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 农信银中心于2006年改制正式成立, 目前, 农信银中心实施“两轮一轴”发展战略, 即以党的领导为“轴”, 以资金清算服务和技术支持服务为“两轮”的快速发展战略。
2. 2010 年 7 月 3 日, 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省辖核心业务系统全部接入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标志着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全面联网、互联互通。
3.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全面联网,形成覆盖全国近 8 万家农村信用社、 农商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网点的跨省、 市、 区异地实时资金清算网络, 为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提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发挥出积极作用。
4. 2006 年 10 月 第一代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上线运行, 当前, 农信银中心使用的是第二代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正在研发设计第三代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
5.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覆盖全国 30 个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连通全国近 80000 家农村金融机构网点。
6.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是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 实行 7*24 小时全天候运行, 清算方式为逐笔、实时,系统日切时间为每日17:25。
7.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具有一点接入、 多渠道、 多品种、 多介质、多对象等特点, 多渠道包含ATM、 自助终端、 POS、 银行柜台、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 电话银行、 微信银行等渠道;多业务品种涵盖通存通兑、 电子汇兑、 银行汇票、 快捷支付、 网关支付、 消费类业务、 信息类业务等; 多介质支持存折、 银行卡(含支持 IC 卡)、 银行汇票等; 多对象包括农信社、农合行、农商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直销银行等。
8. 8.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成员单位包括38家农信机构(含农村信用社、 农商行、 农合行), 及4家民营银行、1家直销银行,直接和代理接入的法人村镇银行达到 910 家。
9.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支持农信机构辖属两个网点之间办理业务, 为广大客户提供存取款、转账汇款、余额查询等农信银快汇业务,以及网购支付、信用卡还款、提现等业务。
10. 10.农信银中心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提供的云服务共享平台包括共享手机银行平台、 共享网上银行平台、 共享微信银行平台、 共享电子商业汇票平台、 共享网上支付跨行清算平台、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平台等。
11. 农信银共享手机银行平台提供 7*24小时服务。
12. 农信银中心推出的农信缴费易业务是适用于公共事业类、 民生类、 教育类等企事业单位各类费用的在线收缴通用平台, 具有操作简便、 账务安全、 高效管理、 节约成本等优势, 支持分次缴费功能。
13. 聚合支付是农信银中心推出的支持农信机构为农村地区中小微商户提供集消费收款、 转账付款、 查询、 银行卡助农取款和地方特色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自助金融服务, 支持银联卡、云闪付、支付宝、微信、成员单位手机 APP, 涵盖公共交通、 便民缴费、 商超门店、 停车加油等10多个行业。
14. 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平台是农信银中心推出的可为广大农村地区客户办理消费收款类、 转账汇款类、助农取款类、查询类等业务,有效解决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15. 农信通平台的消费收款业务是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和银联跨行交易系统渠道实现的。
16. 16.在银行柜台为收款账户办理现金续存、 转账存款业务时, 可在无折/卡、 有卡/折等情况下办理。
17. 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受个人存款账户客户的委托,通过柜面或自助设备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资金转账、现金存取款、账户余额查询等业务。
18. 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中, 柜台可办理存现(有卡/折、 无卡/折)、 卡/折取现、 本地卡/折转异地账户、 异地卡/折转本地账户等业务。
19. 农信银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兑业务,包括柜台有卡/有折取现、 自助设备取现。
20. 农信银异地查询账户余额,包括柜台查询卡/折余额、 ATM 查询卡余额。
21.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实时电子汇兑业务是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入网机构受理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及时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 是入网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22. 2018年以来, 农信银中心组织、 协同农信机构“一点接入”网联清算平台(EPCC)、 银联无卡支付系统、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CPES) 等国家金融基础设施。
23. 2020年6月,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日均业务量达到 6600 万笔(截至 6 月 29 日)。
(二)
1.根据《票据法》 的规定, 汇票到期日前, 有汇票被拒绝承兑、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情形的, 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3.根据《担保法》 的规定,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 支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股票。
4.商业银行的贴现、转贴现业务均属于票据融资业务,而非票据延伸业务。
5.本票自出票日起, 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6.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汇票必须记载事项中包括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和出票日期。
7.“手机号码支付”是人民银行为进一步提升跨行支付服务水平, 便利用户支付体验, 依托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推出的一项新业务。 用户可通过开户银行开通手机号码支付业务, 手机号码支付业务支持关联个人借记账户和个人贷记账户,具有便捷、直达、灵活、可靠等优点。
8.注册手机号码支付功能时, 一个银行账户可以关联一个手机号码, 一个手机号码可以被一个用户注册使用; 用户注册手机号码与多家银行账户关联时, 可设置一家银行账户为默认账户。
9.注册手机号码支付功能时, 一个手机号码可以关联多家银行的账户, 在一家银行可以关联一个银行账户。
10.用户注册手机号码支付功能时, 银行应认真审核用户资料,以书面方式与用户签订手机号码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11.注册手机号码支付功能的条件中, 拟关联的银行账户需要有实际资金交易发生。
12.银行向用户展示手机号码对应的账户号码时, 账户号码显示规则是显示首尾各四位, 其他位数分别显示为“*”; 银行向用户展示手机号码对应的账户名称时, 账户名称是两个字的显示规则是显示第二个字,第一个字显示为“*”。
13.用户注册手机号码支付业务时, 如手机号码已被他人注册, 系统运行者启用人工核查, 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用户开户行。
14.系统运行者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确定手机号码支付业务的金额上限。
15.银行通过在线方式受理用户注册、 变更、 注销手机号码支付业务信息时, 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用户身份识别, 确保用户真实身份、 确属用户本人、 用户真实意愿, 并妥善保存用户身份识别相关记录。
16.申请人变更手机号码支付默认类型和注销时,可以跨行办理。
17.使用移动支付时应注意手机丢失及时挂失补办手机卡, 及时冻结相关联支付账户; 养成良好手机使用习惯,不点不明链接, 不随意安装软件, 正确识别银行网站; 不随意扫二维码, 重视动态密码安全。
18.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为收付款人提供互联网支付等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19.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采用一定的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包括: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
20.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主要处理客户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的跨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在线签约业务以及五万元以下的跨行支付业务等。
21.《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核对客户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身份证件等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2.个人网上银行是指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 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 转账汇款、 投资理财、 缴费金融服务的网上银行服务。
23.网银注册或下挂后, 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出现挂失、 止付冻结、 只收不付等异常状态时, 不允许进行资金交易。
24.企业网银客户转账业务的授权模式包括无授权模式、 一级授权模式、 二级授权模式、 多级授权模式。
25.企业客户开通网银, 受理机构必须核对预留印鉴, 审核相关证件材料真实、 有效, 检查业务申请表与协议填写无误后,严格按申请表内容进行“企业客户注册”操作。
26.在使用网上银行时, 为尽可能地保护账户安全, 应注意尽量不要使用公共场所的电脑登陆网上银行。
27.在使用银行卡时, 为确保用卡安全应注意妥善保管好取现密码, 不随意泄漏银行卡有关信息。
28.将银行账户(含银行卡) 或者支付账户出租、 出借、 出售给他人, 或假冒他人身份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五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和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29.出租、 出借、 出售银行账户是违法行为, 严重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个人在安全用卡方面应做到身份证号不轻易泄露、 身份证和银行卡千万不要一起存放、 妥善保管信用卡。
31.金融 IC 卡又称为芯片银行卡, 是以芯片作为介质的银行卡。 芯片卡容量大, 可以存储密钥、数字证书、 指纹等信息, 能够同时处理多种功能, 为持卡人提供一卡多用的便利。 金融 IC 卡与传统磁条卡相比具有安全性更高、 支付更便捷、 应用范围更广等特点。 金融 IC 卡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发行的, 遵循国家金融行业标准, 具有消费信用、 转账结算、 现金存取等全部金融功能, 并具有承载其他商业服务和社会管理功能的金融工具。
32.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或发卡机构发行的具有支付结算、 汇兑转账、 储蓄、 循环信贷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工具或信用凭证。
33.持卡人在商户 POS 机刷卡消费时,应注意不要让卡片离开视线范围,; 留意收银员的刷卡次数;核对签购单上的金额是否正确;是否为本人的卡片。
34.提高个人信息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坚决不能出租、 出借、 出售个人金融账户, 包括银行卡账户、 收款码等,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 银行卡、 网银 U 盾、 手机等, 对于那些通过“杀猪盘”等欺诈手段诱使参与跨境网络赌博的要提高警惕, 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避免成为网络赌博的帮凶或受害者。
35.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 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 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征收益、风险、业务处理流程和风险控制框架。
36.为保证用户信息及交易的安全性, 手机银行采用的安全措施包括对报文进行加密、 采用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双密码、采用短信验证码和数字证书等。
37.当你开立账户、 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 应当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如实填写身份信息, 配合金融机构核实身份证件的真实性、 或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向你确认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38.到银行自动取款机(ATM) 取款遇到银行卡被吞、 未吐钞等意外情况, 应保持原地不动, 拨打银行官方客服热线。
39.银行推出的常见个人理财工具包括活期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基金、国债等。
40.银行可通过II 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和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服务。
(三)
1.《反洗钱法》立法宗旨是为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2. 《反洗钱法》规定,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3.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 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4.对客户开展反洗钱宣传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
5.反洗钱的核心问题和基础工作是可疑交易信息的采集、分析与报告。
6.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认真落实账户管理及客户身份识别相关制度规定。
7.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 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违反保密规定、泄漏有关信息的,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罚款。
8.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 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9.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 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10.属于可免报告的大额交易的情形包括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和商业银行发起利息支付。
11.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发现交易与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所列国家(地区)、 组织、 个人有关,应立即送交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12.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13.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 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14.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较反洗钱规定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15.金融机构必须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包括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 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1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保密, 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交易信息, 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 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要求是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真实、 完整, 应当符合保密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应当反映客户身份识别的过程和结果、 保存的交易记录资料应当足以反映该笔交易的完整过程, 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
18.识别客户身份时, 应该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19.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国务院有关部门、 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名单, 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名单,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名单,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等相关的, 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20.区域性反洗钱国际组织包括亚太反洗钱组织、 欧洲委员会评估反洗钱措施特设专家委员会、欧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组织、西非政府间反洗钱工作组。
21.利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方式包括利用银行洗钱, 通过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以及利用期货、 期权洗钱。
22.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中, 应当履行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 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以及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职责。
23.银行客户范围和业务种类的广泛性要求银行在综合考虑和分析客户的地域、 行业, 身份、 国籍,交易目的和交易特征等因素及信息的基础上对客户洗钱风险进行分类。
24.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银行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汇款人住所等内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
25.金融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2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 性质等有异常情形, 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 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27.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28.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29.金融机构聘用人员时, 应对聘用对象提出必要的职业道德、 资质、 经验、 专业素质及其他个人素质标准要求,看其是否具备履行所在岗位反洗钱职责所需的基本能力。
30.反洗钱行政调查中, 对可能被转移、 隐藏、 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 资料,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封存权。 如需封存文件、 资料, 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 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