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家庭教育,立德树人
——《家庭教育促进法》学习感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这部法律既有倡导和引领,也有强制和规范,将带娃这件传统“家事”上升为国家“大事”。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家庭教育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短板。有的是父母或监护人未尽教育职责,有的是父母或监护人不懂如何教育,一些社会问题由此而生。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作为幼儿家长,应智德并重、知能合一、养教结合,我总结为以下几点感悟:
一、帮助幼儿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家庭教育促进法引导我们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培养幼儿人铸牢民族意识,培育家国情怀,维护国家统一;教育幼儿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幼儿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帮助幼儿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二、亲自养育高质量陪伴孩子
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在互动中增进亲子感情,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同时还能减少孩子在家看电视、玩手机的时间,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幼儿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合理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原因不同,我们应当区别对待;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与孩子共同成长,也使家庭生活有滋有味;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作为家长,我们应该尊重幼儿人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个体发展差异;家长要根据自己孩子的身心特点,选择适合的家庭教育方式,探索沟通方法,比如讲故事、做游戏、角色扮演。把他们当做可以自我负责的独立个体,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隐私。
三、帮孩子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学知识的同时,也要让幼儿热爱劳动。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保证幼儿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合理安排幼儿的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鼓励幼儿在家参与家务劳动、孝敬服务长辈。积极引导幼儿开展劳动实践锻炼,参与和自身年龄相符的基本劳动技能,比如种地、采摘、擦桌子、墩地、合理摆放物品。从小接受劳动教育,每天参加一次家务劳动,每天争当值日生发饭、收拾碗筷。学会照料自己,穿衣吃饭。对幼儿开展孝敬服务长辈等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坚持每天向父母说一句问候语,给长辈捶背等。
四、保障安全培养孩子自救能力
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就像一些家长不让孩子碰水,不是在保护,反而在损害。要培养孩子有一定的自救能力。
五、家校共育与社会共育
家长在法规的引航下依法带娃,实施积极的家庭教育,配合学校,合理安排孩子的学习、休息、娱乐和锻炼时间。
家长要担负起孩子家庭教育的责任,社会各界也需要对家庭教育给予更多的支持,并发挥出更多的协同作用,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帮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给孩子一个美好的童年。这就是我理解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的最终目标。
第二篇
《家庭教育促进法》学习有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在本法中明确了父母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和法律责任;尤其是家庭教育的九种方法和六项内容更是直观具体,可供渴望成为合格家长的父母学习品味。
其实,每一个家长都渴望成为合格、成功的家长,每一个成功人的背后都有一个成功家长、合格的家长。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每一个家长都应该和孩子一起学习,共同成长;学习家庭教育的新理念、新知识、新方法。家庭教育是一门科学,不是无师自通的。家庭教育的成功与失败和家长个人的社会地位,经济水平、文化修养虽有关系,但是并不是说自身成功的家长就一定能培养出成功的孩子。
做一个家长并不难,当他(她)有了孩子后,就很自然地成了爸爸、妈妈,他(她)就变成了家长。现在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都会在孩子身体、生理方面投入大量的精力,让孩子出生更顺利一点,营养更丰富一点,长得更健康一点。但是除了这种生理、身体方面的养育之外,在道德品质、心理素质、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也同样重要。
我们知道,孩子从一出生,首先面临的教育者是家长,上了学校才是老师。从孩子成长的过程来看,家庭的教育是基础性的,因为孩子个性的形成在更大程度上受着家庭方面的影响。
在对部分问题孩子的考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孩子往往存在某种个性缺陷。个性缺陷的形成往往是在上学之前,是在家中形成的。也就是说家长的行为、家长教育的态度直接影响着孩子个性的形成,而个性是每个人在社会立足中的基础,从这个角度来讲,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父母们,我们问个简单的问题,当你们当上父母,匆忙上岗的时候,你们凭什么来教育孩子,你们合格吗?就像驾驶员有驾驶证一样,你们取证了吗?
只有当孩子出现问题的时候,过头来看,才会发现作为家长自己是不合格的。想想看,家长平时的工作重心是培养孩子的好习惯,还是纠正不良习惯呢?现在有很多家长的主要精力是用在与孩子的不良习惯做斗争上。因为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家长给了孩子许多不良的影响,使得孩子走了许许多多的弯路,而任何弯路都会影响孩子的顺利成长,都会在孩子的心灵中留下一些痕迹。如果家长提前学习,孩子的成长就会少走一些弯路。
从这个角度来讲,并不是每个家长天生就是合格的。我们认为不合格的家长不是没有文化的人,而是不懂家庭教育的人。所以每一位家长都应该认真学习,细细品味。
第三篇
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法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无论是道德品质、文化素养的培育,还是生活技能、行为习惯的养成,家庭教育无疑提供了最初的精神土壤。好的土壤能培育参天大树,好的家庭教育可以塑造健全的人格。
“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办好家庭教育,不仅事关孩子健康成长,更事关公共福祉。曾有一些人认为,教育子女是自己的事情,别人管不着。而事实上,家庭教育涉及心理、教育、卫生等众多领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将其纳入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法治化管理轨道,才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才能保证社会教育生态的健康有序。
特别是当下,一些教育问题的出现,更突显了家庭教育更新理念与提升水平的重要性。比如,有的家长长期外出、对孩子疏于看护;有的家长信奉“不打不成才”,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有的家长不尊重孩子身心发展规律,急功近利、揠苗助长……因此,指导家长落实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对于解决当下许多教育问题,至关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也担负着推进“双减”的重任。针对一些家长跟风抢跑、盲目攀比、过度焦虑,为学生安排过多过重课业负担和课外培训等情况,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要求,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这为缓解教育焦虑、回归理性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然,实施良好的家庭教育,“施教者”需要先受教育。如何让家庭教育指导更有针对性、更有实际效果,是家庭教育促进法顺利实施的关键问题。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做出不少积极探索。比如,江苏省要求中小学校开设家长课堂、家长学校,每学期组织一至两次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山东潍坊发动家庭教育专家团、心理健康教师等专业力量,录制系列微课程,为学生和家长提供网上指导;一些高校开设了家庭教育相关课程,部分师范类院校设置家庭教育方向,上海市还推出了“万名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计划”等。这些做法为家庭教育的科学实施提供了良好借鉴。
同时,实现良好的家庭教育,不仅需要家长加强学习,形成科学理性的教育观念,还需要政府及社会履行相应责任,在畅通家校沟通渠道、改进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完善家庭教育服务等方面下功夫。只有家庭、学校、社会教育协调一致、同向而行,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教育的合力,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家庭教育开展得如何,不仅关系孩子的终身发展,也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家庭教育立法对提升家庭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构建良好教育生态具有关键作用。家长是孩子第一任老师,相信随着法律的制定出台,家庭、学校、社会能够更好地实现相互协同、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从而形成强大的教育合力,助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篇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强化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和“双减”政策相呼应,使家庭教育切实落地、有法可依,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打开新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共计六章,包括“总则、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和附则”。今天,我把第一章内容的学习体会分享给大家,有领会不当之处,望批评指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本条明确制定“促进法”的目的。“促进法”旨在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家庭是国家和民族的基石,家庭教育的成功与否会影响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本条明确“家庭教育”的定义。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孩子对父母普遍持有积极的认可和敬爱态度,这也为家庭教育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除了依托学校教育,还要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其进行全方位的引导与影响。很多家长在和老师进行交流时总是说:“孩子交给学校了,一切由学校管,我们放心。”在孩子出现问题时,有的家长直接把责任推给学校,忽略了家庭教育的责任,这都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双减”政策的落地减轻了学生的课业负担,也减轻了家长的额外负担,学生的自由时间增多了,家长松了一口气。但是,在作业减少和课外培训减少的情况下,对学生的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阅读和运动、自觉与自制、时间管理和思维拓展等,这就要求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起到引领示范、监督指导的作用,使孩子在学校进行课程学习后,对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进行全方位的提升。
第三条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本条明确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对孩子进行立德树人的教育是家庭教育要树立的目标。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五千年深厚的文化底蕴,需要家庭的滋养、家风的浸透和家教的不断影响,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本条明确实施家庭教育的各主体责任。负责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国家工作人员更加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带动全社会重视家庭教育,在孩子发展过程中形成良好的成长氛围。在家长进行家庭教育遇到问题时,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第五条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本条明确实施家庭教育的具体要求。在进行家庭教育时,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在进行家庭教育过程中,要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根据地区和家庭的不同情况,灵活采取多种措施,使家庭教育行之有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六至十条明确社会各界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与支持。家庭教育的实施是一项大工程,绝不仅仅是“家务事”,家庭、学校、社会要协同育人,不能割裂开来,“各扫门前雪”。不少家庭并不缺乏“家庭教育”,但由于家长的教育意识问题,教而不当的现象不断出现,并深深地影响着孩子的成长。“促进法”的颁布,更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至十二条明确国家对家庭教育研究的鼓励和支持。进入新时期,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家庭教育也面临着极大的考验,如何给孩子一个符合时代要求、顺乎孩子成长规律的家庭教育环境成为新一代家长共同迎接的挑战。家庭教育的实施也要遵循科学规律,用专业知识武装教师和家长的头脑,鼓励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家庭教育研究,提升家庭教育的效果。
第十三条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本条明确设置家庭教育宣传周。我们要有这样的认识:国家对家庭教育极为重视,家庭教育不再只是“家事”,也是“国事”。“促进法”的颁布,唤醒了全社会对家庭教育的重新认知,把家庭教育提升到新的高度。作为教师,我们要用敏锐的眼光、科学的知识、深入的研讨,把握好新机遇,和家长一起担负起教育责任,家校共育,助力孩子健康成长!
第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制定实施,是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的法治体现,也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法治保障。
这部法律通过制度设计采取一系列措施,实现家庭教育由以家规、家训、家书为载体的传统模式,向以法治为引领和驱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的新模式迭代升级,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
法律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概念,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同时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国家支持家庭教育的举措、学校等社会力量对家庭教育的协同任务等。
为贯彻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双减”要求,法律也作出规范。要改变家庭只是学生课堂的延伸、家长只是学校老师助理的状况,彰显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家庭教育从学校教育的附庸地位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根据这部法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同时,该法律还呼应了“双减”要求,对加强监督管理方面作出规定。在将孩子从课后课外繁重的学业压力中带离之后,如何促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归位将成为未来多方关注的重点。
从表决通过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来看,为呼应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双减”要求,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并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则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实际上目前学生面临的学业负担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互影响的结果。家长需要更加理性地去看待学生,特别是自己孩子的学业负担和成长发展问题。眼光需要更长远一些,而不是只盯着短期的考学成绩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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