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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2024年版-全文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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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 测绘资质分为甲、 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 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 工程测量、 海洋测绘、 界线与不动产测绘、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地图编制、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互联网地图服务。

三、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 依据、 条件、 程序、 期限、 材料目录、 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五、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有法人资格;

( 二) 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三) 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 四) 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 安全保障措施、 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 由《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规定。

六、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 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 并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七、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 一)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二)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三)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八、 对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自然资源部将通过网上受理,并采用以下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一)将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 所申请测绘资质类别等级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申请信息等通过本机关网站公开。

( 二) 引入第三方机构作技术性审查。

( 三) 必要时, 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议。

( 四) 部机关内部会审。

九、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应严格执行第八条( 一)的规定外, 第八条的其他规定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十、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十一、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二、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 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十三、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 应当在测绘资

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 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

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视为准予延续。

十四、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测绘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十五、 测绘单位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十六、 测绘单位合并的, 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测绘单位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十七、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十八、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 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更新有关信息。

十九、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定期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二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 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 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 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十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 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依法将测绘单位信用信息予以公示。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二十二、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 审批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并给予警告, 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二十三、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 出现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至符合条件的, 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并停止相应测绘资质所涉及的测绘活动。

二十四、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测绘单位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 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二十五、 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六、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一、 本标准分为通用标准、 专业标准两部分。 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 应当有法人资格, 并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所申请专业类别的专业标准要求。取得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应在专业标准规定的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甲级测绘资质无作业范围限制。

二、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一) 法人资格证书。

( 二)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材料和劳务合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 三) 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

( 四) 符合通用标准规定的材料。

( 五)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 应当提供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测绘业绩材料。

三、对在本标准实施前测绘单位已有的用于申请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离开本单位的前提下,实行“老人老办法” ,原有专业和职称等级继续有效。没有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四、附件 :

· 1. 通用标准.docx PDF 版下载

· 2. 专业标准.docx PDF 版下载

附件 1

通用标准

一、 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要求基本要求

1. 设立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机构。

2. 从事涉密测绘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签订保密责任书, 接受保教育。

3. 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明确涉密人员管理、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理、 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管理、 涉密测绘成果全流程保密、 保密自查等要求。

4. 明确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审批流程和责任人, 未经批准, 涉密测绘成果不得带离保密害部门部位。

5. 涉密存储介质专人管理, 建立台账; 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应粘贴密级标识; 涉密计机、 涉密存储介质不得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涉密网络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络之间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外接端口 封闭管理。

6. 建立健全涉密测绘外业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落实监管人员和保密责任, 外业所用涉计算机纳入涉密单机进行管理。

7.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 持有、 提供、 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 行可追溯管理。

8. 从事测绘活动, 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导 航电 子地图 制 作 补 充要求

1. 涉密网络应配备系统管理员、 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

2.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确定安全控制区域, 采取电子监控、 防盗报警等必要的安全范措施。

3. 配置符合要求的安全保密专用产品, 包括身份鉴别、 访问控制、 安全审计、 保密术防护(三合一) 、漏洞扫描、 计算机病毒查杀、 边界安全防护和数据库安全等产品。

4. 软件开发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内进行。

5. 未经单位安全保密工作机构批准, 单位内部涉密测绘成果不得采用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换, 应基于涉密网络操作, 并进行审计。

6. 涉密测绘成果对外提供应配置专人专机。 专机需安装安全审计软件, 进行实时审计。

7. 配置红黑电源。

互 联网 地 图服务补充要求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 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机构人员 1. 设立技术和质量管理机构。

2. 明确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 技术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技术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测绘专业技术职称。

3. 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质检人员。 质检人员应当是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制度

4. 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 明确技术设计、 技术处理和技术总结等要求。 其中简单、 日常性的测绘项目 可以制定《作业指导书》 。

5. 建立健全质量检查管理制度, 明确过程检查、 最终检查、 质量评定、 检查记录和查报告等要求。

6. 建立健全人员培训与岗位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 岗前培训考核、 继续教育等要求。

7. 建立健全测绘仪器设备检定、 校准管理制度, 明确测绘仪器设备的检定、 校准、 常管理等要求。其他 测绘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三、 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要求

机构人员

1. 设立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机构。

2. 明确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 工作人员及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3. 建立健全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测绘成果接收、 整理、 保管、 使用、 销毁以及建立台账等管理要求。

4. 建立健全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安全保护制度。

设施设备

5. 有专门的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库房, 具备防盗、 防火、 防潮、 防光、 防尘、 防磁、 防有害生物和污染等安全措施。

6. 配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专用柜架、 专用数据存储设备。

其他 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专业标准说明关 于专 业技 术人员

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不得兼职,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测绘专业职称,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测绘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 用于申请甲、 乙级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 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超过 2 人、 1 人。

2. 测绘专业是指大地测量、 工程测量、 摄影测量、 遥感、 地图制图、 地理信息、 地籍测绘、 测绘工程、 矿山测量、 海洋测绘、 导航工程、 土地管理、 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 测绘相关专业是指地理、 地质、 工程勘察、 资源勘查、 土木、 建筑、 规划、 市政、 水利、 电力、 道桥、 工民建、 海洋、 计算机、 软件、 电子、 信息、 通信、 物联网、 统计、 生态、 印刷、 人工智能、 大数据、 云计算、 保密、 档案等专业。

3. 本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为最低要求。 高级别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低级别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

员可以冲抵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关 于技 术装备

1. 技术装备要求的“合计” , 不需要每种技术装备都具备。

2. GNSS 接收机、 全站仪、 水准仪精度应当分别不低于 5mm+1×10-6 D 、 2" 、 S1。

3. 无人飞行测量采集系统: 至少同时具备飞行平台和航摄传感器(包括相机、 机载激光扫描仪、 机载 SAR) 。

4. 专业测绘航摄仪及其他测绘传感器: 包括航摄仪、 机载激光扫描仪、 航空重力仪、 机载 SAR。

5. 摄影测量系统: 从影像、 点云等数据获取到过程数据处理、 成果输出, 均采用数化或智能化等形式进行的摄影测量系统。

6. 遥感图像处理系统: 能够对遥感图像信息进行数字化、 复原、 几何校正、 增强、 统计分析、 信息提出、 分类、 识别等图像加工的系统。

7. 地理信息处理软件: 用于处理和分析地理信息的软件。

8. 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 用于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的基础软件, 具备地理信息的获取、 存储、 编辑、 处理、 分析和显示等功能, 并可支持软件定制开发。

9. 独立地图引擎: 部署于服务器上, 能够向用户 提供地图显示、 空间搜索、 上传标注、接口 调用等服务的软件系统。

10. 外业数据采集设备: 至少同时具备 GNSS 接收机和数据获取设备。

11. 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数量为最低要求。

关 于测 绘业绩

增加甲级测绘资质专业类别的, 应当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甲级测绘业绩要求。 测绘单位转制或分立的, 申请原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不受本标准规定的甲级测绘业绩要求限制。

其他 申请两个及以上专业类别的, 应当符合所有申请专业类别的条件, 对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不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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