于食品(或食品包装、器具等)的,应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开展上下游产品追溯和处置。
十三、加强可疑病例排查
疫情防治与专家专班会同市场监管专班负责组织实施。疫情防治与专家专班负责医疗机构内开展全员开展发热、咳嗽、腹泻等有可疑症状人员登记与排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药店内发热、咳嗽、腹泻等有可疑症状人员登记与排查。与中、高风险地区毗邻或人员往来频繁的地区同步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和可疑症状者排查。
十四、做好公众宣传与舆情监测
宣传舆情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普及防控知识,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公众个人防护指导,减少人群中可能的接触或暴露,引导公众落实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等基本防护手段,自觉遵守防控规定。强化网络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并澄清网络谣言,严厉打击恶意发布虚假信息、造谣传谣滋事行为。开通疫情咨询热线和心理援助热线,引导公众保持健康心态。
十五、做好居民生活保障
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的正常运转。加强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优先保障防护物资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各部门要夯实部门、单位、个人“三方”责任,加强疫情处置技术保障,提升监测预警和实时分析研判能力。实施核酸检测倍增计划,进一步优化检测技术和质量控制。落实人员、床位、隔离点、设备、物资等储备,开展大排查、大培训、大演练,全面做好应急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