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函
致:xx地方
我单位对该《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做出如下服务承诺:
1. 我单位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我单位具有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我单位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我单位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我单位符合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此承诺!
单位: xx ( 加盖公章)
xx 年 xx 月 xx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 22 条规定、 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02 年 6 月 29 日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 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 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 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 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 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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