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
发表日期: 2006年 6 月 1 日
代替 GB8978-88肉类联合加工工业部分
(1 992 年 5 月 1 8 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2 年 7 月 1 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 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 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
1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质 5 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 1 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 1 91 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 术语
3.1 活屠重
指被屠宰畜、禽的活重。
3.2 原料重
指作为加工肉制品原料的冻肉或鲜肉。
4 技术内容
4.1 加工类别
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
a.畜类屠宰加工;
b.肉制品加工;
c.禽类屠宰加工。
4.2 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 排入 GB3838 中 I I 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 , GB3097 中二类海域的废水, 执行一级标准。
4.2.2 排入 GB3838 中 I V、 V 类水域,GB3097 中三类海域的废水, 执行二级标准。
4.2.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 执行三级标准。
4.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 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 分别
执行 4.2.1 和 4.2.2 的规定。
4.2.5 GB3838 中 I 、 I I 类水域和 II I 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 GB3097 中一类海域, 禁止新建排污口,
扩建、 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标准置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标准值分别
规定为:
4.3.1 1 989 年 1 月 1 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 执行。
4.3.2 1 989 年 1 月 1 日至 1 992 年 6月 30 日之间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
4.3.3 1 989 年 7 月 1 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 执行。
4.4 其他规定
4.4.1 表1 表2 和表3 中所列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按日均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