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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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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组织体系

  第一条 规范党组织设置。中小学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支部;原则上,党员人数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党 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

  公办中小学校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学校或偏远地区的农 村学校(教学点),就近就便与其他学校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挂靠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民办中小学校党的组织设置按照《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4〕78号)和我省《实施意见》(x办发〔20xx〕xx号)执行。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市、县(市、区)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每年对基层党组织设置情况进行1次集中摸底,做到设置规范、调整及时。

  第二条 配齐配强党组织班子。中小学校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一9人,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一7人,支部委员会设委员3一5人,具体职数根据学校规模确定。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一2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公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具备教师资格,经过学校党务和行政岗位锻炼。提倡党组织书记和校长由一人担 任,鼓励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办学规模较大、在职教职工200人以上的学校,应配备党组织专职副书记。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产生,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出资人或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的民办中小学校,应配备专职副书记。

  第三条 按期进行党组织换届。中小学校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建立健全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得延期或提前换届。 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公办中小学校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发展规划、重点改革方案、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重要人事任免、基本建设项目、财务预决算以及事关师生员工切实利益问題等重要事项,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制度,涉及人事任免事项,先由党组织推荐考察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校长就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实施情况每年至少向党组织通报1次。

  民办中小学校应将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健全党组织与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涉 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第二章 党员管理

  第五条 严格党员发展工作。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24〕33号),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抓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重视发展优秀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入党。

  公办中小学校实施“双培养"工程,注重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和管理骨干。适当增加民办中小学校发展党员数量,注重培养和吸收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校出资人入党。

  第六条 开展常态化党员教育培训。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培训要突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党的纪律等内容。学校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学习培训不少于56学时;教职工 党员每年学习培训不少于32学时。学校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任期内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每期培训不少于3天。

  第七条 加强党员监督管理。基层党委要建好用好全国 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终端。公办中小学校每年9月对党员组织关系进行1次集中排查。对工作变动的党员及时做好组织关系转接工作,每学期开展1次流入流出党员情况排查,积极推行流动党员网上登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双重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从聘用环节全面掌握教职工党员身份并纳入有效管理,在校从事专职工作6个月以上的党员一般应转入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入的,实行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

  第八条 严格党费收缴管理。严格执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24〕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24〕5号)。每年年初及时核定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党员 应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应建立党费收缴台账,规范使用《党费证》,严格党费使用范围,每年向党员公布1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九条 开展党内激励关怀。充分保障党员各项权利, 维护党员合法权益,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学校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渠道。动态建立困难党员台账,通过走访慰问、谈心谈话、结对帮扶、设立党内帮扶资金等措施,经常开展关怀帮扶活动。开展优秀党组织书记、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评比表彰活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应与同级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 做好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建立党组织班子成员联系服务教职工制度,组织党员老教师、党员教学骨干与年轻教师结对子,开展党员教职工和学生结对帮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全面实施党员名师工程,组织党员教师开展岗位建功、教学竞赛等活动。加强学校与所在村(社区)的联系,组织党员教师到所在地报到,参加服务群众活动。

  第三章 组织生活

  第十一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到所在支部或联系支部讲1次党课。

  第十二条 坚持“支部主题党日"制度。贯彻执行《关于全面推行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的指导意见》(晋组通字〔2024〕 19号)。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 动",组织党员结合党员先锋岗、党员工作室、党员示范课等主题实践活动,运用集中学习、交流研讨、参观党性教育基地和志愿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增强党员对党组织的归属感,推动党 组织活动与教育教学、日常管理相互促进。每年“七一"等重大节庆日,要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性的主题党日活动。支部主 题党日活动覆盖支部全体党员,每名党员要按时参加活动。 支部可根据活动主题,吸收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群众代表等参加,并积极吸纳外来流动党员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活动。

  第十三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中小学校党委(党总 支)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参照《县 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中发〔2024〕36号)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应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学校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四条 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 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支部党员人 数较多的,应以党小组为单位组织。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 题,按照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整改落实的步驟进行。

  第十五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 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 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在党小组进行。党支部委员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对优秀的予以表扬,对不合格的及时教育帮助、促其转化,仍不合格的按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置。

  第十六条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学校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每学期至少与党支部书记谈心谈话1次,党支部书记每学期至少与党员教师谈心谈话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对工作发生变动、家庭发生变故、受到处分处置的党员,对群众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组织书记应当及时谈心谈话。

  第四章 思想政治建设

  第十七条 加强学生德育工作。学校党组织莓学期至少 1次研究分析学生思想道德状况,提出本学期加强和改进德 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工作重点,推动解决重要问题。深入开 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进课堂、进头脑,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融入学生日常学习生活。遵循青少年成长特点和规律,开展形式多样的公 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学校党组织建立常态化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每月至少组织1次教职工政治学习,抓好理想信念、党史国史、形势政策教育,引导教职工增强 政治认同和教书育人责任感。建立教职工思想状况调查分析制度,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为教职工排忧解难。

  第十九条 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课堂讲授纪律 规范,严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反对党的领导、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把师德师风作为教职工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在教师资格注册、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注重培育宣传师德标兵和优秀班主任、辅导员、德育工作者等先进典型,引导教师做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加强活动场所建设。中小学校党组织设置固定的党员活动室,对外悬挂党组织标牌。室内醒目位置悬挂党旗、张贴入党誓词,议事规则、行为规范、党内生活等基本制度上墙,配备必要的基层党建、党务工作书籍。有条件的党组织,要配备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电化教育设施和视听设备。

  第二十一条 配强党务工作力量。在职教职工200人以上或在职教职工党员50人以上的公办中小学校设立党建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未设立工作机构的,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组织员,负责学校党务工作。注重选拔优秀党务工作人员进入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或担任学校行政 部门负责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在岗位等级确定、职称评定、考核奖励、待遇落实等方面与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同等对待;兼职从事党务工作的教职工,将党务工作纳入工作量计算范围。

  民办中小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党务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应不低于本校同职级行政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公办中小学校按照党员每年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核定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实行专项列支。

  民办中小学校要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保证必要支出。党员缴纳党费全额返还基层党组织使用。

  第二十三条完善档案资料。学校党组织要建立党建工作台账,按照文件、材料、名册、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换届选举、主题活动、交纳党费、党务公开等分门别类进行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工作有序、查询有据。规模较大的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可在全校范围内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规范。

  第六章 党建责任

  第二十四条 明确党建工作责任。公办中小学校党建工作,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由所在市、县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或者高等院校等单位(部门)党组织负直接责任,定期检查调研,强化督促指导,推动党的建设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学校党组织履行具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任务,每学期至少研究1次基层党建工作。

  民办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由所在市、县(市、区)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负直接责任,统筹指导。学 校党组织履行具体责任,党建工作作为学校注册登记、年检年审的必查内容。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每学期初,学校党组织根据上级党组织党建工作部署,围绕中心工作、重 点任务和日常管理目标,制定具体工作项目,落实具体责任人。根据目标任务,每学期末组织党员教职工对学校党建工作开展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校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党建工作定期研判制度。学校党组织每学期研究基层党建工作,重点对党组织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组织运行情况、重点工作落实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 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每学期开展1次教职工意见建议征询活动,在校园显著位置设置意见箱,及时解决合理 诉求。

  第二十七条 开展述职评议考核。每年年底,公办中小 学校党组织书记向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作党建工作专项述职,述职评议考核结果与学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办学规模较大的中小学校党委,组织党支部(党总支)书记进行党建工作专项述职并开展评议考核,述职评议后,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督促指导整改到位。

  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向上级党委作党建工作专项述职。述职评议考核结果作为主管部门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与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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