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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网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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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公务网管理中心、市政务外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区公务网、政务网的建设与管理,加强相关网络设备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设备是指在区公务网、政务网内,为政府机关及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提供应用系统支撑和服务所涉及的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收发器)及相关设备(UPS、安保监控摄像机等电子设备)。

第三条区公务网、政务网建设和管理必须坚持“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规划实施、统一标准规范、统一网络平台、统一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区信息化委员会是区公务网、政务网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务网、政务网的推进、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区信息化委员会制定,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网络运行及设备维护

第六条在各镇(街道、工业区),区镇之间的网络设备,是区政务信息化关键通路和设备,必须确保通信畅通无阻。各镇(街道、工业区)区配置的网络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排除,并报告区信息化委员会、区网络管理中心。区网络管理中心根据故障情况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七条区信息委及区各委办局下拨到各镇(街道、工业区)的网络设备及相关设备由各镇(街道、工业区)指定专人员负责管理,并做好本单位的签收建帐和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凡信息委下拨的网络交换机和服务器报废时应报区信息委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报废规定程序申请报废。

第八条各单位的机房要做好防盗,防雷、防火工作,保证信息网络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九条各镇、街道、工业区接入区政务网网络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不得擅自接入因特网和其它商业性网络。

第十条各镇、街道、工业区接入区公务网网络的计算机、设备必须根据区公务网管理要求实行专机专用,不得接入其他网络。

第十一条各联网单位不得随意更改网络接入设备配置;不得擅自切断信息网络设备电源、挪动、切断专网设备和专网通信传输线路;不得擅自和其他网络对接;不得占用信息网络资源。特殊需求必需经信息委同意,按规定接入。

第十二条各联网单位在区政务网网络新增或变更业务系统时(含各单位自行建设的内部网络和接入软件),必须向区信息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技术审核,符合我区内、外网建设规范和网络安全条件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区政务网为非涉密网。各联网单位不得将涉密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接入本网络,不准在网传输和存放涉密信息。涉密信息参照市公务网管理中心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联网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网络管理制度,定期对联入的信息网络设备状况和网络设置进行检查,以确保信息网络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为了防止信息网络遭受病毒、黑客等非法手段攻击,各联网单位的计算机必须安装由区信息委统一购买配发的“瑞星杀毒”软件(网络版)。如发生病毒、黑客攻击,各联网单位需与区信息委积极配合,共同排除网络故障。

第十六条各联网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区信息网络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及其他不良的信息,不得利用区信息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各单位应建立信息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发现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区信息委网络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报告。

第十七条各联网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区信息网络玩游戏、下载BT等非正常占用网络带宽的活动。

第十八条各业务系统的数据安全、数据备份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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