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原则也开始渗透到了医务工作领域。许多医务工作者在利益的诱惑面前,放松了理想的迫求,弱化了责任的约束,对社会主义的医德建设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深入探究医德建设的方法和规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医德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地处理好“自律”和“他律”的关系。
医德,是一砷职业道德,是调整医务人员与病人及医务人员之间的行为规范,它总是围绕医务工作者对病人是热爱还是厌恶,对医务工作是认真还是敷衍,对医学技术是精益求精,还是马虎粗疏,以及对同行、对社会的关系如何处理等方面展开的。
所谓医德建设中的“自律”是指医务工作者通过自我监督和约束.而使自己的次疗服务水平和思想意识进入到一个更高的境界。它是通过子卜会舆论的力最、依靠医务人员个人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教育的力量来实现的。人们用善和恶、正义和作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等道德概念来评价医务人员的行为确立医务人员的是标准,行明医务工作人员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怎样做是高尚的,怎样做是可耻的。这样就可以使医务二作人员在一种向上的环境氛围中自觉地调整自己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东西方各种政治、文化思潮的影响下,人们的道德水准和价值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特别是近儿年来,随着子L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医务人员的医德建设正面临着巨大的冲击。一些人的行为有悖于“为医清廉,医术精湛、治病救人”的良好医德形象。有些鱼目混珠的医家丧失了起码的道德良心,治病救人为次,干起了靠医术收钱赢利的买卖;不是对病人一视同仁,而是根据病人的社会地位因“利”施治;对待病人态度蛮横、粗暴,时常导致医患纠纷;不负责任的发错药、打错针、做错手术的事也时常听到;甚至兜售假药,坑骗病人⋯⋯尽管这只是少数人的行为,但是生命的珍贵、健康的重要,人们有享受治疗,恢复健康的权利,决不允许有这样的行为存在。
所谓医德建设中的“他律”,主要是指有关医疗卫生工作的法律约束。法律的作用在于强制性执行。“自律”离不开“他律”,要达到较高的道德境界,必须从最纂本的要求开始,“自律”的增强是通过“他律”而实现的。
在中国这样一个法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国家里,在社会的转’卿l,t期,否认、忽视、弱化法律的作用,单靠道德修养的提高,人们的自觉行动和宣传教育的方法来实施医德规范是难以奏效的。儿年的尝试也使人们清醒地认识到必须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盘识,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权利明确。知道提倡于卜么、禁比什么,违犯法律法规的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使道德的引导作用和法律的强制作用有机地结合。最终使社会主义的次德真正成为梅一名医务人员的内心信念和自觉的行动,保证医疗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医疗秩序的正常运转。
在完善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时,要特别针对医疗工作的主体—医生、护士,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部医务人员行为法,把一些原先由道德规范的行为,改由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整。
我国已有的卫生法规对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这样的规定:有获得工资和相应补贴及社会福利待遇的权利;对本机构内及社会上的违法行为有提出控告、申诉和检举的权利;对医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获得依法从事业务活动的权利;对合法的人身自由有获得保限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侵害;有获得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是:尽最人努力履行治病救人的义务;无法律许可,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治病人;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病史或其它证据材料,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趣、规章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医政机构和社会的监乐在现阶段坯应该运用法律或法规的形式规定:针对疾病应采取最佳有效的治疗方案;不得滥检查、滥用药,以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得到合理使用;医务人员不得以医谋私,收取病人好处;不得在病人面前贬低同行、不得贻误治疗;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严格按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办事;对于不学无术;不负责任、道德败坏的不得再从事医务工作等等。
同时,法律还应对一些争论不止的伦理道德方面的间题进行咀确的规定,例如肿瘤晚期病人的安乐死问题、器百林植等,从而使医务人员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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