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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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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教学计划

第一条 教学计划按学年或学期制订。 每学年(期) 开学前一周, 校长应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计划和学校实际, 制订学校本学年(期) 工作计划, 教务处据此制定学年(期) 教学工作计划。

教学工作计划应包括教学工作及教科研工作。 教学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是: 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工作重点、 具体措施、 主要工作日程安排等。

全县各乡(镇) 中心校、 初级中学以上学校的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学工作计划分别报县教育局办公室和教研室审查备案; 乡(镇) 所属学校的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学工作计划报乡(镇) 教管中心审查备案。

第二条 学校各教研组和任课教师应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教研组工作计划和学科教学计划。 并在开学后一周内成文, 报学校审查备案。

教研组工作计划应包括钻研课程标准和教材, 研究教法、 学法、 本组教改项目, 检查教师教学工作, 学习外地先进教学教改经验, 总结推广本组教研教改经验, 进行观摩教学等方面的安排和措施。

教师应在通晓学校教学工作计划、 认真钻研学科课程标准、 熟悉了解班级学生特点、 通读教材并掌握教材的全部知识内容和体系的基础上制订学科教学计划。 学科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是: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教材分析、 学生基本情况分析、 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 教学进度表等。

第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 开齐、 开足、 开好各门课程。 课程门类及授课时数不得随意增减, 部门临时安排的教育内容应纳入相近的学科(或活动) 教学中, 不得在课程表中另列学科门类, 以免影响课程计划的严肃性。 学校应充分挖掘校本课程资源, 将心理健康、 梦想课程等结合学校及学生实际创造性开展教学活动, 使国家、 地方、 校本三级课程协调发展。

各学校在每学期开课前应制订作息时间表、 教师考勤记录表, 及时科学地编排各班课程表, 教师个人授课表。

在开学一周内, 乡镇中心小学、 初级中学以上学校全校总课表及教师个人授课表, 分别报县教育局政工股、教育股和教研室审查备案; 乡(镇) 所属学校全校总课表以及教师个人授课表报乡镇教管中心审查备案。

第四条 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切实保证体育、 艺术课时。 每天坚持做好“两操” (早操、 课间操或眼保健操),保证学生每天有 1 小时的体育活动(含体育课) 。 按规定实施国防教育, 组织好高中新生军训工作。

第五条 根据季节变化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 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时间和活动量(包括教学、 自习、 课外活动时间) ,严禁利用课余、 晚上和节假日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高中毕业班除外) ,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二章 备课

第六条 教师备课要认真学习课程标准, 钻研教材, 熟悉教材体系, 掌握所教学科的学年、 学期教学要求, 明确各章节、 各单元的重点、 难点、 知识点、能力点、 教育点, 对知识的传授、 能力的培养、 思想教育的渗透, 做到成竹在胸。

第七条 教师备课要研究教法, 更要研究学生的学法。 教师的教法要为学生的学法服务, 适合学生的年龄特征, 要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有利于学生智力的开发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有利于学生动脑动手, 克服“满堂灌” 、“满堂问” 等不利于学生探究式学习的落后教学方式。

第八条 备课要精心设计学生活动, 为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教学活动提供平台; 要精心设计课堂练习及课外作业, 课外作业应配合教材重点内容, 份量要适当, 难易要适度, 选题要精, 要有典型性, 形式应灵活多样, 切忌不加分析,不加选择地全留全做的大作业量及反复抄写的机械重复。

第九条 规模较大、 有条件的学校, 大力提倡集体备课、 电脑备课。 做到平行班级间统一教学目标, 统一作业份量, 统一教学进度, 统一测试内容。

第十条 教案应按每章节(每单元) 每课授课时数分课时编写, 体现三维目标。 确定每课时的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教学重点难点、 教具准备、 教法、学法、 教学过程、 作业、 板书设计、 教后反思等内容。切忌整章节(单元) 整课只写一个教案、 原封不动使用旧教案或购买书店的现成教案上课的现象。 跨学科、 学段任课的教师至少有一门课写详案。

第三章 上课

第十一条 上课前应指导学生进行必要的预习, 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十二条 教师在上课前应准备好教材、 资料、 图片、 教案本、 书写工具及课堂教学所需的一切用品。 关闭手机。 3 分钟前在教室门外等候上课。

第十三条 上课铃响后, 教师应立即进入教室开始上课。 不准中途离开教室会客、 打电话或做家务事。 严禁提前下课, 随意拖堂, 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上课要做到目标明确, 师生互动, 课堂内外互延, 确保学生课课有得。 要认真研究“轻负担、 高质量” 的课堂教学方法, 正确精当地讲授,无知识性错误, 系统性、逻辑性强, 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 讲练结合, 结构谨严, 快慢适中。课堂气氛恬静而又活跃, 紧张而又愉快。 无效劳动少, 教学效果好。 尽可能根据条件使用电教、 多媒体教学手段,创造最佳情境教学。 课后必须适时进行教学反思, 写好反思小结。

第十五条 教师讲课一律使用普通话。 语言文明健康, 合乎语法逻辑, 用词准确、 生动, 声音宏亮, 吐字清晰, 有抑扬顿挫。 力戒拉杂语病及容易分散学生注意力的习惯性动作。 不能把个人不愉快的情绪带进课堂。

第十六条 板书应精心设计, 做到工整简明, 排列清楚, 书写规范。 不仅要能体现讲课的重点与思路, 而且要给学生以美的熏陶与享受。

第十七条 教师上课要衣着整洁, 仪表端庄, 举止文明, 态度安详, 非特殊情况不得坐着讲课, 不在课堂抽烟, 不准把学生哄出课堂或将迟到学生留在教室门外。 要尊重学生, 关爱学困生, 不漫骂、 嘲笑、 挖苦学生。 坚决贯彻《义务教育法》 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上课要认真负责, 室外课要采取措施, 保证学生的安全。

第四章 作业布置与批改

第十八条 作业管理要立足于精心设计、 增强实效、 减轻负担。 课外作业的布置在适量、 适度、 选题典型, 体现教学目标要求的基础上, 要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提出不同的要求, 布置不同的作业。 小学一、 二年级不留课外作业, 其它年级每日课外作业量一般不得超过 1 小时; 初中学生作业量每天控制在 1.5小时之内; 高中可控制在 2 小时之内。 少数学业优秀的学生可提出较高的要求,对大多数学生来说, 能达到基本要求即可, 不必强求一律。

第十九条 作业形式要讲求多样化, 有书面作业、 口头作业和实践性作业等。 书面作业应以教材所列练习题、 复习题、 总复习题为依据, 切忌引进教辅书中数量大、 难度深的习题, 多头并进, 加重学生负担。

第二十条 作业布置后, 教师要给学生足够的时间, 督促学生独立、 按时完成。 作业要求书写清楚、卷面整洁。 要注意培养学生先读书, 后作业; 先弄清题意, 后做习题; 先独立思考, 后请教别人的良好习惯。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课外作业应由任课教师本人及时收阅批改, 并对作业中反映出的教与学两方面的问题加以记载归纳, 进行讲评, 作为改进教法、 学法的依据。 批改作业所使用的符号应当规范、 统一。 未经学校允许,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批改或少批改学生的作业, 也不得以课堂集体对答案的方式代替教师的批改。 对不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的学生, 教师要耐心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知识的查缺补漏工作, 使之能适应教学进度, 与大多数学生一起进步。

第二十二条 教师对学生作业完成情况应予记载, 作为学生学业成绩评价的一项内容。 要把教师批改作业与学生自主评价、 自主改正作业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制订各科作业批改细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作业布置与批改的检查制度, 每学期检查二次以上, 由教务处、 教研组长安排并负责检查。 作业布置与批改的检查结果, 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五章 课外活动辅导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课外辅导要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 针对不同程度的学生, 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指导。 对基础较好的学生, 除了完成正常课外作业, 还可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以激发更大的学习兴趣; 对成绩突出的学生, 应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发挥其特长, 在某一方面加强培养, 鼓励拔尖; 对学习较困难、赶不上进度的学生应摸清情况, 分析原因, 制订计划, 提出措施,从抓常规入手, 查缺补漏,有步骤、 分阶段地通过个别或集体辅导, 使其获得进步, 有明显转变。

第二十五条 课外辅导一般应在当天课后或作业(测试) 批改后学生自习时间, 由任课教师下班巡视, 随时进行个别性的释疑解难。 对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 也可在全班适当讲解, 但次数不可太多, 占用时间不可太长。 对重点的促优转差辅导, 则应安排合理计划, 通过补课、 介绍参考书、 指导学习方法等形式进行, 不能动辄占用学生自习时间, 以辅导代替课堂教学。

第二十六条 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 不准教师个人、 班级或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课外辅导费。

第二十七条 课外活动的设计要以学生的年龄特征和个性发展需求为基础, 要注意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 创新意识、 动手能力、 个性特点和合作能力,知识性、 趣味性和实践性兼顾, 达到拓宽学生视野, 使其身心得到愉悦的目的。课外活动要加强指导。 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自愿参与、 自主活动、形式多样、 内容开放、全员参与, 使学生在活动中获取知识, 增长能力, 受到教育, 激发兴趣。 指导分组活动、 成立兴趣小组, 要有名称、 计划、内容、 任务、 形式、注意切合学生实际, 开展有益的活动, 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 学期结束后要有指导工作的总结。

第六章 考查、 考试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评价学生要以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 为指导, 以课程标准为依据,明确评价的目的、 内容,采用开放、 多元、 多样的评价方式。 全县中小学一至九年级继续实行学生成长记录册制度(以县教研室设计样本并结合学校实际自行印制) 。 要改变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和学生的唯一标准的做法。 在评价的形式上, 把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表现与学习结果结合起来;把课堂观察,作业完成, 期中、 期末考试, 成长记录等形式结合起来; 以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框架(试行) 》 为依据 , 全面考查学生的发展水平。

第二十九条 考试是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 应与其它评价方式相结合; 要根据考试的目的、 性质, 内容和对象, 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 要充分利用考试发挥教学导向作用, 促进每一个学生的进步。 考试内容以课程标准为依据, 考试形式可采用笔试、 口试、 实践操作等多种方式。 部分学科可实行开卷考试,重视实验操作能力考查和外语听说能力考查。

第三十条 改革中小学考试制度, 加大素质教育力度。 各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发展学生特长, 全面提高素质。 每学科上完一单元后均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单元检测, 以便及时调整教学策略, 期中、 期末各进行一次考试, 期中考试由各校自行命题制卷, 期末考试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命题制卷, 各乡镇和学校按要求组织考务。 命题时低、 中、 高难度试题所占比例应为 6: 3: 1。 评分采用百分制(初三、高三除外) 或等级制。 严禁擅自订购外地试卷, 违规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结果公开排名。

第三十一条 考试前, 教师应指导学生明确考试目的, 留出课堂时间, 组织指导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 把复习变成进一步强化、 理解运用知识、 形成能力的过程。 阅卷后, 教师应及时科学地进行质量分析, 找出教与学两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措施, 利用上课时间向学生进行讲评。 期末考试质量分析按要求整理规范后报教研室备案。

第七章 教研教改

第三十二条 完善教研组织, 健全以校为本的教研制度。 学校要建立学科教研组、 年级教研组等教研教改机构, 并明确其工作目标任务。 要加大管理力度, 引进竞争机制, 激活教研群体的主体意识, 形成良好的教研教改氛围。教研组首先要选好组长。 教研组长应选教学水平高, 教研能力强, 能起学科示范带头作用的骨干教师担任。 其次要落实计划, 经常组织开展小型多样,切实有效的常规教研教改活动。 有条件的学校要坚持集体办公, 坚持每两周一次的教研活动, 每次活动应有内容、 有计划、 有记载。 学校领导应根据个人所任课程和专业特长, 参加一个教研组的教研活动, 教师的评优选先及各类教学评价、 奖惩兑现都应通过教研组, 要把教研组真正变成教师互通信息、 共同提高、 “脑力资源共享” 、 “发挥整体优势” 的教学实体。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加大校本教研力度, 完善校本教研机制, 通过内容丰富, 形式多样的教研活动, 使教师个人反思、 同伴互助、 专家引领三个校本教研的核心落到实处。 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开展教研教改活动, 要有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教改课题, 并有课题研究方案、 管理制度, 要积极承担上级科研课题研究工作, 要定期举办课题知识讲座, 进行阶段性总结。 要建立教学成果激励机制, 学校每年要开展一次教研教改成果评奖活动, 对优秀的教研成果应予以褒奖与推广。 学校教改项目和教师教研课题的确定, 可在学习先进教育教改经验、 理论的基础上, 采取先“模仿” 后“创造” , 先“形似” 后“神似” , 先“入格”后“出格” 的办法, 保证学校年年有教改项目, 教师人人“下水” 搞教改试验, 逐年展开, 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设立教研教改专项经费, 使教研教改获得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校领导要深入教学第一线, 积极思考教育教学前沿性问题, 主要精力应投入到教育教学领域, 必须人人兼课、 听课, 带头学习教育学、心理学、 管理学, 钻研教育理论。 中学行政领导每人每周兼课 2——4 节, 听课 2—3 节, 小学行政领导每人每周兼课 4——6 节, 听课 3—4 节(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管教学副校长及教导主任每学期听课不能少于 40 节) 。 普通教师听课节数由各校按省市相关要求自定, 原则上每学期不得少于 20 节。 听课要有听课记录, 并与任课教师一道进行评课。 根据专业特长, 中小学行政领导能兼主要课程的要兼主要课程。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行政领导每学期必须写一篇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论文。 论文要有理论依据, 有统计数据, 有典型事例, 有综合分析, 有实际指导意义。 中心小学以上学校校长、 (含教管中心主任) 的论文交县教研室,乡(镇) 所属学校校长论文交乡镇教管中心, 学校其他行政领导的论文交学校。论文作为对学校行政领导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 实验教学及图书仪器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视常规实验教学, 按课程标准规定认真做好教师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 努力提高实验开出率。 所有实验均应有实验通知、 实验报告存档。 因地制宜地加强学校实验室、 电教室、 微机室、 多媒体教室、 语音室、图书室及体育、 艺术、 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的建设, 并充分向学生开放。 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 器材、 图书资料的管理, 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物理、 化学、 生物、 数学、 劳动技术、科学、 信息技术等课程的仪器、 药品、 模型、 教具及电教设施专供教学使用, 应确定专人管理, 建立入库立帐、 领用登记、 报损审批制度, 不得随意由私人占用或更换。实验室应建立操作规程及安全制度, 以延长仪器使用年限及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 教具、 模型及教学仪器、 药品要科学存放, 定时保养,及时维修, 保证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学校每学年每学期都要列出专项经费, 更新补充仪器及电教设施。学校音乐、 美术、 体育器材也应建立帐目,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合理使用,及时维修, 防止丢失和不应有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图书(包括教学挂图、 地图及各种期刊) , 要建帐登记,分类上架, 整齐有序, 并做好放火、 防霉、防蛀工作, 学校要建立图书室、阅览室, 制定图书借阅制度, 定期为师生开放, 学校每年每学期都要拨出一定的经费, 订阅报刊, 添购新书, 充实学校藏书。

第四十条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组织教学, 努力实现课程与信息技术的有机整合, 促进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根本转变。

第九章 教师继续教育

第四十一条 各校应严格按照各级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要求, 明确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或教务主任负责本单位的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抓好教师继续教育常规工作, 注重过程管理。 根据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设立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 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档案。 严格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第四十二条 对应参加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而拒不参加、 培训学时未达到有关规定、 学习培训后考试考核不合格, 其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或不定等次。 三年内不得评职晋级、 申请调动和报考其他单位。 有教师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 所在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校长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绩效工资不能享受优秀等次。

第十章 教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常规管理执行一期一查一通报、 教研组一月一查一通报管理制度。 乡镇中心小学、 初级中学、 县直校由教育局负责, 片区以下学校由中心校负责, 教研组由学校负责。 对教师教学计划、 教学设计、 课堂教学、作业批改、 课外辅导、 成绩考核、 学生评语等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全面掌握教学情况。 检查教师备课和作业批改情况时, 应涉及所有年级和作业种类,检查要有记载(写清时间、 地点、 人员等) 、 有分析、有小结, 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提出指导意见。

乡镇中心校以上学校要在每年 9 月前将本校上学年的教学常规管理自查自评报告交县教育局教研室, 县教研室在每学年的上期进行抽查, 下期进行全县性检查评价。 检查工具采用《毕节地区中小学校校长、 教导主任教学管理评价方案(表一) 》 。 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学校进行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四条 各学校要结合学校实际和时代要求, 提出切实可行简洁明了的校风、 学风、 教风、 领导作风要求。 坚持领导值周、师生值日制度, 建立岗位值日责任制, 制定安全制度, 成立安全机构, 明确责任, 分工负责, 注意安全防范, 确保学校有良好井然的教学秩序。

第四十五条 学校要重视教学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和上级教育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条例、 法令、 文件及规章制度、 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 教科书、 教学参考资料、 学校制订的招生计划、 教学评估材料、 教改方案及总结, 学校分阶段的工作小结、 总结, 以及文体活动的资料, 对与之相关的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字、 图表、 照片、 声像等材料, 教务处要指定专人负责,按学年、 学期分类整理, 归档保存, 作为改进教学工作, 提高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 教师业务档案按人立档, 主要内容包括: 1、 个人基本情况(个人简历、 业务情况等)。 2、 教学情况(任教课程、 任教班级和课时、 教学计划、 典型教案、 教学总结等)。 3、 教改教研情况(所承担的教研教改课题、 教研成果、 教学案例、 教学反思、 发表的教研教改经验文章及有关部门的评价) 。 4、 进修情况(在职或离职进修内容、 进修成效) 。 5、职务工资晋升呈报表及业务奖惩表等。 学校应指定专人, 按学期、 学年在期末认真填写, 以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抽检。

第四十七条 加强学籍管理, 健全学生学习档案。 学籍管理的内容一般包括学生入学注册、 成绩考核、 对升级、 转学、 休学、 复学、 退学的处理、 鉴定、考勤、 纪律教育、 奖励、 处分、 以及对学生毕业资格的审查等。 学生的学习档案一般包括学生基本情况、 学籍表、 考勤表、 成绩登记表; 休学、 退学、 复学、转学报告及处理意见; 操行评语、 健康卡片及奖惩记录等, 应按学号立卷, 分年级、 分班级整理, 由学校教导处统一存放管理, 对学生学籍的管理要严格,学生档案表格的填写要真实、 清楚, 不准涂改伪造档案, 不准一个学生在不同年级、 不同学校多头建档, 不准对没有学籍或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 学生学籍档案要齐全、 真实, 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学校每学期在期终考试后, 应结合考试情况, 对学校教学计划、 教研组工作计划、 学科教学计划进行一次全面而有重点的检查, 肯定成绩, 弥补不足。 学校、 教研组和教师个人写出本学期教学工作小结, 及时提出改进教学的措施。 学期、 学年结束前应组织全校师生开展广泛的评教评学活动,学期学年结束后, 学校教研组, 教师个人写出本学期、 本学年教学工作总结,中心小学以上学校的教学工作总结送县教育局审查备案; 乡镇所属学校的教学工作总结送乡镇教管中心审查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乡镇教管中心、 初级中学、 县直各校可根据本《规程》 ,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 在执行本《规程》 的过程中, 遇到问题及形成的意见和建议, 应及时向县教育局反映, 但实施方案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应因学校领导变更而废止, 也不能以自己的好恶自行其是, 置本《规程》 于不顾。

第五十条 凡不按规程兼课上课、 对教师教学行为进行监管指导不力的学校领导, 一律不得评职晋级和评先选优; 凡不按规程备课上课、 批改作业和进行课外辅导、 参与教研活动及有违师德行为的教师, 轻者批评教育, 重者扣发绩效工资直至吊销教师资格。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 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幼儿园、 职业学校参照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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