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 *******。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办学范围: ******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办学的规模: ******(年招生量***人或年培训量****人); 办学的层次:******[初、 中、 高级](选其中); 办学的形式: *******[业余面授、 全
日制授课](选其中)。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 自愿举办、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是民办非企业(法人) 单位。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登记机关是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本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 *******。
第七条 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 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 后, 立即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 监管部门的指导、 监督和管理。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 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教育机构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 xxx元; 出资者: xxx, 金额:xxx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为多个出资人, 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 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理事会, 其成员为 人。 理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依照规定条件推选产生(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 校长、 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成员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备案。
理事每届任期 年, 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 5-25 人中单数组成; 理事任期 3 年或 4 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十二条 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 每年至少召开***次****理事会会议。 经 1/3 以上组成人员提议,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 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 聘任或者解聘本教育机构院长(或校长、 主任等) 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教育机构副院长(或副校长、 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内部管理制度;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 决算;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 合并、 终止;
(六)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七) 罢免、 增补理事;
(八)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九)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 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 经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 解聘或变更,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 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 年龄在 70 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 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 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 拟订年度工作计划、 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人员组成名单,报决策机构批准;
(四) 组织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活动,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 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 其成员为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 并推选 1 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 但必须设 1-2 名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由举办者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本教育机构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任命、 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教育机构理事、 行政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 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
(二) 对本教育机构理事、 行政负责人违反法律、 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本教育机构理事、 行政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办学出资人不得要求取得任何形式回报。
第二十四条 资产来源: ******(举办者单位出资、 个人出资、 联合出资[须注明出资比例]、 捐赠[载明捐赠人的姓名、 数额、 用途] 等)
(选其中, 可多选)。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应当按时, 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 本教育机构筹设时举办者办学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要求: 1、 说明资金来源 2、 本项资金的性质);
第二十六条 其他出资方式: ******[实物、 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等](选其中并说明其产权关系等)。
第二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 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 更新等。
第三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 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劳动用工、 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教育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 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 福利待遇, 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第三十五条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有 3年以上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 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 1/3。凡“学院” 每个专业至少应有 1 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学骨干教师。 教育机构聘请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在职人员和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教育机构的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 聘任外籍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自律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承诺履行教育机构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本教育机构职责, 不做侵犯学员利益的行为, 做到自我约束、 自我制约、 自我监督。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 须经理事会 2/3 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 , 均须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或核准。
第四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 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
第四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属于自愿终止办学情况, 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在登记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依据法律、 法规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剩余财产, 完成清算工作。
被业务主管单位依法撤销的, 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清算;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 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剩余财产,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 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属于非自愿的情形下被终止办学, 接受审批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 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本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 报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成员签名、 举办者盖章、 签字:
下一篇:ppp项目资本金比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