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就我县而言, 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认识不到位、 责任主体不清、 责任落得不实等问题的存在, 严重制约“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
(一)基层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存在问题及表现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表现: 有的党委(党组)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识不足, 重视不够, 工作只注重开会、 发文和签责任状, 依然存在重形式轻内容;有的单位认为业务工作是主业, 党风廉政建设差一点无关大局, 不求优秀, 但求无过;没有违纪违法行为就是抓好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片面认识。 有的部门单位述廉评廉流于形式, 检查不深入、 不细致, 多以被考核者口头和材料汇报为准, 很难客观评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有的部门单位在处理违纪问题和人员时, 甚至给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施压, 导致问责不力、 执纪不严, 从而产生“破窗效应”;有的镇、 部门和单位在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上, 不结合工作和岗位实际, 而是上行下效、 照搬照抄, 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有的虽然制定落实措施和办法,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够扎实细致, 责任内容只停留在纸上, 成为应付检查的摆设。 有的部门单位领导看到认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作用不大, 对党员、 干部日常教育坚持不经常。 凡此种种, 不一而足。 由于思想观念还没有真正转换过来, 致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思路不清, 工作流于形式, 积极性和主动性大打折扣。
二、 主体责任不清。
表现: 有的基层党委和部门单位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看成是纪检组织的事, 对贯彻落实责任制满足于一般性工作部署和要求, 具体指导和检查落实不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形同虚设, 很少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有的甚至一年难开一次会。 党组织书记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知半解, 有的甚至一问三不知, 搞出笑话;有的部门行政“一把手”党内职务意识不强, 只重视行政职务, 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组织书记或纪检组长的事, 与己无关, 不管不问。 上级来检查考核, 只是简单安排人员补齐档案资料, 写好工作汇报, 被动应付检查。 有的镇、 部门和单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 认为党委是领导主体而不是工作主体, 只要开个会、 讲个话、 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 存在着“只挂帅不出征”的现象。 有的基层领导干部, 尤其是新提拔领导干部, 没有认真学习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 不了解具体内容, 在抓落实方面存在缺位的现象。 有的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当作软指标, 认为只要经济发展的快, 党风廉政建设不发生大的问题就行了, 即使个别干部发生了问题他个人的事情, 与党委(党组)关系不大。 个别监管单位党组在落实主体责任上不注重跟踪问效, 只尽责不负责, 只履职不担责, 忽视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落实, 特别是缺少对重点岗位、 重点领域、 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跟踪监督检查活动, 即使开展检查活动, 也只是流于形式, 走马观花, 没有起到纠错警醒作用。
三、是督责不严。
表现: 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 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 出现谁都有责任, 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 问责的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模糊不清。 突出表现在党政之间、 不同层级之间、 正副职之间, 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一是党政不分、 以党代政的现象仍然存在, 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还是在政府难以界定;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 实际上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 问责制成了副职问责制。 问责范围还比较狭窄。
主要表现为: 一是问责仅仅停留在“小事”上;二是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三是问责针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多, 而对其他领域的过失却问责的少;四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管环节。问责程序尚不够健全。 当前的问责制在问责程序上还不够完善, 关于问责主体回避的规定、 问责人员组成的规定、 问责客体申辩程序的规定、 复议程序的规定等还都没有形成制度规范。 这使得问责仍然停留在依赖于领导人的意志进行处理的方式, 不利于制度化进程。 在问责事件中, 绝大多数被问责的人员是保持沉默的, 没有对组织处理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说明和申辩, 这既让群众对处理的理由产生怀疑,也不利于干部自身正当权利的维护。
(二)基层党委落实主体责任解决途径
一、 多维度认识主体责任。 深刻认识到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 而落实主体责任是各级党委必须履行的政治担当。 各级党委要深刻认识落实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 增强忧患意识, 坚守责任担当, 决不能只重业务而不抓党风, 只看发展指标而不抓惩治腐败, 真正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来认识主体责任、 担当主体责任。 深刻认识主体责任是分内责任。 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章》 总纲明确规定:各级党委要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 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各级党委的分内之责,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责无旁贷。 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 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 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理念, 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记在心上、 扛在肩上、 抓在手上、 落实在行动上, 努力让干部清正、 政府清廉、 政治清明蔚然成风。深刻认识主体责任是全面领导责任。 所谓全面领导责任, 就是要求我们的工作职责到哪里, 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就延伸到哪里。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党委(党组)领导成员都要坚持“一岗双责”, 既要抓好主管、 分管的业务工作, 又要加强对主管、 分管的地区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对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 要及时发现、 督促纠正, 切实做到守土有责、 守土尽责。 深刻认识主体责任是直接责任。 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 执行者、 推动者”,而“执行”和“推动”不“直接”行吗?落实主体责任既要强化集体领导的责任, 又要切实落实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做到党委“不松手”、 党委书记“不甩手”、 党委成员“不缩手”。
二要落实清单“明责”。 依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逐级列出党委主体责任清单, 明确界定各级党委(党组)的组织领导、 选人用人、教育监督、 正风肃纪、 保障支持、 示范表率责任范围, 并抓住重要时间节点, 制定“规定动作”, 建立倒逼机制。 将主体责任细化分解到各领导班子、 牵头部门和协办单位, 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建立责任制落实工作台账, 并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动态监管和经常性检查, 确保主体责任不落空。
二要定期报告“述责”。 建立落实各级党委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制度, 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定期报告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接受上级纪委评议和研判。 深入推进党政“一把手”向纪委全会述廉制度, 认真答复纪委委员质询、 提问的各类问题, 自觉接受民主评议, 述廉报告、 民主测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 存入其廉政档案并加强运用。
三、 要严格考核“问责”。 实行由党委常委分工包抓, 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任用、 评优树模的重要依据。 细化“一案双查”制度, 制定配套细则, 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的镇、 部门和单位, 既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也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让“一岗双责”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四、 要领导带头“履责”。 党政“一把手”要做到“五个直接”, 即:亲自直接分解任务, 直接安排部署工作, 直接解决重点问题, 直接听取工作汇报, 直接带头检查考核。 要强化“一岗双责”, 班子其他成员要主动抓好分管范围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要做到“两个必须”, 即: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必须亲自部署、 亲自过问;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 必须亲自解决, 承担起“看好自家门, 管好自家人”的监督监管责任。
二要构建问责制的完整体系。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明确政治责任、 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形成完整的责任链条, 形成“党委、 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各司其责,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的工作运行机制。 要加强问责的制度化建设。 规范问责的主体及其权限, 规范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 规范问责的事由和情形, 规范问责的程序,实现问责规范化和制度化, 突出问责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要注重把握问责的侧重性, 增强威慑力。 突出抓好单位主要领导履行职责不当的问责, 特别是要选取有影响、 有震动以及在社会关注的热点、 焦点问题上出现问责情况的处理, 公开处理、 典型曝光, 真正体现问责的威慑力、 影响力。
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 当前在落实主体责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去年以来, 中央狠抓主体责任落实。 宁夏认真贯彻中央要求, 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 , 逐级传导压力, 强化措施,强力推进, 有效促进了“两个责任”的落实。 但还存在五个方面问题。
(一)压力传导不够到位。 责任意识层层递减, 呈现“上热中温下冷”的现象, 尤其是市以下, 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性和自觉性还不强, 具体行动和措施还不多, 还停留在学习、 领会和表态阶段, 有的领导干部当老好人不想抓, 有的光说不练、 没有抓。
(二)“口号喊在党委, 工作还在纪委”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当前, 落实主体责任的氛围已经初步形成, 口号喊得很响。 但实际工作中, 有的地方责任意识不强, 没有亲自做执行和推动的工作, 落实主体责任大多工作依旧由纪委承担, 上级来检查考核, 只是简单安排人员补齐档案资料, 写好工作汇报, 被动应付。
(三)落实主体责任方法途径单一。 这些年, 各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模式是开开会、 签签字、 讲讲课、 表表态、 泛泛提要求。工作方法单一, 习惯等上级文件, 上行下效、 照搬照抄, 以“文件落实责任”。 现在落实主体责任, 上级文件发的少了, 有的同志就不知道怎么落实责任了。 有的领导干部, 尤其是新提拔的领导干部,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有关规定不甚了解, 在抓落实方面存在缺位现象。
(四)缺乏有效工作机制。 有的地方虽然启动了下级党委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工作和述责述廉制度, 但往往是“凭印象、 靠嘴说、 看材料”,内容泛化, 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考核工作缺乏具体量化标准和指标体系, 定性多定量少, 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强, 不能全面准确反映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有的地方追究责任怕影响团结, 搞盲目的内部“团结”。 有的责任追究存在庸俗化、 泛化情形。 有的地方责任追究不痒不痛, 责任追究手段常仅限于通报批评、 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 较少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 落实主体责任要把握好几个重点
(一)加强责任意识教育。 落实好主体责任, 增强责任意识是前提和基础。 当前, 在落实主体责任上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不强、 观念滞后。 要把主体责任意识教育作为各级干部教育培训、 党员培训和基层党组织书记轮训的重要内容,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的必修课, 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切实增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主体责任意识, 自觉担当起抓好党建、 管党治党这个首要责任。
(二)强化“一把手”责任担当。 落实好主体责任, 关键是强化“一把手”的责任担当。 主体责任包含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党委(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 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 只有坚持书记抓、 抓书记, 使“一把手”真正把责任担起来, 把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履行好, 才能一级带一级, 党组织班子和班子成员履行责任才能真正尽心、 尽情、尽力, 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 把党风廉政建设真正摆上突出位置, 与经济建设、 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同步考虑、 同步部署、 同步实施、 同步检查的要求才能实现, 班子履行好集体责任、 班子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才不会落空。
(三)抓好重点责任落实。 落实主体责任, 必须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以重点责任的落实带动全面责任的落实。
一要把纪律立起来、 严起来。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 结合“三严三实”和“守纪律、 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 加强纪律执行, 严查违纪行为, 用纪律的尺子管住大多数。
二要选准用好干部。 坚持选人用人标准, 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不唯票、唯分取人, 既选用才干过硬的“能吏”, 也选用安分守己的“循吏”, 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要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 继续以最严格的标准、 最严厉的举措纠正“四风”, 维护群众利益,防止“四风”反弹。
四要积极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坚持零容忍惩治腐败的态度不变、 力度不减, 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五要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 扎紧扎牢规范权力运行的笼子,加大对违反制度规定查处力度, 着力消除制度执行的“弹性空间”和“死角地带”。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机制和传导机制。 将主体责任层层进行分解, 科学划分领导班子、 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等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界限, 明确下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及履责的相关要求, 确保工作有人抓、 问题有人管、 责任有人担。 建立上下有机互动的责任传导机制, 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 完善相关制度, 通过约谈、 听取汇报、 个别指导、 工作检查等方式, 将压力层层传导下去, 把责任压紧压实。
(五)强化问责严肃责任追究。 没有问责, 责任就落实不下去。 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之所以对主体责任不上心, 责任难以落实下去, 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责任追究不到位。 要突出问责, 让落实责任不力追责问责成为新常态, 谁没有落实好主体责任, 谁就要受到追究, 谁就要受到处理。 要坚持“一案双查”, 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主要负责人不管是现职还是已经调离或者升迁, 都要倒查追究责任, 通过问责一个, 达到警醒一片的效果。
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就我县而言, 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认识不到位、 责任主体不清、 责任落得不实等问题的存在, 严重制约“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
(一)基层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存在问题及表现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表现: 有的党委(党组)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识不足, 重视不够, 工作只注重开会、 发文和签责任状, 依然存在重形式轻内容;有的单位认为业务工作是主业, 党风廉政建设差一点无关大局, 不求优秀, 但求无过;没有违纪违法行为就是抓好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片面认识。 有的部门单位述廉评廉流于形式, 检查不深入、 不细致, 多以被考核者口头和材料汇报为准, 很难客观评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有的部门单位在处理违纪问题和人员时, 甚至给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施压, 导致问责不力、 执纪不严, 从而产生“破窗效应”;有的镇、 部门和单位在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上, 不结合工作和岗位实际, 而是上行下效、 照搬照抄, 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有的虽然制定落实措施和办法,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够扎实细致, 责任内容只停留在纸上, 成为应付检查的摆设。 有的部门单位领导看到认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作用不大, 对党员、 干部日常教育坚持不经常。 凡此种种, 不一而足。 由于思想观念还没有真正转换过来, 致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思路不清, 工作流于形式, 积极性和主动性大打折扣。
二、 主体责任不清。
表现: 有的基层党委和部门单位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看成是纪检组织的事, 对贯彻落实责任制满足于一般性工作部署和要求, 具体指导和检查落实不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形同虚设, 很少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有的甚至一年难开一次会。 党组织书记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知半解, 有的甚至一问三不知, 搞出笑话;有的部门行政“一把手”党内职务意识不强, 只重视行政职务, 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组织书记或纪检组长的事, 与己无关, 不管不问。 上级来检查考核, 只是简单安排人员补齐档案资料, 写好工作汇报, 被动应付检查。 有的镇、 部门和单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 认为党委是领导主体而不是工作主体, 只要开个会、 讲个话、 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 存在着“只挂帅不出征”的现象。 有的基层领导干部, 尤其是新提拔领导干部, 没有认真学习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 不了解具体内容, 在抓落实方面存在缺位的现象。 有的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当作软指标, 认为只要经济发展的快, 党风廉政建设不发生大的问题就行了, 即使个别干部发生了问题他个人的事情, 与党委(党组)关系不大。 个别监管单位党组在落实主体责任上不注重跟踪问效, 只尽责不负责, 只履职不担责, 忽视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落实, 特别是缺少对重点岗位、 重点领域、 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跟踪监督检查活动, 即使开展检查活动, 也只是流于形式, 走马观花, 没有起到纠错警醒作用。
三是督责不严。
表现: 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 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 出现谁都有责任, 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 问责的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模糊不清。 突出表现在党政之间、 不同层级之间、 正副职之间, 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一是党政不分、 以党代政的现象仍然存在, 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还是在政府难以界定;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 实际上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 问责制成了副职问责制。 问责范围还比较狭窄。
主要表现为: 一是问责仅仅停留在“小事”上;二是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三是问责针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多, 而对其他领域的过失却问责的少;四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管环节。问责程序尚不够健全。 当前的问责制在问责程序上还不够完善, 关于问责主体回避的规定、 问责人员组成的规定、 问责客体申辩程序的规定、 复议程序的规定等还都没有形成制度规范。 这使得问责仍然停留在依赖于领导人的意志进行处理的方式, 不利于制度化进程。 在问责事件中, 绝大多数被问责的人员是保持沉默的, 没有对组织处理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说明和申辩, 这既让群众对处理的理由产生怀疑,也不利于干部自身正当权利的维护。
(二)基层党委落实主体责任解决途径
一、 多维度认识主体责任。
深刻认识到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 而落实主体责任是各级党委必须履行的政治担当。 各级党委要深刻认识落实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 增强忧患意识, 坚守责任担当, 决不能只重业务而不抓党风, 只看发展指标而不抓惩治腐败, 真正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来认识主体责任、 担当主体责任。 深刻认识主体责任是分内责任。 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章》 总纲明确规定:各级党委要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 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各级党委的分内之责,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责无旁贷。 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 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 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理念, 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记在心上、 扛在肩上、 抓在手上、 落实在行动上, 努力让干部清正、 政府清廉、 政治清明蔚然成风。深刻认识主体责任是全面领导责任。
所谓全面领导责任, 就是要求我们的工作职责到哪里, 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就延伸到哪里。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党委(党组)领导成员都要坚持“一岗双责”, 既要抓好主管、 分管的业务工作, 又要加强对主管、 分管的地区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对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 要及时发现、 督促纠正, 切实做到守土有责、 守土尽责。 深刻认识主体责任是直接责任。 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 执行者、 推动者”,而“执行”和“推动”不“直接”行吗?落实主体责任既要强化集体领导的责任, 又要切实落实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做到党委“不松手”、 党委书记“不甩手”、 党委成员“不缩手”。
二要落实清单“明责”。
依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逐级列出党委主体责任清单, 明确界定各级党委(党组)的组织领导、 选人用人、教育监督、 正风肃纪、 保障支持、 示范表率责任范围, 并抓住重要时间节点, 制定“规定动作”, 建立倒逼机制。 将主体责任细化分解到各领导班子、 牵头部门和协办单位, 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建立责任制落实工作台账, 并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动态监管和经常性检查, 确保主体责任不落空。
二要定期报告“述责”。
建立落实各级党委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制度, 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定期报告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接受上级纪委评议和研判。 深入推进党政“一把手”向纪委全会述廉制度, 认真答复纪委委员质询、 提问的各类问题, 自觉接受民主评议, 述廉报告、 民主测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 存入其廉政档案并加强运用。
三、 要严格考核“问责”。
实行由党委常委分工包抓, 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任用、 评优树模的重要依据。 细化“一案双查”制度, 制定配套细则, 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的镇、 部门和单位, 既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也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让“一岗双责”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四、 要领导带头“履责”。
党政“一把手”要做到“五个直接”, 即:亲自直接分解任务, 直接安排部署工作, 直接解决重点问题, 直接听取工作汇报, 直接带头检查考核。 要强化“一岗双责”, 班子其他成员要主动抓好分管范围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要做到“两个必须”, 即: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必须亲自部署、 亲自过问;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 必须亲自解决, 承担起“看好自家门, 管好自家人”的监督监管责任。
二要构建问责制的完整体系。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明确政治责任、 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形成完整的责任链条, 形成“党委、 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各司其责,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的工作运行机制。 要加强问责的制度化建设。 规范问责的主体及其权限, 规范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 规范问责的事由和情形, 规范问责的程序,实现问责规范化和制度化, 突出问责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要注重把握问责的侧重性, 增强威慑力。 突出抓好单位主要领导履行职责不当的问责, 特别是要选取有影响、 有震动以及在社会关注的热点、 焦点问题上出现问责情况的处理, 公开处理、 典型曝光, 真正体现问责的威慑力、 影响力。
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 当前在落实主体责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去年以来, 中央狠抓主体责任落实。 宁夏认真贯彻中央要求, 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 , 逐级传导压力, 强化措施,强力推进, 有效促进了“两个责任”的落实。 但还存在五个方面问题。(一)压力传导不够到位。 责任意识层层递减, 呈现“上热中温下冷”的现象, 尤其是市以下, 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性和自觉性还不强, 具体行动和措施还不多, 还停留在学习、 领会和表态阶段, 有的领导干部当老好人不想抓, 有的光说不练、 没有抓。
(二)“口号喊在党委, 工作还在纪委”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当前, 落实主体责任的氛围已经初步形成, 口号喊得很响。 但实际工作中, 有的地方责任意识不强, 没有亲自做执行和推动的工作, 落实主体责任大多工作依旧由纪委承担, 上级来检查考核, 只是简单安排人员补齐档案资料, 写好工作汇报, 被动应付。
(三)落实主体责任方法途径单一。 这些年, 各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模式是开开会、 签签字、 讲讲课、 表表态、 泛泛提要求。工作方法单一, 习惯等上级文件, 上行下效、 照搬照抄, 以“文件落实责任”。 现在落实主体责任, 上级文件发的少了, 有的同志就不知道怎么落实责任了。 有的领导干部, 尤其是新提拔的领导干部,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有关规定不甚了解, 在抓落实方面存在缺位现象。(四)缺乏有效工作机制。 有的地方虽然启动了下级党委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工作和述责述廉制度, 但往往是“凭印象、 靠嘴说、 看材料”,内容泛化, 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考核工作缺乏具体量化标准和指标体系, 定性多定量少, 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强, 不能全面准确反映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有的地方追究责任怕影响团结, 搞盲目的内部“团结”。 有的责任追究存在庸俗化、 泛化情形。 有的地方责任追究不痒不痛, 责任追究手段常仅限于通报批评、 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 较少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 落实主体责任要把握好几个重点
(一)加强责任意识教育。 落实好主体责任, 增强责任意识是前提和基础。 当前, 在落实主体责任上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不强、 观念滞后。 要把主体责任意识教育作为各级干部教育培训、 党员培训和基层党组织书记轮训的重要内容,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的必修课, 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切实增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主体责任意识, 自觉担当起抓好党建、 管党治党这个首要责任。
(二)强化“一把手”责任担当。 落实好主体责任, 关键是强化“一把手”的责任担当。 主体责任包含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党委(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 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 只有坚持书记抓、 抓书记, 使“一把手”真正把责任担起来, 把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履行好, 才能一级带一级, 党组织班子和班子成员履行责任才能真正尽心、 尽情、尽力, 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 把党风廉政建设真正摆上突出位置, 与经济建设、 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同步考虑、 同步部署、 同步实施、 同步检查的要求才能实现, 班子履行好集体责任、 班子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才不会落空。
(三)抓好重点责任落实。 落实主体责任, 必须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以重点责任的落实带动全面责任的落实。 一要把纪律立起来、 严起来。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 结合“三严三实”和“守纪律、 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 加强纪律执行, 严查违纪行为, 用纪律的尺子管住大多数。 二要选准用好干部。 坚持选人用人标准, 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不唯票、唯分取人, 既选用才干过硬的“能吏”, 也选用安分守己的“循吏”, 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要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 继续以最严格的标准、 最严厉的举措纠正“四风”, 维护群众利益,防止“四风”反弹。 四要积极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坚持零容忍惩治腐败的态度不变、 力度不减, 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五要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 扎紧扎牢规范权力运行的笼子,加大对违反制度规定查处力度, 着力消除制度执行的“弹性空间”和“死角地带”。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机制和传导机制。 将主体责任层层进行分解, 科学划分领导班子、 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等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界限, 明确下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及履责的相关要求, 确保工作有人抓、 问题有人管、 责任有人担。 建立上下有机互动的责任传导机制, 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 完善相关制度, 通过约谈、 听取汇报、 个别指导、 工作检查等方式, 将压力层层传导下去, 把责任压紧压实。
(五)强化问责严肃责任追究。 没有问责, 责任就落实不下去。 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之所以对主体责任不上心, 责任难以落实下去, 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责任追究不到位。 要突出问责, 让落实责任不力追责问责成为新常态, 谁没有落实好主体责任, 谁就要受到追究, 谁就要受到处理。 要坚持“一案双查”, 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主要负责人不管是现职还是已经调离或者升迁, 都要倒查追究责任, 通过问责一个, 达到警醒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