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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规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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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软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国家和省出台了很多惠企政策,取消、暂停了一些收费项目,降低了大部分收费标准。但是在价格改革新形势下,涉企乱收费的方式更加隐蔽,问题仍然突出,我们先后对部分企业缴费情况和十几家涉企收费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归类剖析,提出了治理对策。

一、涉企收费存在的问题

(一)利用行政审批权力搭车收费,存在只收费不服务现象

有些行政部门凭借自身职能和手中的权力搭车收费,尤其在市场准入阶段办理相关证照、年检过程中最为突出。主要通过下属的服务中心、协会等渠道搭车收取服务费、咨询费、会员费等,如企业反映在办理车辆年检过程中必须交纳“会费”,运管部门在办理驾驶证年检时也要必须交纳驾驶员协会会费,住建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时向施工企业收取建筑协会会费,这些收费名义上“自愿”,但企业反映必须先缴会费后验证、后审批,否则不给验证、审批,也从未提供过服务。

(二)自立名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已取消的收费继续收取仍然存在

某些执法部门自立名目自定标准收取牌匾费、提高收费标准收取集贸市场占道费。消防部门对养老院、公立幼儿园、社区医院等公益单位收取消防设施配套费。产权交易部门继续收取已取消的查档费等。

(三)凭借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接受服务重复收费或未服务收费

房产部门下属的测绘部门对开发商收取测绘费又向购房方收取测绘费,有的测绘部门在旧房交易时还收取测绘费。在企业办理用地、规划、房产手续时都需要进行测绘或测量,并缴纳相关费用,各部门都有下属的测绘机构,即使在测绘资质高的机构测绘过.也必须到指定的下属单位重新进行测绘,而且大部分收费比较高。企业在贷款过程中,必须到银行指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报告有效期仅两年,逾期必须重新评估,评估报告不能通用,致使企业重复交纳评估费用。部分环保部门未经监测向企业收取噪声排污费、下属的环境监测站未经监测收取监测费。金融部门在办理贷款时利用垄断地位向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理财费、咨询费等。

(四)部分部门收费标准偏高.存在合法不合理收费

某些部门地籍测绘专业性强、项目多、技术复杂,不是业内人士较难分清,且操作透明度不高,收费标准偏高。导致收费随意性较大,而且服务不到位:质监部门对部分设备、计量器具进行的定期检定。检测技术手段简单、付出的劳动少,与实际成本不符.存在收费项目多、频率高、收费标准高等问题。

(五)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违规面向企业培训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按照国家相关价格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单位培训收费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的政府文件。培训收费须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未经审批收费或虽经审批未按规定课时培训收费,存在只收费不培训或不按规定课时培训。

(六)收费透明度不高,收费票据填写不规范

部分涉企收费部门存在着收费未公示或公示不到位的情况,收费公示率偏低。国土、环保、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开具票据时只写收费项目和收费总额,没有具体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数量,存在着“模糊收费”。

二、涉企收费问题产生原因剖析

上述现象表明.虽然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的“清费减负”政策,但企业发展面临的价费环境依然不宽松.“与企争利”的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这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滋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剖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体制改革不彻底

一些社团组织与行政机关“明分暗不分”,并借行政权力强迫企业入会并摊派各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会、学会属社会团体,独立于一切机构或组织,通过章程来约束各成员单位.是否加入属自愿选择的行为。而事实上,现在绝大多数协会、学会仍依附于行政机关。有的甚至还是行政机关的首长兼任协会会长。凭借行政机关的影响力,许多企业“被自愿”加入各种各样的社团组织。缴纳名目繁多的会员费、赞助费。而目前国家对社团组织的财务收支监管还呈“真空”状态。收费标准不必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支出不受政府审计的监督,以致在目前普遍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体制下,由行政机关掌控的某些社团组织成了权力寻租和乱收乱支的“避风港”。

(二)专业服务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和行业垄断性作为行政机关下属的服务单位.一些专业服务机构依托行政机关的影响力对行政审批设定前置条件或直接限制市场准入,使得该专业服务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和行业垄断性。因缺乏竞争、缺乏监督和约束。其价格和服务难以体现出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基本特性。不仅如此,由于这些行业专业性较强,操作的透明度不高,外人难以洞悉具体的操作方法、程序,导致定价随意性、主观性较大。另一方面,虽然近几年来各级政府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非行政许可事项和审批的前置条件进行了清理整顿.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未能得到有效的规范和简化。这些审批前置的规定虽在规范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为这些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强制服务找到了借口。

(三)审批部门缺乏严格的跟踪调查机制行政审批部门未能及时对现行的价格和收费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使得某些价格和收费与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近年来,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虽然大刀阔斧取消、减免、降低了许多价费标准,但仍有相当部分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依据九十年代,甚至八十年代的政策文件。有些收费政策的设置目的、理念已跟不上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当初看起来合理的收费,目前实际上已完全脱离“补偿经营成本、实现合理盈利、兼顾公平效率”的定价原则,特别是依据投资额、财物价值等作为计费基数的工程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公证服务费等,随着基数的成倍增长,促使收费额倍增。

(四)涉企收费立法相对滞后

《价格法》没有确定价格主管部门是制定价格的唯一部门。没有确定只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调整、管理价格。其他部门仅能协助、配合的规定。这就不能避免和减少价格制定、调整、管理过程中的部门色彩,不能保证价格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另外《价格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到目前为止《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条例》也未出台,监管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只能依据《中华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已不适应现在行政执法的需要。涉企收费大部分是行政机关收费。

(五)价格监管不严,违法成本低

在目前的行政执法体制下执法人员检查难、取证难、处罚更难,缺乏必要的行政执法强制手段,处罚难度大、力度小,乱收费单位的违法成本低,同时对乱收费违法也追究不了行政责任,对乱收费形成不了震慑力,致使乱收费屡禁不止。

企业缺乏维权意识。由于价格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相关收费政策透明度不高,企业对哪些是合法收费哪些是违规收费界定不清,导致收费单位浑水摸鱼乱收费;同时企业处于弱势地位,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够.对一些明显违法违规收费不敢理直气壮地抵制.片面认为只要事情能办好多交点费也认了,致使乱收费很难从根本上彻底消除。

三、治理涉企乱收费的对策与建议

对涉企收费中的违规行为,不能仅靠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查处。要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整治涉企乱收费,应在认真落实收费改革政策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与收费改革相应的配套措施,从根源上彻底消除乱收费的存在条件,才能做到“标本兼治”。现阶段重点要做好以下儿方面工作:

(一)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公共财政保障机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政府部门的职能所在,必须给予足够的保障和支持。在精简机构、减员增效的同时加大财政投入,首先解决养人经费不足的问题.使涉企收费单位彻底摆脱收费养人的现实困境,铲除乱收费产生的利益根源。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剥离依附关系,打破行政事业单位涉企中介服务的垄断和高收费局面。中介机构应该加快市场化,进一步倡导公平竞争的环境,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高度专业化、功能完备、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一方面加大财政投入,提高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坚决取消一批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明确行政机关在许可审批环节中应承担的职责,尤其是评审类的收费,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门经费,确保评审的公正性,从而保证行政许可审批的严肃性。另一方面,进一步推进中介机构与行政管理部门彻底脱钩,对于自收自支的中介服务事业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中介服务职能,应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在人员、资产、管理上拥有完全的独立性和中介性,并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运营机制,增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与中介机构自觉切割,不应成为某种中介机构的利益相关者,而应成为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管者。同时放宽准入、降低各类中介机构,尤其是行政许可前置性涉企中介机构设立的准入门槛和标准,消除地区、部门和行业垄断经营行为,活跃市场竞争,增加企业对中介服务的可选择性,降低企业负担。

(二)尽快修订《价格法》,完善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建议将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纳入《价格法》调整范围,应在总则中做出原则规定,同时也应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同时《价格法》应明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调整、管理价格,其他有关部门只能协助、配合作用。避免和减少价格制定、调整、管理过程中的部门色彩,保证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如:法院等司法收费,法院属于独立的审判机构,他既不属于党的机关,也不属于行政单位,就目前法院的收费而言。从立项和收费标准上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无疑是没有制约的权力。企业及群众也早就对法院收费的既高且乱反映强烈,应当纳入价格或收费法律体系的管理。

(三)加大“清费减负”力度。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价费标准建议对一些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如产权交易费、机构代码服务费、人事存档费等收费项目,在条件成熟时应逐渐退出政府收费行列,实行免费服务;对一些如雷击评估、设备检测、质量检定等行业和技术垄断性的服务。以及水、电、气等垄断行业的工程定额费等,要在严格核算成本的基础上,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市场化运作比较成熟的项目.如招投标服务、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可以放开价格,实行充分的市场竞争。这样通过竞争既降低了收费标准,又提高了服务质量,最终使价格和收费真正达到调节利益关系、体现公平效率、补偿经营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目的。

(四)加大查处力度,提高乱收费违法成本是要加大价格查处力度。对检查发现的涉企乱收费行为必须加大处罚力度,能清退的及时清退给企业,无法清退的收缴财政,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绝不能让乱收费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二是要强化联合办案,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在查处涉企乱收费时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合进行,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对乱收费行为屡查屡犯或者乱收费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法律责任,始终保持治理的高压太势;三是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发动企业举报乱收费的线索,及时披露查处涉企乱收费的动态信息,对违法数额大、性质恶劣的乱收费案例,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提高检查的威慑力。

(五)建立长效机制,着力标本兼治

治理涉企乱收费必须从源头上抓起,从管理上入手。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涉企部门要将经审核后的所有涉企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内容在本部门的醒目位置或行政服务大厅窗口进行公示,最大限度地提高收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收费权利在阳光下运行;二是继续推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和价格服务进驻重点企业制度。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把好缴费关口;三是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编印《涉企价费明白卡》向企业发放,让企业明白哪些费该交,哪些费不该交,提高企业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乱收费;四是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审验制度。及时变更或撤销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把好收费许可证的办证、年审关,从源头制止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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