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期末最后一日 24 时在本单位中工作, 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 该指标为时点指标, 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从业人员不包括:
1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 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非全日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规定, 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 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 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 不定时工作制人员, 如: 老师、 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管理人员 指在单位中行使管理职能、 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员。 如在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 管理权的人员, 包括: 企业董事、 企业经理、 企业综合职能部门经理或主管。 在建筑业中管理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一般为单位中层及以上人员。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 病伤、 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还包括:
1 .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 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 外派工作等情况) 。
在岗职工不包括:
1 .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 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规定, 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 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的人员。
注意: 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 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 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指本单位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 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具体包括: 非全日制人员、 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 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 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年度、 季度、 月度) 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 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 .月平均人数: 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 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 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 2 求得。 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1 ) 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2) 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 , 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 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 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 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1 -本季平均人数: 季报基层表中应填报的平均人数是“1 -本季平均人数”, 以年初至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报告季内月数求得。 计算公式为:
一季度: 1 -本季平均人数=
二季度: 1 -本季平均人数=
三季度: 1 -本季平均人数=
或(用本季平均人数计算)
一季度: 1 -本季平均人数=1 季度本季平均人数
二季度: 1 -本季平均人数=
三季度: 1 -本季平均人数
本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三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 3 求得。 计算公式为:
本季平均人数=
3.年平均人数: 是以 1 2 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 1 2 求得, 或以 4 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 4 求得。 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
或:
年平均人数=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 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 1 2 个月。
年平均人数= 开工之月平均人数+…+1 2 月平均人数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 990 年 1 月 1 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 进行修订, 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 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 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 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 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 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从构成角度分解为四部分: 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其他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人员的病假、 事假等情况扣款,单位在填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四项构成时, 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应项目; 如不能确定调整项, 可扣减基本工资项。
基本工资 也可称为标准工资、 合同工资、 谈判工资。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 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 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 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 。
基础工资不含定时、 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 各种津贴和补贴、 加班工资, 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 也可称为效益工资、 业绩工资。 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员工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 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具体包括: 值加班工资、 绩效奖金(如年度、 季度、 月度等) 、 全勤奖、 生产奖、 节约奖、 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 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 年底双薪等。 但不包括入股分红、 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 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 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 具体包括: 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 保健性津贴、 技术性津贴、 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如: 过节费、 通讯补贴、 交通补贴、 不休假补贴、 无食堂补贴、 单位发给员工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 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 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 购物卡(券) 等。
其他工资 指上述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在岗职工的工资, 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 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 加班工资、 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 补贴等, 但不包含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计算公式为: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工程技术人员 指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 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 包括:
1 .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 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 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2.无工程技术职务, 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 中专理工科系毕业, 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3.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无学历, 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4.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 中专理工科系毕业, 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包括: 总工程师、 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 生产、 生产准备、检查、 安全技术、 设计、 工艺、 劳动定额、 工具设备、 动力、 基建、 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中, 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一级建造师 指按照人事部、 建设部制定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 1 1 号) ,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 并在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的人员。
现场施工人员 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安装工作和直接服务于施工过程的工人。持证上岗人员 指经过企业培训或劳动部门培训后, 考试(考核) 合格, 经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并持有各类证书的人员。
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 指建筑业企业(或单位)报告期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 包括参加本企业(或单位) 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或单位) 人员, 但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的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计算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注意事项:
1 .如果企业自行完成施工产值中, 包括分包给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完成的那部分产值, 如: 分包给一些非独立核算的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 等, 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包工队(组) 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包企业计算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内。
2.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是以人员在哪里干活就在哪里统计为原则,不是以支付工资(即谁发工资谁统计) 为原则。
3.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劳动生产率是按“产品法”计算, 因此确定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必须遵循可比性原则, 即生产的产品与劳动消耗在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上必须一致。
4.计算月平均人数应注意两点: (1 ) 公休日和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2) 新成立企业(月中或月末成立) , 在计算成立当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日历天数求得。
5.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是一个时期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