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川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囚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劳动者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6)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7)原始体检表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单位概况和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主要生产工艺;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和各车间、岗位接触人数分布;
3.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材料;
4.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6.职业健康检查个人档案;
7.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总结评价报告;
8.职业病患者及职业禁忌证者报告卡;
9.用人单位根据评价报告书的相关建议的整改措施和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10.其他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
为了避免纠纷,在职工在世的时候,都要保存。哪怕他离开本单位了,也有可能随时找回来。这时候职业健康档案就是证据。
职业史就是你曾经和现在从事的职业患者既往的健康状况和过去曾经患过的疾病。
包括外科手术史、预防注射史、过敏史及系统回顾等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安排,并将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报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安排离岗后医学随访。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保管。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
(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四)与拟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文件;
(六)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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