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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手续费返还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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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业务中, 在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 劳务费、 股息红利等所得时, 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个义务是法定的, 企业无法回避。 因为《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 : “个人所得税,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在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后, 税务机关会按年度支付企业手续费, 因为《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规定: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 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那么企业取得这笔手续费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一、 关于营业税问题

先来看一下相关的政策规定: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营业税税目注释 (试行稿) > 的通知》 ( 国税发[1993]149号) 规定: 代理业, 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 包括代购代销货物、 代办进出口、 介绍服务、 其他代理服务。 其他代理服务, 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1]31 号) 第一条规定: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的规定, 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 可按所扣税款的 2% 取得手续费。 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 (桂地税函 [2009]446 号) 第一条规定: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 2008 ] 583 号) 规定: 对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或者接受委托代征税款, 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税收风险管理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 [2013]100 号) 规定: “(一) 统一政策执行口径 经税务总局各相关司共同研究, 根据现行税法, 部分税政问题按如下口径统一执行:

3.营业税方面

( 1 ) 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消费税、 预提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 2) 股份公司总部将自有资金(不含下属分、 子公司资金) 提供给成员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 应征收营业税。 ”

根据上述规定, 企业提供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行为, 被界定为属于提供 “服务业——代理业 ” 应税劳务, 应该交纳营业税。营改增以后的相关执行口径:

1 、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

一、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纳税问题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 “商务辅助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 缴纳增值税。

二、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相关的政策规定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为收入总额。 ”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 [2005]365 号) 规定: “三代 ” 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 计入本单位收入, 用于 “三代 ” 管理支出, 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1]31 号) 第一条规定: 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可按所扣税款的 2% 取得手续费。 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返还手续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企 [2007]392 号): 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 (以下简称 “三代 ” ) 纳税人取得的返还手续费收入, 应并入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 “三代 ” 而产生的有关支出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税前扣除。

因此, 对于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 计入收入总额,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毫无疑问的, 同时, 对于用于该项代扣代缴工作的支出, 也可以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中扣除。

三、 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觉得, 对于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其实大家最关心的还是个人所得税问题, 那么也来先看一下相关的政策规定:

1 、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国税发 [1995]065 号) 规定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 付给 2% 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1]31 号) 第二条规定: “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3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 [1994]20号) 规定: “二、 下列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

4 、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渝地税发[2007]263 号) 明确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020 号) 第二条第五款规定,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 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免税范围界定为: 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 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应该说通过上述规定已经足以说明, 对于发放给办税人员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是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办税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一并奖励给非相关人员, 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最后, 还需要提醒一下大家应该需要注意的问题:

1、 企业取得的这笔收入基本是每年度一笔, 属于非经营性收入, 会计处理时不能计入营业收入。 但是有的单位在收到这笔手续费时, 却计入了 “其他应付款 ” , 挂账多年,这是不对的。

2 、 这笔收入应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 不需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 因为支付单位是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需要根据财政预算的安排从财政库支付。

3 、 这笔手续费的支出应该是发放给具体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办税人员作为奖励,才可以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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