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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编外用工管理检查的情况汇报(精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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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绝大多数乡 镇部门都能认真对待此次编外用工专项检查, 但也有少数单位未报送自查材料, 如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 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以及交通系统事业单位。

2、 编外用工计划申报、 审批、 公开招聘相关制度执行较好, 绝大多数单位能够做到先审批后使用, 但也有超计划控制数使用的情况, 如: 县公安局核定数752 名, 实际聘用编外人员 898 人; 县环保局核定数 32 名,实际聘用编外人员 43 人; 县总工会核定数 5 人, 实际聘用编外人员 9 人; 县质监局核定数 6 人, 实际聘用编外人员 26人; 县体育局核定数 2 人, 实际聘用编外人员 6 人; 县供销合作联社核定数 2 名, 实际聘用编外人员 3 人; 县矿资办核定数 2 名, 实际聘用编外人员 6 人; 梅溪镇、 溪龙乡 、 报福镇、 章村镇各超计划数 1 名。

3、 人才(劳务) 派遣制度未得到较好的执行, 大多数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未将编外人员移交派遣机构, 仍然自行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劳动合同(协议) 存在不规范的地方, 为今后劳务纠纷埋下隐患。

4、 检查中发现劳动报酬发放标准不一, 年平均每人发放 3-4 万元的有 24 家、 4-5 万元的有 19 家, 5 万元以上的有 6 家, 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各乡 镇、 部门对编外用工经费待遇相关条款的理解掌握不同, 有的就高不就低, 全部按照上年度我县在岗职工(含私营企业) 平均工资的 1. 5 倍执行, 有的内部平均主义、 “大锅饭” , 未按照岗位特点、 劳动强度、 难易程度、 贡献大小适当拉开差距(检查中发现报酬发放高的 7 万多元, 如皈山乡 人均 75000 元,少的在 2 万元以下, 如农业执法大队人均 18000 元); 二是制度出台以前, 有的单位编外用工的待遇已经比较高, 特别是担心专业技术性强的岗位、 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人员留不住, 造成待遇一时降不下来。 养老、 医疗、 工伤、 失业、 生育等五项保险执行不一, 有的部分交纳, 有的全部交纳。 住房公积金也没有统一的明确标准, 高低不一(检查中发现单位承担部分 150— 600 元不等), 有的未交纳。

5、 大多数乡 镇和部门没有按照制度要求制订内部编外人员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存在着内部管理随意性大、 考核奖惩不明确、 清退解聘不到位等现象。

6、 编外用工管理以及监督检查涉及机构编制、 财政、 人力社保、 纪检监察以及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等, 各部门、 各环节之间合力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二、 整改措施

(一) 修订下发了 《安吉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重点重申并修改完善了 以下几个方面:

1、 重申编外用工计划申请审批制度, 严格实行公开招聘, 招聘信息必须在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2、 重点完善编外用工经费待遇相关内容, 具体为: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年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 奖金、 福利)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由县财政局、 县人力社保局定期联合公布。 机关事业单位须根据编外用工计划控制数和实有人数确定编外用工工资总额(实有人数少于计划控制数的以实有人数为准), 各乡 镇(街道)、 县级机关各部门以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报县财政、 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审核; 差额拨款以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审核。 用人单位须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根据岗位特点、 劳动强度、 难易程度、 贡献大小等情况适当拉开差距, 最高者不超过执行标准的 1. 5倍, 最低者不得少于当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在工资总额外,适当提高专业技术性较强岗位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 在报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岗位的匹配性以及任职资格的真实性审核确认的基础上, 当年个人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可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年度考核合格者, 岗位津贴控制在年平均工资执行标准的 XX 年度考核优秀者, 岗位津贴控制在年平均工资执行标准的 30%以内); 编外驾驶员行车补贴参照正式驾驶标准发给。 确实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用工行为, 用人单位须为编外人员按企业标准交纳养老、 医疗、 工伤、 生育、 失业等五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XX 年度和 XX 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交纳部分月 标准为 150 元)。

3、 各乡 镇(街道)、 县级机关各部门以及下属事业单位, 应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 本单位的编外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报县纪委(监察局) 备案; 切实加强编外人员的考核, 对表现优秀的(不超过编外人员总数的 15%) 给予适当奖励, 对基本合格者实行批评教育、 限期改正, 对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男满 60 周岁、 女满 55 周岁的编外人员以及违反机关效能被查实的及时予以解聘;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得返聘, 确因工作需要, 需报联席会议审核批准。

4、 加强县政府同意利用国有资产或单位自行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用工管理, 依照本细则相关规定, 由县国资部门牵头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抓好制度的落实。 一是督促超计划数用人单位做好清退工作; 二是下大力气推进人才(劳务) 派遣工作; 三是各乡 镇、部门限期将本单位本系统编外用工管理相关制度上报县纪委备案审核; 四是各用工单位必须在 4 月 中旬以前按有关规定报批工资总额, 县财政、 县人力社保以及各主管部门要把好审核关; 五是财政、 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 要加强编外人员工资报酬支出单据审核, 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 县国资部门要及时牵头制定国有企业用工规范性制度, 并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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