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效解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隐蔽性强,发现难、干预难、联动难、追责难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根据XX市检察院、XX市监委、XX市公安局XX市司法局、XX市教科局、XX市卫健局、XX市民政局、XX市妇联、XX团市委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强制报告系指学校(园)教职工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家庭暴力、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非正常损伤、死亡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同时向人民检察院备案,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条学校(园)教职工在工作中,应当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等特点,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综合、全面保护。
第四条学校(园)建立强制报告联系人制度,明确专人(校园长)负责、畅通联系渠道,确保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并就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学校(园)教职工有义务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被害人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的时间、原因、过程、手段、后果等相关记录。并且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虐待儿童、校园欺凌、未成年学生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开展先期调查,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条学校(园)教职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备: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遭受或疑似遭受损伤的;
(二)结合医疗诊治,可以认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发生过性行为的;
(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精神恍惚等情况,存在或疑似存在家庭暴力、存在或疑似存在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形;
(五)未成年人被遗弃在学校(园)里的;
(六)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
(七)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七条报告方式学校(园)或教职工个人在工作中发现应当强制报告的情形的,应当通过APP强制报告功能立即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同时书面向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报案备案。主管行政部门应在3日内将报告情况向同级检察机关报备。
第八条接收处置学校(园)明确1名(胡家华)同志入驻“守未联盟”APP,接收回复相关工作。接收到相关案件线索报告,接收单位应当立即依职权开展调查核实处置,并在3个工作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结果性回复。对于不属于本学校(园)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对于不属于强制报告需要报告事项或无实质报告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登记办结,并建议报告人另行报告。
第九条紧急报告学校(园)或教职工在工作中发现应当强制报告的情形正在发生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拨打110报警处置。
第十条审查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侵害未成年人的报案后,应及时出警,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发现失踪儿童情形的,应及时立案侦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学校(园)教职工应当对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情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第十二条负有报告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意见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直接负责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学校(园)教职工负有报告义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城南小学 城南幼儿园
20xx年3月5日 20xx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