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案
事实: 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苏南京三超金刚石工具公司任职期间,获取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 2011 年, 段新苗以技术入股的形式, 与他人成立南京万牙索材料科技公司, 获取该公司 40%的股份, 违法获利 1092 万余元。
评析: 2013 年 6 月, 检察院以段新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 检察机关注重就案件事实、 证据和法律适用听取权利人、 鉴定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意见, 通过到权利单位现场走访, 实地了解生产经营状况, 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形成了直观认识, 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典型案例二: 周志全等 7 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 2008 年 3 月, 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 运营思路高清网站。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以会员制的方式将 3 万余个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 电视、 音乐等作品以种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论坛, 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评析: 2014 年 2 月, 检察院对周志全等 7 人提起公诉。 将种子文件上传至互联网供注册会员下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内尚属首例。 办案之初, 为准确适用法律, 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与版权执法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 从刑事司法角度提出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 确保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
典型案例三: 同伟图文公司、 何爱伟等 3 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 被告人何爱伟是上海惠生图文设计制作室经营人, 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 从网络上下载《之江新语》、《摆脱贫困》等电子版书籍或购书拆装, 并通过他人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在淘宝网上注册的“惠生图文”、“上海复旦网上书店” 淘宝网店, 以低于市场售价的价格进行销售。
评析: 2014 年 5 月, 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随后本案被提起公诉。 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版权局、 公安部联合督办案件。在侦查阶段, 检察机关即指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 引导取证, 对准确认定印制盗版图书封面数量等案件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
典型案例四: 徐成林等 6 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 2007 年至 2013 年 7 月, 被告人徐成林在互联网开办个人网站“999 宝藏网”, 为增加网站人气、 提高收益, 被告人徐成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通过“999 宝藏网”, 鼓励、 放任网站会员刘海斌、周星言等人, 发布、 上传经封装的 Windows XP、 Windows 7 等侵权操作系统下载贴 4000 余个, 供网站会员浏览、 下载。
评析: 2014 年 6 月, 该案被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提前介入侦查, 引导公安机关明确侦查方向, 及时收集固定定案的关键证据, 依法及时批捕、 起诉, 省、 市两级检察机关还多次赴办案单位现场指导, 促进了案件实现快侦、 快诉、 快审、 快结。
典型案例五: 华仕酒业公司、 徐康玮等 8 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事实: 华仕酒业公司自 2010 年下半年开始, 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 生产假冒“拉菲”、“奔富”、“木桐”、“龙船” 等国际知名葡萄酒。
评析: 检察院 2013 年 7 月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批准逮捕,并对徐康玮等 8 人提起公诉。 该案是检察机关通过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建立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继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 最终追诉了一起严重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成功范例。
典型案例六: 吴国林等 6 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事实: 2009 年, 被告人吴国林、 吕兴达在福建厦门共同出资成立艺兴达金属加工厂, 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 生产标有“Taylormade”、“XXIO” 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等产品。
评析: 2013 年 3 月, 检察院以吴国林等 6 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 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事实和证据,逐个查实各涉案人员在本案中的地位、 作用和涉案金额; 对于被告人提出的销售数量、 作案时间的辩解有针对性地提出补充侦查意见, 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 固定证据, 为案件的顺利起诉打下了扎实的证据基础。
典型案例七: 马念军、 孙珍珍假冒注册商标案
事实: 2012 年 3 月, 被告人马念军在未经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授权下, 通过伪造授权证书和“S∧MSUNG” 防伪商标等手段, 向全国多个省份的不特定客户销售假冒“S∧MSUNG” 注册商标的车载导航仪, 非法经营数额达 170 余万元。
评析: 2014 年 3 月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 本案侵权时间长、范围广, 收集固定证据难度大。 在审判阶段, 珠海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室充分发挥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机制优势, 引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即《尼斯协定》 ) 精准打击犯罪, 充分体现了 我国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执法理念和办案水平。
典型案例八: 陈坤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事实: 2012 年 3 月, 被告人陈坤华伙同陈礼春、 李东军购买服饰, 制成假冒恒源祥、 哥弟、 柒牌、 劲霸、 七匹狼、 梦特娇等名牌服饰, 随后在湖南郴州富民市场天井 6 号门面及淘宝网上销售给客户。评析: 2013 年 4 月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同年 11 月 12 日提起公诉。 案发后, 办案检察机关高度重视, 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以分管侦监工作的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工作领导小组, 专题研究、 制定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方案, 并严密分工, 稳步推进。
典型案例九: 陈良柱等 19 人非法制造、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事实: 2012 年初, 被告人陈良栋、 易杨兵等人收购废品, 发现购来的废料中含有完整的“利群”、“白沙”、“云烟” 等多种注册商标标识烟盒, 从废料中挑拣出完整的香烟包装盒出售。
评析: 2013 年 11 月, 检察院以被告人陈良柱等 19 人涉嫌非法制造、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 本案是全国首例烟草行业正规厂家生产的商标标识外流案件,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职能, 在实体认定方面严把案件定性关, 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本。
典型案例十: 李培芬等 7 人非法制造、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事实: 2005 年以来, 被告人李培芬雇佣被告人李娇婵等人在未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资格、 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 以牟利为目的, 向全国 9 个省 20 多个城市批发各种非法制造的鄂尔多斯、劲霸等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商标标识, 销售数量 5812 万余件, 销售金额 868 万余元。
评析: 2014 年 1 月 21 日, 该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了这起犯罪案件线索, 移送公安机关并引导侦查, 成功侦破了一起犯罪嫌疑人分工精细、 上下游产业链长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大案。
下一篇:网格员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