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完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 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 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
1、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物供部负责人及配送员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厨师、服务员的责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经理或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第十条 责任及处分
(一)处分原则
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并责令该饮食部门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予警告、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
(二)处分种类
学校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总务处、校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同样适用于本镇内各公民办学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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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一、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 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 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二、 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 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必须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三、 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 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专、 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 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以及相关政策、 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四、 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 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 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五、 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 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 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 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 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七、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 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 组织抢救, 防止事态扩大, 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处理。
八、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 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 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 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 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 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
1. 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 或检查次数、 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 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 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 有失职行为的;
4. 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 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 考核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 不主动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 自查的;
2. 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 制止的。
3. 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 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4. 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 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 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 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追究物供部负责人及配送员的责任:
1. 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 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 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 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
3. 把腐烂变质、 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
(五)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 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 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 变质的;
3. 让食堂使用过期、 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追究食堂厨师、 服务员的责任:
1. 使用、 加工、 出售腐烂、 变质、 过期的食品:
2. 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经理或主管部门, 造成不良后果的;
3. 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 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十、 责任及处分
(一) 处理原则
1.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 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 并责令该饮食部门停止生产、 经营, 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 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构成犯罪的, 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 不按规定调离、 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分别给予警告、 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
(二) 处分种类
学校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 记过、 记大过、 撤职、 开除留用察看、 开除等处分: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报安全办、 校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 本办法由安全办负责解释
十三、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 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 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 定期召开会议, 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学校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 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 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四条 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 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 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 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 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六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 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 组织抢救, 防止事态扩大, 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处理。
第七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 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镇中心小学
二 O **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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