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篇一)
具体措施如下:
1.组织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
1.1.组织领导:组长:
作业长 副组长:副作业长
成员:职能人员、各班长
责任单位:检修一区 责任人
指挥:作业长
报告:当班值班、检修人员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措施):
2.1.发生一般火警、火灾事故、设备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当班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作业区领导、矿调度,逐级上报。火警火灾拨打119请求救援。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送医院治疗,但不管是哪类事故,抢险救护时都要先切断电源或采取防护措施后再组织救护,防止事态扩大。
2.2.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迅速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逐级向上反映。岗位人员拨打“119”救援电话请求救援后,首先组织自救,使用现场的灭火器进行灭火。根据着火部位、性质也可用现场备用的防火沙、土、水进行灭火,电气火灾要用干粉灭火器、变压器、油罐等用水冷却时,人要远离,严防爆炸伤人,待消防专业人员赶到后,在专业人员指挥下配合灭火。
2.3.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发现人员要立即向作业长、矿调度,逐级上报后,还要通知医院工伤抢救小组,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若伤者属擦伤、碰伤、压伤等要及时用消炎止痛药物擦洗患处,若出血严重,要用干净布料进行包扎止血。若伤者发生骨折要保持静坐或静卧。若发生严重烧伤、烫伤,要立即用冷水冲洗30分钟以上。若伤者已昏迷、休克,要立即抬至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人工呼吸或按摩心脏,待医生到达后立即送医院抢救。
2.4.若发生泄露中毒事故,救援人员在救援时要先关闭气源,在实施抢救时,必须戴好防毒面具,迅速把中毒人员抬至通风良好处进行抢救,救援人员若感觉自己呼吸困难应立即撤离,更换人员。待救护人员到达后送医院抢救。
2.5.发生重大设备事故,要立即报告,同时停止设备运转,处理事故时,要有专人监护,严格执行检修程序和停送电确认制度,防止打乱仗,冒险作业。
2.6.发生爆炸事故,要立即关闭爆炸源,若有人员伤亡,按人员伤亡预案救援。
2.7.发生各类事故都要保护好现场,待事故调查分析。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篇二)
根据灾害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抢修费、复旧费及运营收入损失)以及中断行车时间等将铁路防洪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各级应急响应的判别条件及其启动单位见下表。
Ⅰ
(1)死亡30人及以上;
(2)京广、京沪、京九、京哈、陇海、浙赣六大干线中断行车,抢修困难,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
(4)国务院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水害。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
Ⅱ
(1)死亡10人及以上;
(2)主要干线中断行车,抢修困难,经抢修在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10000万元之间;
(4)铁道部决定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水害。
Ⅲ
(1)死亡3人及以上;
(2)主要干线中断行车,抢修困难,经抢修在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5000万元之间;
(4)铁路局决定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水害。
Ⅳ
(1)造成人员死亡;
(2)主要干线限速,或中断行车,经抢修在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500万元之间;
(4)铁路局决定需要启动
Ⅳ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水害。
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此前,铁道部及以下各级单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铁道部接到水害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水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指导应急救援,协调相关部门的行动。
(2)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水害进展情况。
(3)必要时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进行咨询。
(4)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铁道部确定水害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6)协调水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铁道部接到水害报告后,认为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标准的,启动本级响应。此前,铁路局及以下单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铁道部防洪指挥部领导立即赴现场组织指挥开展救援、控制灾情及工程抢修。
(2)组织有关铁路局保护好铁路职工及旅客人身安全,尽快疏散滞留旅客,尽量减少财产损失;调整列车运行图,优先保证国家重点运输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全力组织抢险、抢修,尽快开通线路。
(3)对于抢修技术复杂、施工困难、工期较长的,铁道部在现场设立临时指挥部,组织指挥有关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相关专业专家联合抢修,协调跨局抢修物资和抢险队伍的调运,组织迂回运输。
(4)现场临时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请当地政府或厂矿企业支援防洪抢险。必要时,协调动用铁路战备器材,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支援防洪抢险。
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由铁路局负责启动,响应程序和内容在铁路局防洪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篇三)
1总则
1.1编制目的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为了规范机械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各单位应急救援职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映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及时有效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机械行业应急救援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8日发布,自2006年1月8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自2003年6月1日施行。
(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0日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3年10月1起施行。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企业下例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
(1)厂房发生坍塌、脚手架坍塌造成一次3人以上的群体伤亡事故;
(2)铁路、道路发生火车与汽车相互碰撞或发生倾覆、辗压造成一次3人以上的死亡事故;
(3)机械、电气、起重伤害事故,一次性造成3人以上死亡事故;
(4)一次性造成5人以上放射性事故;
(5)一次性造成10人以上中暑、窒息、急性中毒事故;
(6)一次性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0万元以上损失的火灾、爆炸事故;
(7)其它性质较为严重,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1.4应急救援预案体系企业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下向上逐级响应的4级应急预案构成。
1级:企业《应急预案》;
2级:企业《总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地区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成员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3级:成员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包括《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人员密集场所紧急疏散预案》;
4级:成员单位《现场处置方案》。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和人身安全。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企业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子公司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有关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单位自救与企业救援相结合。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分预案,查找、分析、评价危险因素,确定重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目标,制定措施对策和应急救援预案,对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努力减少事故损失和事故的影响范围。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性和可操作性。
(5)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与培训等工作。
(6)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民主决策。依靠科学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学科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靠科学进步,采集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多元化获取事故区域的各种信息、数据,科学决策,提高应急救援的处置技术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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