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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及“十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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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 人们在形容一个人罪大恶极、 不可饶恕时经常使用“十恶不赦”这个成语。 在现代汉语中, 该成语中的“十恶”也并非实指, 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 但是, 在我国古代, 该成语中的“十恶”却是实有所指的, 它来源与唐律。

《唐律疏议》 原名律疏, 又名唐律、 唐律疏义, 故唐律疏义, 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而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 亦为中国现存最古、 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 它总结了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 更加的系统化和周密化, 条目简明, 解释确当, 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 国际法制史学者曾将《唐律疏议》 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 并视之为古代“中华法系”的代表著作。 而在此书的首篇——名例律中就规定了十恶的内容。

首先, 正如唐律疏议所说“汉制九章, 虽并淹湮没, 其不道、 不敬之目见存”,”周齐虽具有十条之名, 而无十恶之目。 开皇创制, 始备此科”, “自武德以来, 仍遵开皇, 无所损益”。 从而奠定了 唐律“十恶” 的基础。

“十恶” 的具体内容如下:

谋反, 指企图推翻朝政, 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谋大逆, 指毁坏皇室的宗庙、 陵墓和宫殿; 谋叛, 指背叛朝廷; 恶逆, 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 父母、 伯叔等尊长; 不道, 指杀一家非死罪 3 人及肢解人; 大不敬, 指冒犯帝室尊严。 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 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不孝, 指不孝祖父母、 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 作乐等; 不睦, 即谋杀某些亲属, 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不义, 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 士卒杀长官, 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 内乱, 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从以上内容可以明显的看到, 在唐代的法律中, 损害皇权及封建国家的政治犯罪被放在了最开始, 也占了最大的比例。 这就可以看出,封建的法律并不是用来维护人民权利, 保障人民生命的律典, 而是统治阶级用来进行镇压人民, 稳固统治的工具。 它对威胁皇权及国家的思想、 言论乃至行为的严厉惩罚, 充分反映了唐律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的本质与特征,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十恶相对应的刑罚手段异常残酷的原因。

与前代立法不同的是, 在十恶中增加了对思想犯的惩罚。 如《唐律疏议》 中说, “有人获罪于天, 不知纪极, □思释憾, 将图不逞,遂起恶心, 谋毁宗庙、 山陵及宫阙。 ” 即是统治者对有谋划捣毁宗庙的人的惩戒, 再如, “有人谋背本朝, 将投蕃国, 或欲翻城从伪, 或欲以地外奔, 即如莒牟夷以牟娄来奔, 公山弗扰以费叛之类。 ” 即是对那些有想法逃亡国外, 投靠藩国的人的警示。 从这点来看, 唐朝突出了对预谋犯的镇压, 主张将反、 叛等严重犯罪扼杀在摇篮之中, 体现了统治者立法经验的丰富。

另外的一项进步是, 在十恶中将不睦被首次提出, 将家庭内部的关系放在了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内。 《唐律疏议》 说, 礼云: “讲信修睦。 ” 孝经云: “民用和睦。 ” 睦者, 亲也。 此条之内, 皆是亲族相犯, 为九族不相协睦, 故曰“不睦” 。 这说明了唐朝的统治者注重保持封建家庭内部的服从, 注重维护封建的伦理观念, 从而反映出了唐律礼、 刑合一的明显特点。 虽然这是唐统治的一种手段, 但不得不说它在维护社会稳定发面仍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封建皇权与封建国家是封建君主专制的核心内容, 直接关系到一个王朝的存废问题, 因此针对十恶, 唐朝的立法进行了严酷的镇压。如《唐律疏议》 中的盗贼律规定, 谋反及谋大逆者, 不分首从皆斩,其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律处绞, 十五以下及母、 女、 妻、 妾、 祖、 孙、兄、 弟、 姊、 妹, 以及部曲、 家仆、 资财、 田宅, 一律没官, 伯父及兄弟之子, 也流三期里, 不限户籍之异同。 甚至仅仅“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 而无状可寻者” , 也要流二千里。 由此可以看出, 唐朝对这些严重的犯罪不仅对犯罪人本身施以严酷的刑罚, 甚至对于其家属、 家族也使其蒙受巨大的痛苦, 从而达到严酷镇压, 稳固统治的目的。

通过对首篇的学习, 也可以推断整个唐律疏议的构架, 它作为封建法典, 有着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 体现着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从而反映了礼制、 君主专制、 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在古代法律中的交叉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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