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关系, 学界普遍认为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必要前提, 其联系与区别既有一般性也有特殊性。 本文简要阐述二者的联系, 从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对私人领域的干预之比较和经济自 由的角度阐述二者的本质差别。
关键词: 经济法; 经济政策; 私人领域; 经济自 由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8X( 2014) 011-00343-01
经济法与经济政策都是政府对经济干预的手段, 简单来说, 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那么它的核心特征就是国家的干预。
一、 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联系与区别
1.二者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首先, 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联系体现在客体的共通性和功能的互补性。 二者的客体并不相同: 经济法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 而经济政策的客体是政府所要实现的目标任务。 之所以说具有共通性是因为两者在总体上是共通的, 所面对的问题甚至是同一的, 都是为了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经济问题。 在实际的情况中, 往往经济立法设定一个大体的框架, 由法律授权的政府制定具体的经济政策, 法律的规定不可能细致入微, 也不可能一劳永逸, 它也需要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而经济政策的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经济法具体实施的局限性。
2.二者制定主体的联系与区别
二者在制定主体上也有相通性, 而这种相通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尤其是在一国法制不健全、 议会地位式微之情势下, 政府可能会大量地代替议会行使立法权, 从而“政府造法” 的现象和问题非常突出。 于是, 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主体, 往往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主体一样, 主要由政府来担当。 在这种情况下, 立法便成了“立法机构” 的附属工作。 这样的情况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情况, 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步阶段, 这样的现象也颇为明显, 尤其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 没有对外开放和实行市场经济的经验, 而政策更容易在短时间内积累经验, 从而上升到立法阶段。 而且, 这样的从经验到立法的过程, 在今天还在延续, 比如说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试行。
3.二者在制定目标和手段上的联系与区别
既然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在其立法宗旨中就必然要集中体现经济政策的基本目标, 同时又要把各类基本的经济手段加以法律化, 形成自己的调整手段, 从而使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存在着共通性。 当市场的健康运行受到其自身的自发性等缺陷的威胁时, 政府给予经济法的授权, 制定经济政策对市场加以干预, 同时经济法也规制“政府失灵” ; 在手段上, 最常见的是政府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协调市场经济。 但是, 我们不能说两者的目标完全一致, 政策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处于政策制定者的利益考量, 如社会稳定、 税收、 国防以及权力的扩张等等。 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在民主的国家, 是民众出于对自己利益保护的考量, 在这里有一种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抗, 即权利与权力的对抗, 两者在根本上的区别决定了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界限以及“重合” 的可能性与限定性。
二、 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对私人领域的干预之比较
政府为了实现社会稳定, 增加财政收入, 实现就业等目标任务而制定实施经济政策。 且经济政策属于公共政策的一种, 具有外部性。外部性又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虽然政府的经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助于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但经济政策作为政府行为所引起的负外部性存在着过度干预经济, 以至于侵犯私人领域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可以分为四种, 即直接过度干预、 间接过度干预、 宏观上的过度干预与微观上的过度干预。 直接过度干预是指政府的经济政策明显直接侵犯公民的私人领域, 且这种干预明显的违背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多发生于地方政府。 如随意的经济开发或是政绩工程侵占农田等。 间接过度干预与直接过度干预相对, 自然从效果来看, 并不是直接侵犯公民的私人领域, 大部分的情况是由一个经济政策而影响到另一个经济政策, 即政策间的外部性, 比如产业政策影响到教育政策。 此类型的侵犯的特点变现为覆盖面广, 侵犯的范围大。 微观上的过度干预更多的体现在产业政策或是地方政府, 这和直接的过度干预有些重合, 如区域性的行政垄断, 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区等现象。 而宏观上的过度干预则表现在宏观经济政策上, 如不合理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或是不合理的区域发展政策等。 同时, 政府在制定经济政策的过程中,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所制定出来的经济政策难免有缺失, 而这样的有缺陷的政策一旦实施, 可能给个人带来非常大的损失, 此时经济政策的负的外部性就大于它的正的外部性。
三、 经济自由在二者关系中的体现
经济自 由分为积极的经济自 由和消极的经济自 由。 简单地说,积极自 由就是“去做……的自 由” ; 消极自 由就是“免于……的自由” 。 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以积极的经济自由为目的价值, 但是, 经济法通过分配权利义务的方式来保护个人的经济自由, 而且它也是为了防范市场和政府的缺陷而产生, 如果仅仅强调经济法所保护只是积极的经济自由, 那么就意味着个人可以不受干预的去做任何市场经济所允许的事, 这样的片面强调与经济法防止“市场失灵” 的宗旨相悖,增大了“市场失灵” 的可能性, 所以经济法的目的价值也应当包含消极的经济自由。 与经济法相比, 经济政策具有随意性。 政府根据自身利益的不断变化而调整着经济政策, 已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效果。在实践中, 政府自 身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参与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 从政府的活动来看, 重要的是质, 而不是量。 通过经济政策来扶持国有企业, 尤其是垄断, 这不仅不利于个人经济自由的实现, 甚至有减少经济自由的可能, 至少在竞争自由和个人和团体的发展自由上就有此嫌疑。 所以经济政策的目标应该是提供公平合理合法的环境—机会均等的环境, 尽可能的减少经济政策负的外部性的影响。
四、 总结
在经济政策与经济法之间的界限问题, 也体现着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限与政府与权力机关的分权与监督的问题。 我们需要做的是严格界定这样的界限,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这样一个倾向, 即政府以规制“市场失灵” 来扩张权力, 以及过分与不正当的干预私人领域。
所以, 不能简单地用“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前提, 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来概括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联系与区别, 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是依赖于个人权利的保护以及人们对正当利益的追求和满足,无论是经济政策还是经济法都应当尊重人们对于正当利益的诉求, 并通过作为和不作为来确保上天赋予人们的积极的经济自 由和消极的经济自由, 充分保护私人领域, 合理的限制公权力的行使, 并且建立完善的分权与监督机制, 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的责任制度, 平衡公权力和私人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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