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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与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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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党中央批准, 2021 年 9 月 20 日, 《中华人民共与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正式颁布施行。《条例》 分为 9 章, 共287 条, 包括总则、 监察机关及其责任、 监察范围与管辖、 监察权限、监察程序、 反腐败国际合作、 对监察机关与监察人员的监督、 法律职责、 附则等, 和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 这是国家监委按照《全国人民谨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 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对纪检监察干部来说, 《条例》 是我们当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法宝” , 是我们履行监察责任的“指挥棒” , 必须仔细学习贯彻, 在实践中落实《条例》, 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通过学习, 我的体会有三点, 总的来说, 就是“三个加强” 。

一、 明确《条例》 颁布的重大意义, 加强职责担当

深刻理解《条例》 颁布的重大意义, 对于我们贯彻落实《条例》很有必要, 其意义在于“一项重要保障、 一项重要举措、 一项重大成果” 。《条例》 的制定, 对于增进监察工作常规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为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供了 重要保障, 保证了 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制定《条例》是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 强化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 是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 《条例》 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维, 推动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 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 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维为引 领, 仔细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安排, 坚强强化党的全面领导, 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 强化常规化、 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充分彰显了 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想、 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与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条例》的重大意义, 为我们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指明了 根本方向。我们在充分理解其意义的基础上, 要把意义所蕴含的丰富内涵转化为一种职责与担当, 用现实工作成效检验《条例》 的重大意义。《条例》第 5 条规定, “监察机关应当坚持不懈惩治腐败, 推进深化改革、 完善制度, 规范权力运行, 强化思维道德教育、 法治教育、 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升觉悟、 担当作为、 依法履职, 一体推动不敢腐、 不能腐、 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 ”《条例》明确了 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身为纪检监察干部, 应当明白责任所在, 使命所在, 增强当好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感与使命感。 要深切认识到, 使命职责召唤担当。 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纪政纪、 推动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责任, 我们一定要自觉确立强化责任感, 一定要有担当。 要把担当体如今协助党委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与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上。 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 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 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 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职责, 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二、 依法依规履行责任, 加强法治意识

《条例》 严格依据宪法与监察法立规, 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制度化集成, 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 强化常规化、法治化、 正规化建设, 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 为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提供了 重要遵循。 一方面, 《条例》 规范了 各种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与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 明确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根据法定权限、 规则、 程序开展工作。 另一方面, 明确了 监察机关履行责任所适用的基本法律规则与权力边界, 保证监察执法权受监督、 有约束。《条例》 第 14 条规定,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监督责任, 对公职人员政治品行、 行使公权力与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相关机关、 单位强化对所属公职人员的教育、 管理、 监督。 ” 监察监督责任是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责任, 要履行好这份责任, 必须加强法治意识, 确立法治观念, 用习近平法治思维武装头脑, 引领工作。 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法治作为一种思想方式、 精神信仰与价值追求。 坚强用法治理念去思考与解决问题, 遇事找法、 办事依法、 解决问题靠法,把法治思想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 落实到监督执纪、 审查调查的各种工作中。 加强法治意识就是要重程序、 讲规矩。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 检查与处置过程中, 只有不断加强程序意识、 证据意识,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法治意识才能真正落地落实。 具体来讲, 就是要进一步明晰各岗位的权力清单、 权力边界与职责清单、 职责范围, 严格履行形式审核、 集体审议、 审批反馈等程序, 完善具体工作流程,增进工作程序常规化, 保证形成相互印证、 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三、 强化监督与约束, 加强思维淬炼

《条例》 第 251 条规定, “监察机关与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强党的领导, 在党组织的管理、 监督下开展工作, 依法接受本级人民谨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接受民主监督、 司法监督、 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保证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与监督。”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别人, 同时, 也要接受各方对个人的监督,权力受到约束与监督, 是为了 更好地行使权力。 从《条例》 中我们不难看出, 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与监督的要求。《条例》专章规定了 对监察机关与监察人员的监督, 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 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 278 条明确了 11 种行为, 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职责追究, 保证监察执法权受监督、 有约束, 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 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 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拓展, 权限更丰富,社会关注度更高, 同时, 对自身建设也提出了 更高要求。 因此, 我们要在加强自我监督、 自我约束上作表率, 严格根据权限、 规则、 程序开展工作, 保证监察权接受最严格的监督与约束, 坚决防止“灯下黑” 。 强化监督与约束, 必须加强思维淬炼, 只有提升了 思维认识、政治素质, 才能真正自觉接受监督与约束。

一要坚强党的领导。《条例》 在第 2 条中明确要求,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与全过程” ; 第 10 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 ; 第 251 条“监察机关与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强党的领导” 等内容都表明, 坚强与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 的, 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根本确保。

二要旗帜鲜明讲政治。 纪检监察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 肩负着“两个维护” 的特别使命与重大职责, 应当在讲政治上带好头作表率, 这是党的性质宗旨的根本要求, 也是纪检监察干部最鲜明的政治品格。 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与坚定立场, 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 政治领悟力、 政治执行力, 自觉做党与人民的忠诚卫士。

三要敢于善于斗争。 敢于斗争就是要坚守党性原则、 坚强真理公理。 善于斗争, 就是在面对隐蔽复杂的腐败时, 能有“魔高一尺, 道高一丈” 的斗争技能我们要在实践中锤炼“斗罢艰险再出发” 的气魄与意志, 在斗争中深化学习、 破解难题、 创新工作。 要有壮士断腕、铁腕反腐的勇气, 要有不计自己得失、 勇于担当、 敢于斗争的精神,把纪律与规矩挺在前面, 做一名新期间优秀的纪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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