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2013 年 4 月 18 日接收到*******捐赠桌椅实物一批, 数量。
特此证明, 并感谢!
*********** 2013 年*月*日
篇二:
张家口市儿童福利院:
我公司在 2014 年度通过董事会研究决定, 为解决贵院关于儿童饮水安全的问题, 特向贵院捐赠反渗透水处理设备一套, 特此证明!
安徽元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年 4 月 1 日
篇三:
受赠人( 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 接受境外扶贫、 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分配使用清单
附件 2
受赠人( 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 接受境外扶贫、 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 第一联: 海关留存) 编号( ) 字 号
备注:
1. 本《证明》 由受赠人按样式自行印制, 一次性使用, 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允许跨年度使用, 并附盖有公章的物品清单。
2. 物资进口前, 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持《证明》正本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证明》 内容不得更改, 复印件无效。
3. 《证明》 一式两联, 第一联由海关留存, 第二联由出具《证明》 单位留存。
4. 受赠人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由各有关部门和政府办公厅出具《证明》; 对受赠人为本《实施办法》 所述的社会团体的,由该团体出具《证明》。
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 第一联: 海关留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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