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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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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0 . 1 规 范 造 计 价 行 为 , 统 一 建 设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编 制 和 计 价 方 法 , 根 据 《 建设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G B 5 0—2 0 8 ( 以 下 简 称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 、 《 广 西 壮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办 法 》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4 3 号 ) 、 《 广 西 壮 族 自治 区 设 工 程 计 价 办 》 ( 桂 建 管 [ 2 0 ] 6 1 号 ) 等 法 规 章 , 结 合 我 区 工 程 造 计 价 实际 情 况 , 特 制 定 实 施 ( 以 下 简 称 : 本 细 则 ) 。

1 0 . 2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建 设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活 动 。

设 包 括 : 建 筑 饰 修 安 装 、 市 政 和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

建 设 计 价 活 动 包 括 : 、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量 清 单 投 标 报 编 制 程 合 同 价 款 约 定 、 竣 结 算 的 办 理 以 及 施 工 过 程 中计 量 工 程 价 款 的 支 付 索 赔 与 现 场 签 证 、 款 的 调 整 和 工 程 计 价 争 议 处 理 等活 动 。

1 0 . 3 全 部 使 用 或 国 有 金 投 资 为 主 ( 以 下 二 者 简 称 “ 国 有 金 投 资 ” )的 建 设 项 目 , 必 须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

国 有 金 投 资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包 括 使 用 有 金 和 国 家 融 投 资 的 工 程 建 设项 目 。

1 使 用 国 有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范 围 包 括 :

( 1 ) 使 用 各 级 财 政 预 算 资 金 的 项 目 ;

( 2 ) 使 用 纳 入 财 管 理 各 种 政 府 性 专 建 设 基 金 的 项 目 ;

( 3 ) 使 用 国 企 事 业 单 位 自 金 , 并 且 国 产 投 资 者 实 际 拥 有 控 制 权 的 项 目 。

2 国 家 融 资 项 目 的 范 围 包 括 :

( 1 ) 使 用 国 家 发 行 债 券 所 筹 资 金 的 项 目 ;

( 2 ) 使 用 国 家 对 外 借 款 或 者 担 保 所 筹 资 金 的 项 目 ;

( 3 ) 使 用 国 家 政 策 性 贷 款 的 项 目 ;

( 4 ) 国 家 授 权 投 主 体 融 资 的 项 目 ;

( 5 ) 国 家 特 许 的 融 资 项 目 。

有 ( 含 国 家 融 资 金 ) 为 主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是 指 国 有 金 占 投 资 总 额 5 0 % 以上 , 或 虽 不 足 5 0 % 但 国 投 资 者 实 质 上 拥 有 控 股 权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1 0 . 4 非 国 有 金 投 资 的 建 设 项 目 程 量 清 计 , 也 可 采 用 工 料 单 价 法计 价 。

程 量 清 和 工 料 单 计 价 办 法 不 能 在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中 混 合 使 用 。

1 0 . 5 建 工 程 投 资 估 设 计 概 施 图 预 投 标 报 、 竣 结 算 工 程 造 价 文 件的 编 制 与 核 对 , 应 当 由 造 价 工 程 师 签 名 并 加 盖 执 业 专 用 章 , 无 造 价 工 程 师 的 单 位 可 以 由签 名 并 加 盖 造 员 专 用 章 ; 招 标 控 制 价 量 清 单 、 结 算 审 查 和 工 程 造 价鉴 定 文 件 必 须 由 造 价 工 程 师 签 名 并 加 盖 执 业 专 用 章 。

1 0 . 6 建 设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活 动 应 遵 循 客 观 正 、 公 平 的 原 则 , 遵 照 国 家 有 关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维 护 发 、 承 包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和 从 业 人 员 在 编 制 、 审 查 工 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 时 ,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 抬、 压 价 , 或 者 附 加 其 他 不 合 理 条 件 。

招 要 公 平 地 对 待 所 有 。 投 标 人 要 从 本 企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 不 得 弄 虚 作假 , 串 通 ; 不 得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

1 0 . 7 本 细 则 A B C D 、 附 录 E 及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工 程 量 清 单补 充 项 目 及 计 算 规 则 应 作 为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依 据 。

1 附 录 A 为 建 筑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及 计 算 规 则 , 适 于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物 和 构筑 物 工 程 。

2 附 录 B 为 饰 装 修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及 计 算 规 则 , 适 于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物和 构 筑 物 的 饰 装 修 工 程 。

3 附 录 C 为 安 装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及 计 算 规 则 , 适 于 业 与 民 用 安 装 工 程 。

4 附 录 D 为 市 政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及 计 算 规 则 , 适 用 于 城 市 政 建 设 工 程 。

5 附 录 E 为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及 计 算 规 则 , 适 用 于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

1 0 . 8 建 设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活 动 除 遵 守 本 细 则 外 ,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的 规 定 。

1 0 . 9 县 级 以 上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监 督 管 理 。 自 治 和 区 的 市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建 设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监督 管 理 的 具 体 工 作 。

2 术 语

2 0 . 1 工 程 量 清 单

建 设 的 部 分 工 程 措 施 其 他 前 、 规 费 项 目 和 税金 项 目 名 称 和 相 应 数 量 等 的 明 细 清 单 。

0 . 2 项 目 编 码

部 分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名 称 的 数 字 标 识 。

2 0 . 3 项 目 特 征

构 成 部 分 工 程 量 清 单 、 措 施 项 目 自 身 价 值 的 本 质 特 征 。

2 0 . 4 综 合 单 价

完 成 一 个 规 定 计 位 的 部 分 工 程 量 或 措 施 清 单 项 目 所 需 的 人 工 费 、材 料 、 施 工 机 械 使 用 和 企 业 管 理 费 与 利 润 , 以 及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费 用 。

2 0 . 5 措 施 项 目

为 完 成 项 目 , 发 生 于 该 准 备 和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技 术 生 活 安 全 、环 境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非 工 程 实 体 项 目 。

2 0 . 6 暂 列 金 额

招 标 人 工 程 量 清 单 暂 定 并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中 的 一 笔 款 项 。 用 于 施 工 合 同 签订 时 尚 未 确 定 或 者 不 可 预 见 所 需 材 料 设 备 、 服 务 采 购 , 施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工程 变 更 、 合 同 约 定 因 素 出 现 时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以 及 发 生 的 索 赔 、 现 场 签 证 确 认等 的 费 用 。

2 0 . 7 暂 估 价

招 标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提 供 的 用 于 支 付 必 然 发 生 但 暂 时 不 能 确 定 材 料 的 单 价 以及 专 业 工 程 的 金 额 。

2 0 . 8 计 日 工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完 成 发 包 人 提 出 施 图 纸 以 外 的 零 星 项 目 或 工 作 , 按 合 同 中 约 定的 综 合 单 计 价 。

2 0 . 9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总 承 为 配 合 协 调 发 人 进 工 程 分 包 自 采 购 的 设 备 材 料 等 进 行 管 理 、 服务 以 及 施 现 场 管 、 竣 工 资 料 汇 总 整 理 等 服 务 所 需 的 费 用 。

2 . 1 0 索 赔

在 合 同 履 行 程 中 , 于 非 己 过 错 而 应 由 对 方 承 担 责 任 情 况 造 成 的 损 失 , 向对 方 提 出 补 偿 的 要 求 。

2 0 . 1 现 场 签 证

发 与 承 包 人 现 场 代 表 就 施 工 过 程 中 涉 及 责 任 事 件 所 作 的 签 证 明 。

0 . 1 2 企 业 定 额

根 据 本 企 业 的 施 工 技 术 和 管 理 水 平 而 编 制 的 人 、 材 料 和 施 工 机 械 台 班 等的 消 耗 标 准 。

2 0 . 1 3 规 费

根 据 自 治 区 有 关 权 力 部 门 规 定 必 须 缴 纳 的 , 应 计 入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造 价 的 费 用 。

2 0 . 1 4 税 金

自 治 区 税 务 部 门 规 定 的 应 计 入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造 价 内 的 营 业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以 及 广 西 防 洪 保 安 费 等 。

2 0 . 1 5 发 包 人

具 有 发 包 主 体 资 格 和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能 力 的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法 继 承 人 。

2 0 . 1 6 承 包 人

被 发 人 接 受 的 具 有 程 施 工 承 包 主 体 资 格 的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法 继 承 人 。

2 0 . 1 7 造 价 工 程 师

取 得 《 造 价 工 程 师 证 书 》 , 在 一 个 单 位 注 册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活 动 的 专 业 人 员 。

2 0 . 1 8 造 价 员

取 得 《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员 资 格 证 书 》 , 在 一 个 单 位 注 册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活 动 的专 业 人 员 。

2 0 . 1 9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取 得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接 受 委 托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的 企 业 。

2 0. 2 0 招 标 ( 或 工 程 预 算 控 制 价 )

招 标 人 根 据 自 治 区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关 价 依 据 和 办 法 , 按 设 施 工 图 纸 计 算, 对 招 标 限 定 的 最 高 工 程 造 价 。

招 标 ( 或 工 程 预 算 控 制 价 ) 不 含 养 老 保 险 。

本 细 则 所 称 “ 招 标 控 制 价 ” 与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办 法 》 ( 广 西 壮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4 3 号 ) 中 所 称 “ 工 程 预 算 控 制 价 ” 为 同 一 概 念 。

0 . 2 1 投 标 价

人 投 标 时 报 出 的 工 程 造 价 。

投 标 价 不 含 养 老 保 险 。

0 . 2 合 同 价发 、 承 包 人 在 施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工 程 造 价 。合 同 价 不 含 养 老 保 险 。

0 . 2 3 竣 工 结 算 价

发 承 包 双 方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律 、 法 和 标 准 规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最 终 工 程 造 价 。竣 工 结 算 价 不 含 养 老 保 险 。

0 . 2 4 税 前 项 目

招 标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提 供 不 需 套 用 定 额 , 可 直 接 通 过 当 地 工 程 价 管 理 机 构 《 造》 上 发 布 的 市 场 格 信 息 或 自 行 报 价 的 工 程 实 体 , 该 项 目 报 价 已 含 除 税金 以 外 的 全 部 费 用 。

3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3 . 1 一 般 规 定

3 . 1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由 具 有 编 制 能 力 的 招 标 人 或 受 其 委 托 ,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造 价 咨询 人 编 制 。

3 1 . 2 采 用 方 式 , 工 程 量 清 单 必 须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其 准 确 性和 完 整 性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

人 依 据 工 程 量 清 单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负 核 实 的 义 务 , 更 不 具 有修 改 和 调 整 的 权 力 。 工 程 量 清 单 作 为 投 标 人 报 价 的 共 同 平 台 , 其 准 确 和 完 整 性 应 由 招负 责 , 如 招 标 委 托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编 制 , 责 任 仍 应 由 招 标 人 承 担 。 至 于 工 程 造 价咨 询 人 承 担 的 具 体 责 任 则 应 由 招 标 与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通 过 合 同 约 定 处 理 或 协 商 解决 。

1 . 3 是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的 基 础 , 应 作 为 编 招 控 制 投 标 报 价 、 计 算量 支 付 工 程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 办 理 竣 结 算 以 及 工 程 索 赔 等 的 依 据 之 一 。

3 1 . 4 应 由 部 分 工 程 量 措 施 其 他 清 单 、 税 前 项 目规 费 、 税 金 项 目 清 单 组 成 。

3 1 . 5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依 据 :

1 本 细 则 ;

2 自 治 区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 广 西 消 耗 量 定 额 》 费 用 标 准 、 计 价 相 关 规 定 ;

3 建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

4 与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有 关 的 标 准 规 范 、 技 术 资 料 ;

5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补 充 通 知 、 答 疑 纪 要 ;

6 施 现 场 情 况 、 程 特 点 及 常 规 施 工 方 案 ;

7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3 . 2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3 2 . 1 部 分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包 括 编 码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 计 量 单 位 和 工 程 量 。

3 . 2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根 据 附 录 规 定 的 编 码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 计 量 单位 和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进 行 编 制 。

2 . 3 部 分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项 目 编 码 , 应 采 用 十 二 阿 拉 伯 数 字 表 示 。 一 至 九 位 应按 附 录 的 规 定 设 置 , 至 十 二 位 应 根 据 拟 建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名 称 设 置 , 同 一 招 标工 程 的 项 目 编 不 得 有 重 码 。

各 级 编 码 的 含 义 :

1 第 一 级 表 示 分 类 码 ( 前 二 位 ) 其 中 : 建 筑 1 饰 修 程 0 2 ; 安 装 工3 市 政 4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0 5 ;

2 二 级 表 示 章 顺 序 码 ( 三 、 第 四 位 ) ;

3 三 级 表 示 节 顺 序 码 ( 五 、 第 六 位 ) ;

4 四 级 表 示 项 目 码 ( 七 八 、 第 九 位 ) ;

5 第 五 级 表 示 具 体 清 单 项 目 码 ( 后 三 位 , 由 编 制 人 设 置 ) 。

3 2 . 4 部 分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按 附 录 项 目 名 称 结 合 拟 建 工 程 的 实 际 确 定 。

3 2 . 5 部 分 项 清 单 所 列 应 按 附 录 中 定 的 工 程 量 规 则 计 算 。

1 . 以 “ 吨 ” 为 计 量 单 的 应 保 留 点 三 , 第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

2 . 以 立 平 方 米 ” 、 “ 千 克 ” 为 计 量 单 的 应 保 留 小 数 点 二 位 , 第 三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

3 . 以 项 ” 、 “ 个 ” 等 为 计 量 单 位 的 应 取 整 数 。

3 2 . 6 部 分 项 工 程 清 应 按 附 录 中 规 的 计 量 单 位 确 定 。

当 计 量 单 位 有 或 两 个 以 上 时 , 应 根 据 所 编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的 特 征 要 求 , 选 择 最适 宜 表 现 该 项 目 特 征 并 方 便 计 量 的 单 位 。

3 2 . 7 部 分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按 附 录 中 规 定 的 特 征 , 结 合 拟 建 工 程 项 目 的实 际 予 以 描 述 。

部 分 工 程 量 的 特 征 是 确 定 一 个 清 项 目 综 合 单 价 的 重 要 依 据 , 在 编 制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必 须 对 其 项 目 特 征 进 行 准 确 和 全 面 的 描 述 。

清 单 项 目 特 征 的 描 述 , 应 根 据 计 价 规 范 附 录 中 有 关 项 目 特 征 的 要 求 , 结 合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集 施 图 纸 , 按 照 工 程 结 构 、 使 用 材 质 及 规 格 或 安 装 位 置 等 , 予 以 详 细 而 准 确的 表 述 和 说 明 。

有 的 项 目 特 征 用 文 字 往 又 难 以 准 确 和 全 面 的 描 述 清 楚 , 因 此 为 达 到 规 范 简 捷 、准 确 、 全 面 项 目 特 征 的 要 求 , 在 描 述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特 征 时 应 按 以 下 原 则 进 行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按 本 范 附 录 规 定 内 容 , 项 目 特 征 表 述 按 拟 建 工 程 的 实 际要 求 , 以 能 满 足 确 定 综 合 单 价 的 需 要 为 前 提 。

对 采 用 标 准 集 施 工 图 纸 能 够 全 或 部 分 满 足 述 要 求 的 , 项 目 特 征 描述 可 直 接 采 用 详 见 集 或 X 图 号 的 方 式 。 但 对 不 能 满 足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要 求 的 部 分 ,仍 应 用 文 字 描 述 进 行 补 充 。

3 2 . 8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出 现 附 录 中 未 包 括 的 项 目 编 制 人 应 作 补 充 , 并 报 当 地 工 程 造 价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各 市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每 月 将 备 案 项 目 上 报 自 治 区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补 充 项 目 编 由 附 录 的 顺 序 码 与 B 和 三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组 成 , 并 应 从 × B 0 1 起 顺序 编 制 , 同 一 招 标 的 项 目 不 得 重 码 。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需 附 有 补 充 的 名 称 、 项 目 特征 单 位 量 计 算 规 则 、 工 程 内 容 。

3 2 . 9 招 标 人 可 依 据 项 目 特 , 选 择 有 代 表 性 的 或 组 成 合 同 造 价 占 较 大 比 重 的 部 分 项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 主 要 清 单 项 目 工 料 机 分 析 表 ” 。

. 3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3 . 1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应 根 据 拟 建 工 程 的 实 际 情 况 可 按 表 3 . 1 选 择 列 项 。 若 出 现本 细 则 未 列 的 项 目 可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 补 充 列 在 相 应 措 施 清 单 项 目最 后 , 并 在 序 号 栏 中 以 “ B ” 字 示 之 。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的 编 制 , 应 考 虑 多 种 。 除 工 程 本 身 的 因 素 外 , 还 涉 及 水 文 、 气 象 、环 境 、 安 全 以 及 施 工 企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

3 . 1 主 要 措 施 项 目 一 览 表

3 . 5 税 前 项 目 清 单

3 5 . 1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对 列 。 税 前 清 单 的 编 码 、 项 目 名称 及 特 征 描 述 量 单 位 、 计 算 规 则 等 应 遵 循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有 关 规 定 。

3 . 6 规 费 项 目 清 单

3 6 . 1 规 费 目 清 单 应 按 照 下 内 容 列 项 :

1 工 程 排 污 费 ;

2 社 会 障 : 包 括 养 老 失 业 、 医 疗 保 险 费 ;

3 住 房 公 积 金 ;

4 危 作 业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

5 工 伤 保 险 费 。

2 出 现 本 细 则 第 3 6 . 1 条 未 列 的 项 目 , 应 根 据 自 治 区 有 关 权 力 部 门 的 规 定 列 项 。

3 . 7 税 金 项 目 清 单

3 7 . 1 税 金 项 目 清 单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营 业 税 ;

2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3 教 育 费 附 加 ;

4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

5 广 西 防 洪 保 安 费 。

2 出 现 本 细 则 第 3 7 . 1 条 未 列 项 目 , 应 根 据 税 务 部 门 的 规 定 列 项 。

4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4 . 1 一 般 规 定

4 . 1 采 用 量 清 单 计 , 建 设 造 价 由 部 分 工 程 措 施 费 、 其 他 项 目规 、 前 项 目 费 和 税 金 组 成 。

4 1 . 2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应 采 用 综 合 单 计 价 。

4 1 . 3 招 文 件 中 清 单 明 工 程 量 是 人 投 标 报 价 的 共 同 基 础 , 竣 工 结 算的 工 程 量 按 发 、 承 包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应 予 计 且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确 定 。

1 . 4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计 价 应 根 据 拟 建 程 的 工 组 织 设 计 , 技 术 措 施 目 应 按 部 分 项工 程 量 清 的 方 式 采 用 综 合 单 计 价 ; 其 他 措 施 目 可 以 “ 项 ” 为 单 位 的 方 式 计 价 , 应包 括 除 规 、 税 金 外 的 全 部 费 用 。

4 1 . 5 措 项 目 清 单 中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应 按 照 国 家 或 自 治 区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计价 , 不 得 作 为 竞 争 性 费 用 。

依 法 的 工 程 项 目 由 人 ( 非 招 标 的 项 目 由 发 包 方 ) 结 合 工 程 实 际 , 根据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程 安 全 防 护 、 文 明 工 措 施 费 及 使 用 管 理 细 则 》 ( 桂 建 质[ 0 6 ] 2 号 ) 附 件 一 的 内 容 单 独 列 出 环 境 保 护 文 明 安 全 工 、 临 时 设 施措 施 项 目 清 单 。

1 安 全 和 文 明 施 工 按 规 定 的 费 率 计 算 。

2 环 境 保 护 和 临 时 设 施 费 按 以 下 规 定 :

( 1 ) 人 编 招 标 控 制 价 时 , 取 区 间 的 最 高 值 。

( 2 ) 投 标 人 应 结 合 工 程 实 际 及 自 身 的 技 术 和 管 理 水 平 , 按 如 下 取 值 :

a 筑 ( 土 建 ) 工 程

单 位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平 方 米 的 工 程 取 高 值 , ~ ( 含 1 , 3 万 ) 平 方米 的 工 程 取 中 间 值 , 大 于 3 万 平 方 米 的 工 程 取 不 得 于 最 低 值 。

b 其 余 工 程

根 据 工 程 的 实 际 情 况 取 , 但 不 得 于 最 低 值 。环 境 保 护 文 明 安 全 工 、 临 时 设 施 作 为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单 列 , 报 价后 不 再 进 行 投 标 竞 价 。

4 1 . 6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应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和 本 细 则 第 2 3 、 4 8 . 6 条 的 规 定 计 价 。

4 1 . 7 招 标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提 供 了 暂 估 价 的 材 料 和 专 业 工 程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 由承 包 和 人 共 同 通 过 招 标 确 定 材 料 单 与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价 。

若 材 料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 经 发 、 承 包 双 方 协 商 确 认 单 后 计 价 。若 专 业 工 程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 由 发 、 总 承 与 分 包 人 按 有 关 计 价 依 据进 行 计 价 。

4 1 . 8 税 前 项 目 可 直 接 通 过 当 地 工 程 管 理 机 构 《 造 价 信 息 》 上 发 布 的 税 前 项 目市 场 或 自 行 确 定 , 该 项 目 报 价 已 含 除 税 金 以 外 的 全 部 费 用 。

4 1 . 9 规 费 和 税 金 应 按 国 家 、 自 治 区 建 设 或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计 算 , 不 得 作为 竞 争 性 费 用 。

4 . 1 0 采 用 量 清 单 计 价 的 工 程 ,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合 同 中 明 确 风 险 内 容 及 其 范 围 ( 幅度 ) , 尤 其 明 确 本 工 程 可 以 调 整 的 主 要 材 料 名 称 型 号 、 规 格 及 其 风 险 承 担 的 幅 度 。不 得 采 用 无 限 、 所 有 或 类 似 语 句 规 定 风 险 内 容 及 其 范 围 ( 幅 度 ) 。程 施 工 阶 段 的 风 险 内 容 及 其 范 围 ( 幅 度 ) 有 按 , 合 同 没 约 定 的 采 用如 下 分 摊 原 则 :

1 对 于 主 要 由 市 场 波 动 导 致 的 价 格 风 险 , 包 人 可 承 担 以 内 ( 含 5 % ) 的材 料 基 期 价 格 风 险 , 发 包 人 承 担 5 % 幅 度 以 外 的 材 料 基 期 价 格 风 险 。

需 要 招 的 工 程 以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2 8 天 当 地 工 程 管 理 机 构 《 造 价 信 息 》 上 发 布的 市 场 信 息 确 定 为 基 准 材 料 格 。 各 市 工 程 管 理 机 构 《 造 价 信 息 》 上 未 发 布 市场 价 格 信 息 的 , 由 招 标 人 通 过 市 场 调 查 确 定 其 基 准 材 料 格 , 并 报 当 地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构 备 案 。

施 过 中 , 若 所 在 地 的 工 程 管 理 机 构 《 造 信 息 》 上 发 布 的 市 场 价 格上 涨 ( 或 下 跌 ) 幅 度 超 过 材 料 基 准 价 格 5 % 时 ,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材 料 可 以 调 整 价格 。 具 体 调 整 办 法 为 : 承 包 人 应 在 前 将 采 购 数 量 和 新 的 材 料 单 价 报 发 包 人 核 对 ,确 认 用 于 本 合 同 工 程 时 , 发 包 人 应 确 认 采 购 材 料 的 数 量 和 单 价 。 发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报送 的 确 认 资 料 后 3 个 工 作 日 不 予 答 复 的 视 已 经 认 可 , 作 为 调 整 工 程 价 款 的 依 据 。 如 果承 未 报 经 发 包 人 核 对 即 自 行 采 购 材 料 , 再 报 发 包 人 确 认 调 整 工 程 价 款 的 , 如 发 包 人同 意 , 则 不 作 。 调 整 部 分 仅 计 差 额 及 相 应 的 税 金 。

2 对 于 律 法 、 规 章 或 有 关 政 策 出 台 导 致 程 税 金 规 费 、 人 工 发 生 变 化 ,并 由 自 治 区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自 治 区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上 述 变 化 发 布的 政 策 性 调 整 包 人 不 承 担 此 类 风 险 , 应 按 照 有 关 调 整 规 定 执 行 。

3 对 于 承 包 人 根 据 自 身 技 术 水 平 管 理 、 经 营 状 况 能 够 自 主 控 制 的 风 险 , 如 承 包人 管 理 费 、 利 润 的 风 险 承 包 人 应 结 合 市 场 情 况 , 根 据 企 业 身 实 际 合 理 确 定 、 自 主报 价 , 该 分 风 险 由 包 人 全 部 承 担 。

4 非 招 标 工 程 可 参 照 本 条 第 1 ~ 3 项 , 发 、 承 包 双 方 以 合 同 签 订 前 2 8 天 为 基 准 日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风 险 内 容 及 其 范 围 ( 幅 度 ) 。

4 . 2 招 标 控 制 价

4 2 . 1 国 有 金 投 资 的 建 设 项 目 实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 并 应 编 标 控 制 价 。 招标 控 制 价 超 过 批 准 的 时 , 招 标 人 应 将 其 报 原 概 算 批 部 门 审 核 。 人 的 投 标 报 价高 于 招 控 制 价 的 , 其 投 标 应 予 以 拒 绝 。

4 . 2 招 标 控 价 应 由 具 有 编 制 能 力 的 招 标 人 , 或 受 其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造 价 咨询 人 编 制 。

4 2 . 3 招 标 控 价 应 根 下 列 依 据 编 制 :

1 本 细 则 ;

2 自 治 区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 广 西 消 耗 量 定 额 》 费 用 标 准 、 计 价 相 关 规 定 ;

3 建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

4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有 关 要 求 ;

5 与 建 设 项 目 相 关 的 标 准 规 范 、 技 术 资 料 ;

6 建 设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没 有 发 布 的 参 照 市 场价 ;

7 图 以 外 发 生 的 特 殊 措 等 费 用 根 据 施 工 现 条 件 、 市 场 因 素 给 予 充 分 考虑 ;

8 其 它 的 相 关 资 料 。

2 . 4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部 分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的 特 征 描 述 及 有关 要 求 , 按 本 细 则 第 4 2 . 3 条 的 规 确 定 计 算 。 综 合 单 价 应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中要 求 投 标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费 用 。

1 综 合 单 价 的 确 定

人 工 单 价 按 照 自 治 区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自 治 区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定额 人 单 价 执 行 , 材 料 费 按 各 市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公 布 时 当 地 相 应 编 码 的 市 场 材 料计 取 , 机 械 台 班 单 价 除 人 工 、 动 力 燃 料 费 可 按 相 应 规 定 整 外 , 其 余 均 不 得 调 整 。综 合 单 价 中 的 费 率 ( 或 标 准 ) 由 自 治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全 区 实 际 进 行 统 一 制定 和 调 整 。 人 编 招 标 控 制 价 时 ,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的 计 取 一 般 按 《 广 西 建 设 工 程 费 用定 额 》 中 费 率 区 间 的 平 均 值 计 算 。

2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了 材 料 , 按 暂 估 的 计 入 综 合 单 价 。

4 2 . 5 措 施 项 目 费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按 本 细 则 第 、 1 5 和 4 2 . 3 条的 规 定 计 价 。

4 2 . 6 其 他 项 目 费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计 价 :

1 暂 列 金 额 应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按 有 关 计 价 规 定 , 或 参 考 如 下 原 则 估 算 。在 招 标 控 制 价 中 需 估 算 一 笔 。 暂 列 金 额 可 根 据 工 的 复 杂 程 度 、 设 计 深 度 、工 程 环 境 条 件 ( 包 括 地 质 水 文 、 气 候 条 件 等 ) 进 行 估 算 , 一 般 可 按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的0 ~ 1 5 % 作 为 参 考 。

2 暂 估 中 的 材 料 单 应 根 据 工 程 造 信 息 或 参 照 市 场 格 算 ; 暂 估 价 中 的 专 业工 程 金 额 应 分 不 同 专 业 , 按 有 关 计 规 定 算 ; 暂 估 价 中 的 检 试 验 费 应 根 据 部 分 项工 程 和 措 施 项 目 合 计 数 乘 以 规 定 的 费 率 估 算 。

3 计 日 应 根 工 程 特 点 和 有 关 价 依 据 计 算 ;包 括 计 日 人 、 材 料 和 施 机 械 费 用 。 计 日 工 综 合 单 价 应 含 管 理 费 、 利 润 ,但 不 含 规 费 、 税 金 。 在 编 招 标 控 制 时 , 对 计 日 中 的 人 和 施 工 机 械 台 班 单 价按 自 治 区 建 设 主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工 程 造 管 理 机 构 公 布 的 单 计 算 ; 材 料 价 格 按 当 地工 程 管 理 机 构 《 造 价 》 上 发 布 的 市 场 计 算 , 《 造 信 息 》 未 发 布 市 场 价 格信 息 的 材 料 , 其 应 按 市 场 调 查 确 定 的 价 格 计 算 。

4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列 出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估 算 。编 招 标 控 制 价 时 ,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按 照 自 治 区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计 算 , 或 参 考 如下 标 准 估 算 :

( 1 ) 招 标 人 仅 要 求 对 分 的 专 业 工 程 进 行 总 承 管 理 和 协 调 时 , 按 分 包 的 专 业 工程 估 造 价 的 1 . 5 % 计 算 ;

( 2 ) 招 标 人 要 求 对 分 的 专 业 工 程 进 行 总 承 包 管 理 和 协 调 , 并 同 时 要 求 提 供 配 合服 务 时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列 配 合 服 务 内 容 和 提 出 要 求 , 按 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估 算 造 价的 3 ~ 5 % 计 算 ;

( 3 ) 自 行 , 按 招 标 人 供 应 材 料 价 值 的 1 % 计 算 ;

5 检 试 验 配 合 , 应 根 据 部 分 工 程 和 措 施 项 目 合 计 数 乘 以 规 定 的 费 率计 算 ;

6 优 良 工 程 增 加 , 应 根 据 部 分 工 程 和 措 施 项 目 合 计 数 乘 以 规 定 的 费 率计 算 。

4 2 . 7 税 前 项 目 费 应 按 本 细 则 第 4 1 . 8 条 的 规 定 计 算 。

4 2 . 8 规 费 和 税 金 应 按 本 细 则 第 4 1 . 9 条 的 规 定 计 算 。

4 2 . 9 招 控 制 价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7 日 前 公 布 不 上 调 或 下 浮 , 人 应 将 招 标 控制 价 及 有 关 资 料 报 送 所 在 地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备 查 。

4 2 . 1 0 投 经 复 核 认 为 人 公 布 招 标 控 价 未 按 照 本 细 则 规 定 编 制 的 , 应 在开 前 5 天 向 招 投 标 监 督 或 ( 和 )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投 诉 。

招 投 标 监 督 应 会 同 工 程 造 价 管 机 构 对 投 诉 进 行 处 理 发 现 有 错 误 的 , 应 责成 招 标 人 修 改 。

4 . 3 投 标 价

4 3 . 1 除 本 细 则 强 制 性 规 定 外 价 由 投 标 人 自 主 确 定 , 但 不 得 低 于 成 本 。 投 标 价 应由 投 标 人 或 受 其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编 制 。

投 人 在 进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的 报 时 , 不 能 进 行 投 标 总 优 惠 ( 或 降 价 、 让利 ) , 人 对 投 标 报 的 任 何 优 惠 ( 或 降 价 、 让 利 ) 均 反 映 在 相 应 清 单 项 目 的 综 合中 。 不 得 出 现 任 意 一 项 单 重 大 让 利 ,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自 有 机 械 闲 置 、自 有 材 料 等 不 计 成 本 为 由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

4 3 . 2 投 应 按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格 。 填 写 的 编 码 目 名 称 、 项目 特 征 计 单 位 、 工 程 量 必 须 与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一 致 。

工 程 量 清 中 的 每 一 个 项 目 均 需 报 , 对 于 没 有 填 入 单 和 合 价 的 项目 , 其 费 用 应 视 为 已 包 括 在 工 程 量 清 其 他 项 目 的 单 或 合 价 中 。 承 包 人 必 须 按 照 发现 场 代 表 或 发 包 人 授 权 的 监 理 师 指 令 完 成 工 程 量 清 中 未 填 入 单 或 合 价 的工 程 项 目 , 但 不 能 得 到 另 外 的 结 算 和 支 付 。

4 . 3 投 标 报 价 应 根 下 列 依 据 编 制 :

1 本 细 则 ;

2 企 业 定 额 , 自 治 区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 广 西 消 耗 量 定 额 》 费 用 标 准 、 计价 相 关 规 定 ;

3 招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其 补 充 通 知 、 答 疑 纪 要 ;

4 建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

5 施 现 场 情 况 、 程 特 点 及 拟 定 的 投 标 组 织 设 计 或 施 工 方 案 ;

6 与 建 设 项 目 相 关 的 标 准 、 规 范 等 技 术 资 料 ;

7 市 场 格 信 息 或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

8 其 它 的 相 关 资 料 。

3 . 4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应 依 据 本 细 则 第 2 0 . 4 条 综 合 单 价 的 组 成 内 容 , 按 招 标 文 件中 部 分 工 程 量 清 项 目 的 特 征 描 述 确 定 综 合 单 价 计 算 。

在 投 过 程 , 当 出 现 招 标 文 件 中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特 征 描 述 与 设 计 图 纸 不 符时 , 投 标 人 应 以 部 分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为 准 , 确 定 投 标 报 的 综 合 单 价 。

招 文 件 中 要 求 承 担 的 风 险 费 用 , 投 标 人 应 考 虑 进 入 综 合 单 价 。 在 施 工 过 程中 , 当 出 现 的 风 险 内 容 及 其 范 围 ( 幅 度 ) 在 招 标 文 件 及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 幅 度 ) 内 时 ,综 合 单 得 变 动 , 工 程 价 款 不 作 。 调 整 范 围 ( 幅 度 ) 可 参 照 本 细 则 第 4 . 1 0 条 在合 同 中 约 定 。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了 材 料 , 按 暂 估 的 计 入 综 合 单 价 。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附 上 部 项 “ 工 程 量 清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 。 对 招 标 人 提 出 的 主提 供 “ 主 要 清 单 项 目 工 料 机 分 析 表 ” 。

4 3 . 5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自 身 技 术 装 备 管 理 水 平 、 工 程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以 及 编 制 的 投 标组 织 设 计 或 工 方 案 , 自 主 确 定 措 施 项 目 及 其 报 价 , 对 招 标 人 所 列 的 措 施 项 目 进 行增 补 ,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附 上 技 术 措 施 项 目 “ 工 程 量 清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 。

措 施 项 目 费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措 项 目 清 单 及 投 标 时 拟 定 的 组 织 设 计 或 施 工方 案 按 本 细 则 第 1 . 4 条 的 规 自 主 确 定 。 其 中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应 按 照 本 细 则 第 4 1 . 5 条的 规 确 定 。

4 3 . 6 其 他 项 目 费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报 价 :

1 暂 列 金 额 应 按 招 标 人 在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金 额 填 写 ;

2 材 料 暂 估 价 应 按 招 标 人 在 其 他 项 目 清 中 列 出 的 计 入 综 合 单 价 ; 专 业 工 程暂 估 价 应 按 招 标 人 在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金 额 填 写 ; 检 试 验 费 暂 估 价 按 照 部 分 项和 措 施 项 目 合 数 乘 以 规 定 的 费 率 计 算 ;

3 计 日 工 按 招 标 人 在 其 他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项 目 和 数 量 , 自 主 确 定 综 合 单 价 并 计算 计 日 工 费 用 ;

4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列 内 容 和 提 出 的 要 求 自 主 确 定 ;

5 . 检 试 验 配 合 费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列 内 容 和 提 出 的 要 求 自 主 确 定 ;

6 . 优 良 工 程 增 加 费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列 内 容 和 提 出 的 要 求 自 主 确 定 。

4 3 7 税 前 项 目 费 按 本 细 则 第 4 1 . 8 条 的 规 确 定 。

4 3 . 8 规 费 和 税 金 应 按 本 细 则 第 4 1 . 9 条 的 规 确 定 。

4 3 . 9 投 标 总 价 应 当 与 部 分 工 程 措 施 其 他 税 前 项 目 、 规 费和 税 的 合 计 金 额 一 致 。

. 4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的 约 定

4 . 1 实 行 招 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应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出 之 日 起 3 0 天 内 , 由 发 、 承 包 人 双方 依 据 招 和 中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书 面 合 同 中 约 定 。

不 实 行 招 标 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 在 发 、 承 包 人 双 方 认 可 的 工 程 价 款 基 础 上 , 由 发 、 承包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

4 . 2 实 行 招 标 的 工 程 , 合 同 约 定 不 得 违 背 招 投 标 文 件 中 关 于 工 期 造 价 、 质 量 等 方面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招 与 中 人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 以 投 标 文 件 为 准 。

4 . 3 价 款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后 , 任 何 一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 发 承 包 双 方 可 根 据 工 程 具 体情 况 选 用 下 列 一 种 合 同 方 式 :

1 固 定 总 价 。 合 同 期 半 年 以 内 规 模 不 大 序 相 对 成 熟 、 程 施 工 合 同 总 价 2 0万 元 以 内 , 施 图 纸 已 经 审 查 完 备 的 工 程 项 目 , 可 采 用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采 用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时 , 清 单 中 的 工 程 具 备 合 同 约 束 力 ( 量 不 可 调 ) ; 由于 变 更 造 成 工 程 量 增 减 , 应 以 合 同 图 纸 的 标 示 内 容 为 准 , 以 方 便 合 同 变 更 的 计 量和 计 价 。

2 固 定 单 价 。 期 和 规 模 适 中 施 图 纸 比 较 清 楚 , 工 程 量 有 出 入 。 采 用 固 定 单价 式 , 双 方 在 同 中 约 定 综 合 单 价 包 含 范 围 和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在 约定 的 风 险 范 围 内 综 合 单 价 不 再 调 整 。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的 综 单 价 调 整 方 法 , 应 当 在 合 同 中约 定 。

采 用 固 定 价 时 , 工 程 量 清 单 是 合 同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组 成 内 容 , 其 中 的 工 程 量一 般 具 备 合 同 约 束 力 ( 量 可 调 ) , 工 程 款 结 算 时 按 照 合 同 中 约 定 应 予 计 量 并 实 际 完 成 的工 程 量 计 算 进 行 调 整 。实 行 量 清 计 的 工 程 , 宜 采 用 固 定 单 价 合 同 。

3 。 格 包 括 可 调 综 合 单 价 和 措 施 费 等 。 双 方 应 在 同 中 约 定 综 合单 价 和 措 施 费 的 方 法 。 调 整 因 素 包 括 :

( 1 ) 律 、 行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变 化 影 响 合 同 价 款 ;

( 2 ) 工 程 造 管 理 机 构 公 布 的 价 格 调 整 ;

( 3 ) 设 计 变 更 ;

( 4 ) 发 更 改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修 正 错 误 除 外 ) 造 成 费 用 增 加 ;

( 5 )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因 素 。

. 4 发 、 承 包 人 双 方 应 在 合 同 条 款 中 对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 合 同 中 没 有 或 约 定 不明 的 , 由 双 方 确 定 ; 协 商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的 , 按 本 细 则 执 行 。

1 预 工 程 款 的 数 额 、 支 付 时 间 及 抵 扣 方 式 ;

2 计 量 与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方 式 、 数 额 及 时 间 ;

3 工 价 款 的 调 整 因 素 方 法 程 序 、 支 付 及 时 间 ;

4 索 赔 与 现 场 签 证 的 程 序 、 金 额 确 认 与 支 付 时 间 ;

5 发 生 工 程 价 款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法 及 时 间 ;

6 承 担 风 险 的 以 及 超 出 约 定 内 容 、 范 围 的 调 整 办 法 ;

7 程 竣 工 价 款 结 算 编 制 与 核 对 、 支 付 及 时 间 ;

8 工 程 质 量 证 ( 保 修 ) 金 的 数 额 、 预 扣 方 式 及 时 间 ;

9 与 履 行 合 同 、 支 付 价 款 有 关 的 其 它 事 项 等 。

4 . 5 工 程 计 量 与 价 款 支 付

4 5 . 1 发 包 人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 支 的 工 程 预 付 款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在 工程 进 度 款 中 抵 扣 。

当 合 同 对 工 程 预 款 的 支 付 没 有 约 时 , 按 如 下 规 定 办 理 :

1 程 预 付 款 额 度 : 包 料 的 工 程 预 付 比 例 不 低 于 合 同 ( 扣 除 暂 列 金 额 )的 1 0 % , 不 高 于 合 同 ( 扣 除 暂 列 金 额 ) 的 3 0 % ; 对 重 大 项 目 , 按 年 度 工 程 计划 逐 年 预 付 。 实 行 量 清 单 计 价 的 工 程 , 和 非 实 体 性 消 耗 部 分 应 在 合 同 中分 别 约 定 预 付 款 比 例 ( 或 金 额 ) 。

2 工 程 预 款 的 支 付 时 间 : 在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发 包 人 在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后一 个 月 或 开 日 期 前 的 7 天 内 预 付 工 程 款 。

若 发 包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款 , 承 包 人 应 在 预 付 时 间 到 期 后 1 0 天 内 向 发 包 人出 要 求 预 付 的 , 发 包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仍 不 按 要 求 预 付 , 承 包 人 可 在 发 出 通 知 1 4 天后 停 止 施 工 , 发 包 人 从 约 定 应 付 之 日 起 按 同 期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向 承 包 人 支 应 付 预付 款 的 利 息 , 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3 凡 是 没 有 签 订 合 同 或 不 具 备 施 条 件 的 发 包 人 预 付 工 程 款 , 不 得 以预 付 款 为 名 转 移 资 金 。

4 5 . 2 发 包 人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和 , 支 付 同 计 量 周 期 。

当 合 同 对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没 有 约 时 ,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

1 结 算 与 。 即 实 行 按 月 支 付 进 度 款 , 竣 后 结 算 的 办 法 。 合 同 工 期 在 两个 度 以 上 的 在 终 进 行 工 程 盘 点 , 办 理 年 度 结 算 。

2 分 段 结 算 与 支 付 。 即 开 、 当 年 不 能 竣 的 按 照 工 程 形 象 进 度 , 划 分不 同 阶 段 ,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

当 采 用 分 段 结 算 方 式 时 , 应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具 体 的 工 程 段 划 分 , 付 款 周 期 应 与 计 量周 期 一 致 。

4 5 . 3 计 时 , 若 发 清 单 中 出 现 漏 项 、 量 计 算 偏 差 , 以 及 工 程 变 更 引起 工 程 量 的 增 减 , 应 按 承 包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过 中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

5 . 4 承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 向 发 包 人 递 交 已 完 工 程 量 。 发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报 告 后按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核 对 。当 发 、 承 包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未 对 工 的 计 量 时 间 程 序 、 方 法 和 要 求 作 约 定 时 , 按以 下 规 定 办 理 :

1 承 包 人 应 在 每 个 月 末 或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段 完 成 后 向 发 包 人 递 交 月 或 上 一 工 程段 已 完 工 程 量 报 告 ;

2 发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报 告 后 7 天 内 按 施 工 图 纸 ( 含 设 计 变 更 ) 核 对 已 完 工 程 量 , 并应 在 计 量 前 2 4 小 时 通 知 。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条 件 并 按 时 参 加 。

3 计 量 结 果 :

( 1 ) 发 、 承 包 均 同 意 计 量 结 果 , 则 双 方 应 签 字 确 认 ;

( 2 ) 承 包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不 参 加 计 量 对 , 则 由 发 包 人 核 实 的 计 量 应 认 为 是 对 工 程的 正 确 计 量 ;

( 3 ) 如 发 包 人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计 量 核 对 ,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计 量 视 为发 包 人 已 经 认 可 ;

( 4 ) 发 包 人 未 在 规 定 的 核 对 时 间 内 通 知 , 致 使 承 包 人 未 能 参 加 计 量 核 对 的 ,则 由 发 包 人 所 作 的 计 量 核 实 结 果 无 效 ;

( 5 ) 对 于 承 包 人 超 出 施 工 图 纸 范 围 或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返 的 工 程 量 , 发 包 人 不予 计 量 ;

( 6 ) 承 不 同 意 发 核 实 的 计 量 ,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结 果 后 7 天 内 向发 提 出 , 申 明 承 包 人 认 为 不 正 确 的 详 细 情 况 。 发 包 人 收 到 后 , 应 在 2 天 内 重 新 核 对有 关 工 程 的 计 量 予 以 确 认 , 或 将 其 修 改 。发 、 承 包 双 方 认 可 核 对 后 的 计 量 结 果 , 应 作 为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依 据 。

4 . 5 承 包 人 应 在 每 个 付 款 周 期 ( 月 末 或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段 完 成 后 ) , 向 发 包 人 递 交进 度 款 支 付 申 请 , 并 附 相 应 的 证 明 文 件 。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进 度 款 支 付 申 请 应 包 括 下列 内 容 :

1 本 周 期 已 完 成 工 程 的 价 款 ;

2 累 计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价 款 ;

3 累 计 已 支 付 的 工 程 价 款 ;

4 本 周 期 已 完 成 计 日 工 金 额 ;

5 应 增 加 和 扣 减 的 变 更 金 额 ;

6 应 增 加 和 扣 减 的 索 赔 金 额 ;

7 应 抵 扣 的 工 程 预 付 款 ;

8 应 扣 减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

9 根 据 合 同 应 增 加 和 扣 减 的 其 他 金 额 ;

1 0 本 周 期 实 际 应 支 付 的 工 程 价 款 。

进 度 款 支 付 申 请 中 应 附 但 不 限 于 本 细 则 要 求 的 支 持 性 证 明 文 件 。

4 5 . 6 发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递 交 的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申 请 及 相 的 证 明 文 件 后 , 发 包 人 应在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内 核 对 和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 发 包 人 应 扣 回 的 预 付 , 与 工 程 进 度 款同 期 结 算 抵 扣 。

当 发 、 承 包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未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申 请 的 核 对 时 间 以 及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间 、 支 付 比 例 作 约 时 ,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

1 发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申 请 后 1 4 天 内 核 对 完 毕 。 否 则 , 从 第

1 5 天 起 承 包 人 递 交 的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申 请 视 为 被 批 准 ;

2 发 包 人 应 在 批 准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申 请 的 1 4 天 内 , 向 承 包 人 按 不 低 于 计 量 工 程 价款 的 6 0 % , 不 高 于 计 量 工 程 价 款 的 9 0 %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

3 发 包 人 在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 比 例 ( 或 金 额 ) 扣 回 工 程预 付 款 。

4 5 . 7 发 包 人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内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 承 应 及 时 向 包 人 发 出 要 求 付款 的 , 发 收 到 承 包 人 通 知 后 仍 不 按 要 求 付 款 , 可 与 承 包 人 商 签 订 延 期 付 款 协议 , 经 承 包 人 同 意 后 。 协 议 应 明 确 延 期 支 的 时 间 和 从 付 款 申 请 生 效 后 按 同 期银 行 贷 率 计 算 应 付 款 的 利 息 。

4 5 . 8 发 包 人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 双 方 又 未 达 成 延 期 付 款 协 议 , 导 致 施 工 无法 进 行 时 承 可 停 止 施 工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4 . 6 索 赔 与 现 场 签 证

4 6 . 1 合 同 向 另 一 方 提 出 , 应 正 当 的 索 赔 理 由 和 有 效 证 据 , 并 应 符 合 同 的相 关 约 定 。

索 赔 的 三 要 素 :

1 正 当 的 索 赔 理 由 ;

2 有 效 的 索 赔 证 据 ;

3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出 。

4 6 . 2 若 认 为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发 生 事 件 造 成 了 的 经 济 损 失 , 承 包 人 应 在 确认 该 事 件 生 后 , 按 合 同 约 定 向 包 人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

发 包 人 收 到 最 终 索 赔 报 告 后 并 在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内 未 向 承 包 人 作 出 答 复 , 视 为 该项 索 赔 已 经 认 可 。

当 发 、 承 包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对 此 未 作 具 体 约 时 ,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

1 承 包 人 应 在 确 认 引 起 索 赔 的 事 件 生 后 2 8 天 内 向 包 人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否 则 ,承 包 人 无 权 获 追 加 付 款 , 竣 工 时 间 不 得 延 长 。

2 承 应 在 现 场 或 发 包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地 点 , 保 持 证 明 索 赔 可 能 需 要 的 记 录 。 发收 到 包 人 的 索 赔 通 知 后 未 承 认 发 包 人 责 任 前 检 查 记 录 保 持 情 况 , 并 可 指 示承 包 人 保 持 进 一 步 的 同 期 记 录 。

3 在 承 包 人 确 认 引 起 索 赔 的 事 件 后 4 2 天 内 , 承 应 向 发 包 人 递 交 一 份 详 细 的 索报 告 , 包 括 索 赔 依 据 、 要 求 追 加 付 款 的 全 部 资 料 。

如 果 引 起 索 赔 的 事 件 具 有 连 续 影 响 , 承 包 人 应 按 月 递 交 进 一 步 的 中 间 索 赔 报 告 , 说明 累 计 索 赔 的 金 额 。

承 包 人 应 在 索 赔 事 件 产 生 的 影 响 结 束 后 2 8 天 内 , 递 交 一 份 最 终 索 赔 报 告 。

4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索 赔 报 告 后 2 8 天 内 作 出 回 应 , 表 示 或 不 批 准 并 附 具 体 意见 。 还 可 以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资 料 , 但 仍 要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对 索 赔 作 出 回 应 。

5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最 终 索 赔 报 告 后 的 2 8 天 内 未 向 承 包 人 作 出 答 复 , 视 为 该 项 索 赔报 告 已 经 认 可 。本 条 规 定 的 , 单 项 就 是 采 取 事 的 方 式 , 即 在 每 一 件 索 赔 事项 发 生 后 递 交 通 知 编 索 赔 报 告 书 要 求 单 项 解 决 支 付 , 不 与 其 他 的 索 赔 事项 混 在 一 起 。

4 6 . 3 承 包 人 索 赔 按 下 列 程 序 处 理 :

1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发 包 人 递 交 费 用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

2 发 包 指 定 专 人 收 集 与 索 赔 有 关 的 资 料 ;

3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发 包 人 递 交 费 用 索 赔 申 请 表 ;

4 发 包 指 定 的 专 人 初 步 审 查 费 用 索 赔 申 请 表 , 符 合 本 细 则 第 4 6 . 1 规 定 的 条 件时 予 以 受 理 。

5 发 包 指 定 的 专 人 进 行 费 用 索 赔 对 , 经 造 价 工 程 师 复 核 索 赔 金 额 后 , 与 承 包 人协 商 确 定 并 由 发 包 人 批 准 。

6 发 包 指 专 人 应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签 署 费 用 索 赔 审 批 表 , 或 发 出 要 求 承 包人 提 交 有 关 索 赔 进 一 步 详 细 资 料 通 知 , 待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详 细 资 料 后 , 按 本 条 第4 、 5 款 的 程 序 进 行 。

6 . 4 若 承 包 人 的 费 用 与 工 程 延 期 索 赔 要 求 相 关 联 时 , 发 包 人 在 作 出 费 用 索 赔 的 批准 决 定 时 应 结 工 程 延 期 的 批 准 , 综 合 作 出 费 用 索 赔 与 工 程 延 期 的 决 定 。

4 6 . 5 若 发 认 为 由 于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额 外 损 失 , 发 包 人 应 在 确 认 引 起 索 赔 的 事 件后 , 按 合 同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

承 收 到 发 包 人 索 赔 通 知 后 并 在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内 未 向 发 包 人 作 出 答 复 , 视 为该 项 索 赔 已 经 认 可 。当 发 、 承 包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对 此 未 作 具 体 约 时 ,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

1 发 包 人 应 在 确 认 引 起 索 赔 的 事 件 生 后 2 8 天 内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否 则 ,承 包 人 免 除 该 索 赔 的 全 部 责 任 。

2 承 在 收 到 发 包 人 索 赔 报 告 后 的 2 8 天 内 作 出 回 应 , 表 示 或 不 同 意 并附 具 体 意 见 , 如 在 收 到 索 赔 报 告 后 的 2 8 天 内 未 向 发 包 人 作 出 答 复 , 视 为 该 项 索 赔 报告 已 经 认 可 。

4 . 6 承 应 发 包 人 要 求 完 成 合 同 以 外 的 零 星 工 作 或 非 人 责 任 事 件 发 生 时 , 承 包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现 场 签 证 。

当 合 同 对 此 未 作 具 体 约 时 ,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

承 应 在 接 受 要 求 的 7 天 内 向 提 出 , 发 包 人 签 证 后 施 工 。 若 没有 相 的 计 日 单 价 , 签 证 中 还 应 包 括 用 工 机 械 台 班 数 量 和 单 价 、 使 用 材料 品 种 及 数 量 和 单 价 等 。 若 发 未 签 证 同 意 承 包 人 施 工 后 发 生 争 议 的 , 责 任 由 承 包人 自 负 。

发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的 签 证 报 告 4 8 小 时 内 给 予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否 则 , 视为 该 签 证 报 告 已 经 认 可 。

4 6 . 7 发 、 承 包 人 双 方 确 认 的 索 赔 现 场 签 证 费 用 与 工 程 进 度 款 同 期 支 付 。

发 和 承 包 人 要 加 强 施 现 场 的 造 价 控 制 , 及 时 对 工 程 合 同 外 的 事 项 如 实 记 录 并履 行 书 面 手 续 。 凡 由 发 、 承 包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字 的 现 场 签 证 以 及 发 、 承 包 双 方 协商 确 定 的 索 赔 等 费 用 , 应 在 程 竣 工 结 算 中 如 实 办 理 , 不 得 因 发 、 承 包 双 方 现 场 代 表 的中 途 更 改 变 其 有 效 性 。

4 . 7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4 7 . 1 招 工 程 以 投 截 止 日 前 2 8 天 , 非 招 标 工 程 以 合 同 签 订 前 2 8 天 为 基 准 日 , 其 后国 家 的 律 法 、 规 章 和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影 响 工 程 造 价 的 , 应 按 自 治 区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其 授 权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规 定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

4 7 . 2 若 中 出 现 施 图 纸 ( 含 设 计 变 更 )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不 符 的 , 发 、承 包 双 方 按 新 的 项 目 特 征 确 定 相 应 工 程 量 清 的 综 合 单 价 。

4 7 . 3 因 部 分 工 程 量 清 单 漏 项 或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变 更 , 造 成 增 加 新 的 工 程 量 清项 目 , 其 对 应 的 综 合 单 价 按 下 列 方 法 确 定 :

1 同 中 已 有 适 用 , 按 同 中 已 有 的 综 合 单 价 确 定 。直 接 采 用 已 有 综 合 单 价 前 提 是 其 采 用 的 材 料 、 施 工 艺 和 方 法 相 同 。

2 同 中 有 , 参 照 类 似 的 综 合 单 价 确 定 。参 照 类 似 综 合 单 价 前 提 是 其 采 用 的 材 料 、 施 工 艺 和 方 法 基 本 相 , 参 考 类 似的 项 目 单 价 由 发 、 承 包 双 方 协 商 新 的 项 目 单 价 。

3 同 中 由 承 提 出 综 合 单 价 ,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执 行 。没 有 适 或 类 似 的 综 合 单 价 应 采 用 招 投 标 时 基 础 资 料 , 按 成 本 加 利 润 的 原 则 ,由 发 、 承 包 双 方 协 商 新 的 综 合 单 价 。

7 . 4 因 部 分 工 程 量 清 单 漏 项 或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的 工 程 更 , 引 起 措 施 项 目 发 生 变 化 ,造 成 组 织 设 计 或 工 方 案 变 更 , 原 费 中 已 项 目 , 按 原 有 措 施 费 的 组 价方 法 调 整 ; 原 费 中 没 有 的 , 由 承 包 人 根 据 措 施 项 目 变 更 情 况 , 提 出 适 当 的措 施 费 变 更 ,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调 整 。

有 的 合 同 未 作 约 ,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

1 当 清 单 项 目 工 程 量 的 变 化 幅 度 在 以 内 ( 含 1 0 % ) 时 , 其 措 施 费 不作 调 整 , 执 行 原 有 措 施 费 。

2 当 清 单 项 目 工 程 量 的 变 化 幅 度 在 1 0 % 以 外 , 且 其 影 响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超过 0 . 1 % 时 , 其 措 施 费 应 作 调 整 。

3 调 整 原 则 :

( 1 ) 原 费 中 已 有 项 目 , 按 原 措 施 费 的 组 价 方 法 调 整 ;

( 2 ) 原 费 中 没 有 的 , 由 承 包 人 根 据 措 施 项 目 变 更 情 况 , 提 出 适 当 的措 施 费 变 更 ,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调 整 。

4 调 整 公 式 :

4 7 . 5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增 减 , 该 项 工 程 量 变 化 在 合 同 约 定 幅 度 以 内 的 , 应执 行 原 有 的 综 单 价 ; 该 项 工 程 量 变 化 在 同 约 定 幅 度 以 外 的 , 其 综 合 单 价 及 措 施 费 应予 以 调 整 。

有 的 合 同 未 作 约 ,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

1 当 清 单 项 目 工 程 量 的 变 化 幅 度 在 以 内 ( 含 1 0 % ) 时 , 其 综 合 单 价 不作 调 整 , 执 行 原 有 综 合 单 价 。

2 当 清 单 项 目 工 程 量 的 变 化 幅 度 在 1 0 % 以 外 , 且 其 影 响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超过 0 . 1 % 时 , 其 综 合 单 价 以 及 对 的 措 施 费 ( 如 有 ) 均 应 作 调 整 。

3 工 程 量 造 成 规 费 、 税 金 等 变 化 的 作 相 应 调 整 。

4 工 程 量 变 化 给 造 成 损 失 的 , 承 包 人 可 提 出 索 赔 。

5 调 整 原 则 : 增 加 部 分 工 程 量 的 应 较 原 综 合 单 价 低 , 减 少 后 剩 余 部 分 工程 量 的 应 较 原 综 合 单 价 高 。

6 调 整 方 法 : 由 承 包 人 对 增 加 或 减 少 后 剩 余 工 程 量 提 出 新 的 综 合 单价 和 措 施 项 目 费 ,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调 整 。

7 调 整 公 式 :

4 7 . 6 若 施 工 期 内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超 出 一 幅 度 时 , 应 按 约 定 调 整 工 程 价 款 ; 合 同 没有 或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 应 按 自 治 区 建 设 主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调 整 , 或 参 照 本 细 则 第 4 . 1 0 条 的 规 定 调 整 。

4 . 7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承 和 发 包 人 订 立 合 同 时 不 可 预 见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不 可 避免 发 生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自 然 灾 害 和 社 会 性 突 发 事 件 , 如 地 震 海 啸 瘟 疫 水 灾 骚 乱 、暴 动 、 战 争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的 费 用 , 发 、 包 双 方 应 按 以 下 原 则 分 别 承 担 并 调 整 工 程 价 款 。

1 本 身 的 、 因 工 程 损 害 导 致 第 三 方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以 及 运 至 施 工 现 场用 于 施 工 材 料 和 待 安 装 设 备 的 损 害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2 发 、 承 包 人 员 伤 亡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

3 承 包 人 施 机 械 设 备 的 坏 及 停 工 损 失 , 由 包 人 承 担 ;

4 停 工 期 间 , 承 应 发 包 人 求 留 在 施 工 现 场 必 要 管 理 及 保 卫 人 员 的工 费 用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5 工 程 所 需 清 理 、 修 复 费 用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4 7 . 8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报 告 应 由 受 益 方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向 合 同 的 另 一 提 出 , 经 对 方 确认 后 调 整 价 款 。 受 益 方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报 告 的 , 视 为 不 涉 及合 同 价 款 的 调 整 。

收 到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报 告 的 一 方 应 在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内 确 认 或 提 出 协 商 意 见 , 否 则 视 为工 程 价 款 调 整 报 告 已 经 确 认 。

当 合 同 未 作 约 定 或 本 细 则 有 关 条 款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期 限 未 作 规 时 , 可 认 为 其 约 定期 限 均 为 2 8 日 。

4 7 . 9 发 现 文 和 地 下 障 碍 物

1 在 施 工 中 发 现 墓 、 古 建 筑 遗 址 等 文 物 及 化 石 或 其 他 有 考 古 、 地 质 研 究 等 价 值的 物 品 时 ,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保 护 好 现 场 并 于 4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 发 包 人 应 于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2 4 小 时 内 报 告 当 地 文 物 管 理 部 门 , 发 、 承 包 人 按 文 物 管 理 部 门 的要 求 采 取 妥 善 保 护 措 施 。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费 用 , 顺 延 误 的 工 期 。

2 中 发 现 影 响 施 工 的 地 下 障 碍 物 , 承 包 人 应 于 8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发同 时 提 出 , 发 包 人 收 到 处 置 方 案 后 2 4 小 时 内 予 以 认 可 或 提 出 修 正 方 案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费 用 , 顺 延 误 的 工 期 。

4 7 . 1 0 经 发 、 承 包 双 方 确 定 调 整 的 工 程 , 作 为 追 加 ( 减 ) 合 同 价 与 工 程 进 度 款同 期 支 付 。

4 . 8 竣 工 结 算

4 8 . 1 程 完 工 后 , 发 、 承 包 双 方 应 在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内 办 理 程 竣 工 结 算 。

4 8 . 2 程 竣 工 结 算 由 承 包 人 或 受 其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编 制 , 由 发 包人 或 受 其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核 对 。

4 8 . 3 程 竣 工 结 算 应 依 据 :

1 本 细 则 ;

2 施 工 合 同 ;

3 程 竣 工 图 纸 及 资 料 ;

4 双 方 确 认 的 工 程 量 ;

5 双 方 确 认 追 加 ( 减 ) 的 工 程 价 款 ;

6 双 方 确 认 的 索 赔 、 现 场 签 证 事 项 及 价 款 ;

7 投 标 文 件 ;

8 招 标 文 件 ;

9 其 他 依 据 。

8 . 4 部 分 项 费 应 依 据 双 方 确 认 工 程 量 、 同 约 定 的 综 合 单 价 计 算 ; 如 发 生调 整 的 , 以 发 、 承 包 双 方 确 认 调 整 的 综 合 单 价 计 算 。

4 8 . 5 措 施 费 应 依 据 合 同 约 定 的 项 目 和 金 额 计 算 ; 如 生 调 整 的 , 以 发 、 承 包 双 方确 认 调 整 的 金 额 计 算 , 其 中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应 按 本 细 则 第 4 1 . 5 条 的 规 定 计 算 。办 理 竣 工 结 算 时 , 措 施 项 目 费 的 计 价 原 则 :

1 明 确 采 用 综 合 单 计 价 的 措 施 项 目 , 应 依 据 发 、 承 包 双 方 确 认 的 工 程 量 和 综 合单 价 计 算 ;

2 明 确 采 用 “ ” 计 价 的 措 施 项 目 , 应 依 据 投 标 文 件 或 合 同 约 定 中 的 措 施 项 目 和金 额 或 发 、 承 包 双 方 确 认 调 整 后 的 措 施 项 目 费 金 额 计 算 。

3 措 项 目 中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应 按 照 自 治 区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计 算 。 施 工过 程 中 , 自 治 区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对 安 全 文 明 工 进 行 了 调 整 , 措 施 项 目 费 中 的 安 全 文明 施 工 费 作 相 应 调 整 。

4 8 . 6 其 它 项 目 费 用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计 算 :

1 暂 估 价 材 料 时 应 按 照 双 方 确 认 的 结 算 与 价 差 额 及 其 税 金 计 算 ; 暂 估价 中 的 检 试 验 费 结 算 时 应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或 按 实 际 发 生 额 计 算 。

2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应 依 据 合 同 约 定 金 额 计 算 如 生 调 整 的 , 以 发 、 承 包 双 方 确 认调 整 的 金 额 计 算 ;

3 索 赔 费 用 应 依 据 发 、 承 包 双 方 确 认 的 索 赔 事 项 和 金 额 计 算 , 且 费 按 规 定 另 行计 算 ;

4 现 场 签 证 费 用 应 依 据 发 、 承 包 双 方 签 证 资 料 确 认 的 金 额 计 算 , 其 中 签 证 工 程 量有 日 工 的 应 按 其 单 价 计 算 现 场 签 证 用 , 且 费 按 规 定 另 行 计 算 ;

5 暂 列 金 额 应 减 去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与 索 赔 、 现 场 签 证 金 计 算 , 如 有 余 额 归 发 包 人 ;

6 优 良 工 程 增 加 费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金 额 计 算 如 生 调 整 的 , 以 发 、 承 包 双 方确 认 调 整 的 金 额 计 算 ;

7 合 同 中 约 定 风 险 外 的 人 工 、 材 料 调 整 费 用 按 合 同 约 或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 且费 按 规 定 另 行 计 算 。

4 8 . 7 税 前 项 目 费 应 按 本 细 则 第 4 1 . 8 条 的 规 定 计 算 。

4 . 8 规 费 和 税 金 应 按 本 细 则 第 4 1 . 9 条 的 规 定 计 算 。

4 8 . 9 承 包 人 应 在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内 编 制 完 成 结 算 书 , 并 在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的 同 时递 交 给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如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供 完 整 的 程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 经 发 包 人 催 促 后 1 4 天 内仍 未 提 供 或 没 明 确 答 复 , 发 包 人 权 根 据 已 有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 责 任 由 承 包 人 自 负 。

4 8 . 1 0 发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递 交 的 竣 工 结 算 书 后 ,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核 对 。竣 结 算 可 以 委 托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核 对 一 次 。合 同 中 核 对 竣 工 结 算 时 间 没 有 或 约 不 明 的 ,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

1 5 0 万 元 以 下 , 从 接 到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 2 0 天 ;

5 ~ 2 0 万 元 , 从 接 到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 3 0 天 ;

3 2 ~ 5 0 万 元 , 从 接 到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 4 5 天 ;

4 5 0 万 元 以 上 , 从 接 到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 6 0 天 。

程 竣 总 结 算 在 最 后 一 个 单 项 程 竣 工 结 算 核 对 确 认 后 1 5 天 内 汇 总 , 送 发 包 人后 3 0 天 内 核 对 完 成 。

4 8 . 1 发 包 人 或 受 其 委 托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收 到 承 包 人 递 交 的 竣 工 结 算 书 后 , 在 合 同约 定 时 间 内 , 不 竣 工 结 算 或 未 提 出 核 对 意 见 , 视 为 承 包 人 递 交 的 竣 工 结 算 书 已 经认 可 , 发 应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工 程 结 算 价 款 。

承 在 接 到 发 包 人 提 出 的 意 见 后 在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内 不 确 认 也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视 为 发 包 人 提 出 的 核 对 意 见 已 经 认 可 , 竣 工 结 算 办 理 完 毕 。4 8 . 1 2 发 应 对 承 包 人 递 交 的 竣 工 结 算 书 拒 签 收 的 , 承 包 人 可 以 不 交 付 竣工 程 。

承 包 人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内 递 交 竣 工 结 算 书 的 发 要 求 交 付 竣 工 程 , 承 包 人应 当 交 付 。

4 8 . 1 3 发 包 人 或 负 责 竣 结 算 核 对 的 造 价 咨 询 人 应 当 于 工 程 结 算 报 告 生 效 之起 1 5 日 内 向 所 在 地 的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结 算 书 作 为 程 竣 工 验 收 案 、 交 付 使 用 的 必 备 文 件 。

8 . 1 4 竣 工 结 算 办 理 完 毕 , 发 包 人 应 根 据 确 认 的 竣 工 结 算 书 在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内 向 承 包人 支 付 程 竣 工 结 算 价 款 。

若 合 同 中 没 有 或 约 定 不 明 根 据 确 认 的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 承 向 发 包 人 申 请支 付 程 竣 工 结 算 款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1 5 天 内 结 算 款 , 到 期 没 有 支 付 的 应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4 8 . 1 5 发 包 人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内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工 程 结 算 价 款 的 , 承 可 催 告 发 包 人结 算 价 款 。 如 达 成 延 期 支 付 协 议 的 , 发 包 人 应 按 期 银 行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支 付 拖 欠 工程 价 款 的 利 息 。 如 未 达 成 延 期 支 付 议 , 承 可 以 与 发 包 人 协 商 将 该 工 程 折 价 , 或 申请 人 民 院 将 依 法 拍 卖 , 承 包 人 就 该 工 程 折 或 者 拍 卖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

4 . 9 工 程 计 价 争 议 处 理

4 9 . 1 在 中 , 对 工 程 造 计 价 依 据 、 办 法 以 及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发 生 争 议 事 项 的 ,由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解 释 。

4 9 . 2 发 包 人 以 对 质 量 有 异 议 拒 绝 办 理 程 结 算 的 , 验 收 或 已 竣 工 未验 收 但 实 际 投 入 使 用 的 , 其 质 量 争 议 按 该 程 保 修 执 行 , 竣 工 结 算 按 合 同 约 定办 理 ; 已 竣 工 验 收 且 未 实 际 投 入 使 用 以 及 、 停 建 工 程 的 质 量 争 议 , 双 方 应就 争 议 部 分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 根 据 检 测 结 果 确 定 解 决 方 案 , 或按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的 处 决 定 执 行 后 办 理 , 无 争 议 部 分 的 竣 工 结 算 按 合 同 定 办 理 。

4 9 . 3 、 承 包 双 方 发 生 工 程 造 价 合 同 纠 纷 时 , 应 通 过 下 列 办 法 解 决 :

1 双 方 协 商 ;

2 提 请 调 解 ,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调 解 工 程 造 价 问 题 ;

3 争 议 评 审 , 发 和 承 包 人 应 开 工 日 的 2 8 天 内 或 在 争 议 发 生 后 , 协 商 成 立。 争 议 评 审 组 由 有 合 同 管 理 和 工 程 实 践 经 验 的 专 家 组 成 ;

4 按 合 同 约 定 机 构 申 请 仲 裁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9 . 4 在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处 理 中 需 作 工 程 造 价 鉴 定 ,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造 价咨 询 人 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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