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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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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书怎么写

  导语: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所合法拥有财产,并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由此可见遗嘱的重要性。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立遗嘱人:XXX,男,XX岁,XXX省XXX县人,住XXX县XXX小区XXX号。我今年XX岁,且患有心脏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我和我的后妻XXX现共有以下财产:

  一、原籍XXX省XX县XX小区有产权房2套3间2厅,1套一间一厅,共XXX平方米;家具共有XX件,其中(注:别的财产)

  二、有县银行定期存款一张,存有人民币XXXXXXXX元。

  为了在我死后,在财产分割上不发生纠纷,现对我的后妻XXXX各自的财产加以明确,并对我自有的财产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

  一、后妻XXX现年XX岁,无亲生儿女,丧失劳动力。我们结婚XX年,她对我关怀备至。对我和她共有的财产应先行明确她所有的部分。一间一厅XX平方,存款中的XXXXX元归后妻XXX所有,(注:写明个别财产)。

  二、我自我的财产在我死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继承:

  1、一套3间2厅XXX平方由长子XXX继承(注:再写明个别财产)。

  2、一套3间2厅XXX平方由长女XXX继承(注:再写明个别财产)。

  本遗嘱一式四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由后妻XXX,子XXX,女XXX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XXX(签名盖章)

  证明人:XXX(签名盖章)

  XXX(签名盖章)

  XXX(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XXX遗嘱

  【案例分析】:

  自书遗书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案例

  原告刘某(女),诉被告左一、左二、左三、左四遗嘱继承纠纷案,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左某(四被告的父亲)系军人,1998年丧偶。经人介绍,左某与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左某与原告结婚前,有四个儿子,即本案四被告。原告与左某在结婚后,出资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某社区某院某门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并于2000年1月20日办下房产证。

  左某于2006年11月1日死亡,生前于2004年3月30日留有遗嘱将该房屋留给原告刘某。故刘某素质法院,要求判令涉诉房屋由刘某继承所有。

  原告刘某出示左某书写遗嘱一份,内容为:“1999年8月12日,经介绍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刘某结婚婚后互亲互爱,生活很幸福,但我没有什么遗产,只有我们两个人共同财产,就是那四间旧房子,将咱们住的这间还有东边那间,留给妇人住,孩子们谁也无权干涉你。其他就没有什么了,如果你要家具,你挑几件就行了。我想孩子们是通情达理的,一定会照顾你的,别的就没有什么手的了,请你保重身体,亲爱的。立遗嘱人:左某”。

  四被告辩称:

  一、本案涉诉房屋并非刘某与左某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左某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左某的遗嘱不具备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应认定不存在遗嘱。

  首先,遗嘱处分了本案被告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本案涉诉房屋属于左某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安某过世后应发生法定继承,本案四被告均为合法继承人,与左某共有本案涉诉房屋。左某未经四被告同意擅自处分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属无效。

  其次,根据遗嘱的内容无法确认遗产范围。

  再次,根据遗嘱内容,无法确定继承人。

  最后,根据遗嘱内容无法确定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置方式。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左某与已故配偶安某婚姻存续期间签订购房合同以成本价购买,并使用了双方的工龄享受了相应优惠。并且安某过世后,并未对遗产进行析产继承。

  原告刘某与被继承人于1999年8月12日登记结婚,房款系在1999年10月25日付清。

  因此,不能认定该笔款项系被继承人与原告刘某的共同财产,虽然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在原告与被继承人登记结婚后,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系被继承人与原告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涉诉房屋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左某与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宜。

  第二,本案中,被继承人左某虽然留下《生前遗嘱》,但是该遗嘱无法确认被继承人将涉诉房屋中其所有的份额留给原告所有。因此,被继承人的部分仍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为宜。

  综上,判决本案涉诉房屋,有原告与四被告各项有五分之一的份额。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是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该案件的审理,大家可以发现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生前留有自书遗嘱,也采用书面形式、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但是为什么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自书遗嘱内容无效,采用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割呢?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自书遗嘱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分析如下:

  第一,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死亡时合法遗留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处置他人财产,本案中,涉诉房屋经依法认定属于被继承人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安某过世后涉诉房屋发生法定继承属于被继承人与四被告共有状态,此时,被继承人单方处置全部涉诉房屋的行为在未得到其他共有追认的情况下,应属于无效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被继承人左某只能在遗嘱中处分涉诉房屋里属于其个人的份额。那么大部分当事人会有疑问,我们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怎样辨别财产的属性与份额呢?刘婷婷律师提示您,在无法确认财产属性、份额时要明确表示将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用于分割处置,而不是就财产整体而言。否则,无权处置部分将会面临无效的风险。

  第二,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这里的明确、具体包括遗产范围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确定遗产;遗产处置方式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准确判断出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方式,而不是模糊不清;继承人要明确具体,继承人是遗嘱的主要权利人,所以要求明确具体,不能用昵称、别名进行称呼,最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便与识别的身份标识。

  第三、自书遗嘱在书写时要求被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因此,必要的`医疗诊断证明可以证明被继承人自书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如果被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所形成的自书遗嘱也会因此而被认定为无效。

  第四、自书遗嘱要求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不能采取他人代书、机打等方式形成,内容也要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是按照他人意愿进行抄写。

  第五、遗嘱内容本身不能够附生效条件、附生效要件,否则所附条件将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综上,关于自书遗嘱虽然继承法规定仅限于形式要件符合即可,但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更为重要,要充分考虑到本文中所阐述的各个方面的细节,才能让自书遗嘱真正发挥遗嘱的作用。

  附:遗书诗歌

  如果有那么一天

  再也听不见我的呼吸

  请让

  请让我完成最后的夙愿

  请把我的眼睛赠与明天

  让我看尽是非黑白

  请把我的心灵放飞蓝天

  让我随风远离尘埃

  如果有那么一天

  再也听不见我的呼吸

  请你

  请你一定不要悲伤

  高山终不会因流水潺潺而徘徊

  阳春也不会因白雪依依而踯躅

  等到那么一天

  请把我葬在群山之间

  我听到火车亲吻轨道的瞬间

  我看见星星与银河悄悄的呢喃

  也许只是一次擦肩

  或许只是那么一瞬间

  今晚我邂逅最可爱的容颜

  今晚我知晓最温馨的天籁

  请你不要流泪

  请把我葬在,葬在

  一个没有黑夜,没有白天

  一个不会有出口,也没有入口的地方

  我愿是那一道光

  不留痕迹

  请你,请你也不要为我的幼稚

  而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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