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筑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已经实施 15 个月 了。 新版规范变化非常大大, 对当前很多“偷面积”的绝招有秒杀力, 为让从事房地产研发工作的朋友不违反规范, 不触红线, 尽可能的偷面积。
第一部分: 新面积规范编制原则
修订总体原则
1、 适用范围: 增加了“建设全过程”。 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建设全过程, 规划、 设计、 施工、 竣工结算等。 但房屋产权面积不适用于本规范;
2、 阳台面积计算以主体结构为主的原则;
3、 可以利用( 不论设计是否明确利用) 的建筑空间都计算建筑面积, 取消设计加以利用的说法;
4、 一般计算原则: 本规范中, 一般的取定顺序是: 有围护结构的, 按围护结构计算面积; 有底板的无围护结构( 有围护设施) , 按底板计算面积( 室外走廊、 架空走廊) ; 底板也不利于计算的, 则取顶盖( 车棚、 货棚等)。 主体结构外的附属设施按结构底板计算面积;
5、 本规范涉及的所有建筑部件, 均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 施工、质量、 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第二部分: 新面积规范修订的内容
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 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面积计算;
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 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3.修订了落地橱窗、 门斗、 走廊等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
8.修订了外保温层面积计算规定;
9.修订了设备层、 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第三部分: 新面积规范术语解释
旧版规范删除的术语: 回廊、 围护性幕墙、 装饰性幕墙、 眺望间、永久性顶盖。 删除了按使用功能命名的术语。
新版规范新增的术语: 建筑面积、 建筑空间、 结构净高、 结构层、门廊、 楼梯、 主体结构、 露台、 台阶。
修改的部分原有术语: 层高、 架空层、 走廊、 阳台、 飘窗、 骑楼、过街楼等。
1.新增术语
明确了栏杆、 栏板等不属于围护结构。 围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主体结构即我们俗称的承重结构或受力体系, 是承受“所有上部荷载”的体系。
台阶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不同标高地面或同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 室外台阶还包括与建筑物出入口 连接处的平台。
2.修改的术语
阳台主要有三个属性: 一是阳台是附设于建筑物外墙的建筑部件;二是阳台应有栏杆、 栏板等围护设施或窗;三是阳台是室外空间。阳台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外墙和主体结构外, 属于主体结构外的阳台; 另一种是在外墙外、 主体结构内, 属于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有时, 设计将外墙内、 主体结构内的部分也标注为阳台, 但根据定义, 阳台是外墙外的附属设施, 外墙内的阳台实际上不应称呼为阳台。 本规范为了能够表述清楚不同情况的规则, 避免大家混乱, 故对此种情况归为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四、 新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层高不同, 面积计算有别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 应计算 1/2 面积。
【旧规范】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高度不足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层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1、 本规范不再区分单层建筑与多层建筑, 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统一进行规定。
2、 结构层高是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❶上下均为楼面时, 结构层高是相邻两层楼板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❷建筑物最底层, 从“混凝土构造”的上表面, 算至上层楼板结构层上表面。
分两种情况: 一是有混凝土底板的, 从底板上表面算起( 如底板上有上反梁, 则应从上反梁上表面算起) ; 二是无混凝土底板、 有地面构造的,以地面构造中最上一层混凝土垫层或混凝土找平层上表面算起。
❸建筑物顶层, 从楼板结构层上表面算至屋面板结构层上表面。
3、 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分墙体的加厚部分, 不能代表整个外墙结构, 故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考虑勒脚。
4、 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 不包括勒脚,外墙结构在该层高范围内材质不变 ) , 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 下部为砌体, 上部为彩钢板围护的建筑物( 俗称轻钢厂房) , 其建筑面积的计算:
当 h 在 0.45m 以下时, 建筑面积按彩钢板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当 h 在 0.45m 及以上时, 建筑面积按下部砌体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同楼层内有局部二层及以上楼层面积计算规定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 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 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且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 应计算 1/2 面积。
【旧规范】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 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 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1、 本规范不再强调“单层建筑物内设置”的概念, 无论是单层、多层, 只要是在一个自然层内设置的局部楼层都适用本条, 例如复式房屋。
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 其首层面积已包括在原建筑物中不能重复计算。 因此, 应从二层以上开始计算局部楼层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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