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为“残疾人保障金”或“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中,我们发现有此企业将其列入“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核算,这是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规定: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所以企业交纳的“残保金”财务上应该列入“管理费用”中。 其会计处理见《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1995]10号 1995年2月17日)规定。
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然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也可以上用“应交税费”会计科目取代“其他应交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