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我省境内河流、湖泊众多,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967条,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86个。强化河流保护对于大力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河长制湖长制工作,2016年12月和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和实施河长制、湖长制。
我省这项工作起步较早。2015年底,我省决定全面推行河长制。近三年来。各级河长制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制度建设逐步完善√西湖环境不断'改善,整体工作始终领跑全国。为进--步完善河长制湖长制,从法治层面明确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组织体系构架、各级河(湖)长职责及工作要求等,将河长制湖长制纳入法治轨道运行,实现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在河湖管理和保护方面继续领跑全国,有必要出台条例。
二、起草过程
2018年1月,省政府将条例草案列为2o18年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a条例草案被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后,省水利厅组织起草了草案初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草案送审稿提交省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
为保障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修改过程中,征求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十朱圣河长制成员单位的意见,会同省水利厅到赣州雨吉安市等地省内调研以及赴湖北省、浙江省两省学呀考察岿根据客芳面的意见和建议,省政府法制办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会商和论证,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2018年7月27日,第7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原创力文档(一)建立河(湖)长工作的组织体系
我省建立的是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按照意见和指导意见要求,在区域管理方面,草案规定省、市、县、乡四级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在流域管理方面,草案规定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河湖设立省级河(湖)长。各河湖水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
(二)明确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和河(湖)长的职责针对各级河(湖)长工作职责、履职范围和工作重点的不同,草案分别明确了总河(湖)长、河(湖)长职责。县级以上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总督导、总调度,履行研究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划和重要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河湖流域生态综合治理;督促河(湖)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河湖管理和保护职责和其他需要督导调度的重大事项。乡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督导、调度职责,督促实施河湖管理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相关问题。
各级河(湖)长负责对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针对各级河(湖)长协调督促的对象以及工作重点的不同,草案分别对省级、市县级、乡级和村级河(湖)长的相关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为实现河湖统一管理和保护,草案明确了上下级河(湖)长的关系,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河(湖)长对责任水域的下一级河(湖)长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机制
为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顺利开展,草案建立了巡河制度、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督察督办制度、以及联合执法机制、考核机制、表彰机制、参与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实现河湖管理和保护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