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安全,达到核安全目标所必须遵循的、具有普遍应用意义的规则,是具体安全原则的基础。
近半个世纪来,在核能和平利用发展的过程中,核安全的概念也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核电建设的早期,已应用多重保护、纵深防御等原则创造了核电安全的良好记录。美国三里岛核电厂事故和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厂事故后,核安全问题更引起了国际上高度的重视。在总结各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1988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核安全咨询组提出了"核电厂基本安全原则",1993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又发布了安全法则--《核设施的安全》,在对核安全重要性、安全目标和安全原则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1994年签订了《核安全公约》。
核安全基本原则可以归纳成国家核安全监管、核安全管理和核安全技术原则三大类。
核安全监管 鉴于核安全的重要性、核设施事故有超越国界影响的可能性以及对国际社会的重要性,核安全的责任由核设施所在国承担。为此必须立法确立国家监管体制,明确划分核安全责任和建立独立的核安全监管机构。
⑴政府必须负责建立和维持一个核安全法律框架,为核安全国家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⑵政府必须建立一个核安全监管机构,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制定核安全法规和建立许可证制度。
⑶立法必须确定核安全的首要责任由核设施营运组织承担。
核安全管理 营运组织依法对所营运的核设施承担首要的安全责任,负责申请和持有核安全许可证,实施核安全管理,保证核设施的安全。
在进行核安全管理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⑴建立和保持责权明确、合理高效的组织机构;
⑵制定和贯彻安全优先的政策;
⑶培植安全文化;
⑷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
⑸执行质量保证制度;
⑹实行安全审评与验证;
⑺做好核事故应急计划与准备;
⑻充分考虑人的能力及其局限性。
核安全技术原则 核安全的目标是在核设施内建立和维持有效的防御辐射危害的措施以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损害。这种有效防御的技术基础就是纵深防御原则。
⑴核设施的设计和运行必须贯彻纵深防御的原则,使具有多重保障和多层次的保护以防止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并保证可能导致严重放射性后果的各种失效或综合失效的发生概率极低,事故后果可得到减缓。
⑵核电厂(反应堆)安全运行必须保证:①控制反应堆功率水平;②保持堆芯冷却;③保证放射性物质包容于适当的屏障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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