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哪些问题应当听取妇女组织的意见?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 国家鼓励妇女树立的“四自”精神是什么?
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4、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有哪些
政治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益、人身权利
5、 妇女在哪些时期受到特殊保护?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6、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如何认定?
答:《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离婚时,哪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答:《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
答:《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9、在财产权益中妇女在哪些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
10、妇女在哪些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1、《中华人民共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离婚时妇女的住房权具体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条规定: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1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什么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条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答: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15、妇女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答:(1)平等就业权利。(2)选择职业的权利。(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8)提请劳动争处理的权利。(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6、我国法律对保障妇女就业权有何具体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同时,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该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3条规定,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有助于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就业的权利。
17、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答: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19、国家目前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帮助提供了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康等权益。这体现了国家对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提供特殊保护。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妇女生育保障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21、丧偶妇女可否带财产改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女平等的财产权利。该法第34条还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22、什么是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如何规定妇女继承权的?
答:继承权,又称财产的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23、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答:如符合法定情形,丧偶儿媳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24、已出嫁的女儿对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对吗?
答:不对。继承法第10条明确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并且,这里也没有区分男女,即女儿与儿子享有同样对父母的继承权,即使是出嫁的女儿仍然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25、已出嫁妇女有权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因此,出嫁妇女有权依法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30条还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6、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财产权利体现在哪些方面?
(1)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继承遗产的权利。
27、妇女所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答:按照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夫妻双方因继承或受赠与取得的财产(必须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28、什么是“性骚扰”?
答:所谓“性骚扰”,一般是指在工作场所或是其他场所,一方向另一方作出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或举动,包括不情愿的身体接触、提出与性相关的行为作为给予某种利益的条件、不涉及身体接触但与性相关的言语、图文展示及姿势或者其他手段,给另一方造成一定的身心伤害和痛苦的行为。
29、妇女能否自主决定结婚或者离婚的事项?
答: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30、女方在什么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1、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会构成犯罪,对吗?
答: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除此之外,严重的家庭暴力可能触犯刑法其他的规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
32、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向什么机构或者组织寻求救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向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寻求救助,这些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33、如果妻子的收入比丈夫低,那么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是否就享有相对少一些的权利?
答: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34、在离婚的时候,女方可以基于何种理由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可见,就算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了书面的约定,在离婚时,女方还可以基于“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理由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7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的男女,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答: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如未补办结婚登记,按同居关系处理,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
72、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吗?
答:有
73、夫妻双方谁先向法院提出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就会对谁少分吗?
答:不是。
74、夫妻分居两年就算自动离婚了,对吗?
答:不对。
75、带着未满十八岁的孩子改嫁,孩子生父是否可以停止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答: 不可以。
76、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所谓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77、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共有几章多少条?
答:九章,六十一条。
78、丈夫有第三者导致离婚,妻子可以起诉第三者赔偿吗?
答:不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妻子只能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有过错的丈夫赔偿。
79、
答:这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不构成重婚罪;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构成重婚罪。
80、《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妇女发展规划是否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答:是。
81、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是
82、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 职工晚育的有哪些奖励?
答: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 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83、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其子女在14周岁以下的夫妻。
84、如何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在生育一个子女后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凭有效证明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5、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有哪些奖励?
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十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86、具备哪些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答:(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87、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哪三种情况除外?
答:(一)女方年满28周岁;
(二)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
(三)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88、农村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哪些方面的奖励?
(1)每对夫妇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20元,发至孩子年满18周岁。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2)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
89、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0、社区戒毒工作由哪一级政府部门负责?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91、吸毒成瘾人员有哪四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92、当你发现某书店向未成年人出售淫秽色情书刊时,你可以向哪些机关或部门报告?请列举2个机关或部门。
答:(1) 公安机关(2) 教育行政部门(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 广电、文化行政部门等
93、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有不同年龄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加强哪几方面的教育和研究?
答: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预防犯罪对策。
94、学生对同学或对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时,怎样处理?
答: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8条规定,应当由造成同学人身伤害学生的父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5、爸在家招待客人,让小明(初一学生)到超市买二包香烟、一瓶白酒,超市营业员没有卖给小明。营业员的做法对吗?
答:营业员的做法是合法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出售给未成年人烟酒。
96、父母平时白天经商,晚上打牌,对杨某缺少管教,致使杨某染有不良行为,初二期终考试成绩列年级最后一名,其父母认为杨某没出息,更加不管,不让杨某回家,杨某父母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答:不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97、书店经常向中小学生出售带有淫秽色情内容的书刊,这种行为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什么行为?
答: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
98、王甲与李乙都是初二年级学生,星期五放学后,王甲在父母不知的情况下,留宿在李乙家中,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李的家人应在多长时间内通知王的父母?
答:24小时
99、中学生刘某在星期日晚上以父母外出,家中无人为由寄宿在同学李某家中。深夜,李某的父亲下班后,得知刘某住在家中,便以未成年人不得夜不归宿为由,让刘某立即起床走人。问李某父亲的做法妥当吗?你认为他应该怎样做?
答:不妥。应当同刘某家长或学校、公安机关联系。
100、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学会自我保护?
答: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学法懂法,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二是掌握一些正当的自我保护的方法,比如防身术、周旋术;三是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从根本上抵御不良影响的侵害;四是依靠青少年组织维护合法权益。
10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目的是什么?
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101、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能否公开审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102、教育与矫治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有哪些方式?
答:1、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2、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3、依法收容教养。
103、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自我防范有哪些要求?
答:1、自觉配合社会各方面的保护 2、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3、自尊、自爱、自强 4、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04、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目的?
答:(1)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体现。
(2)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需要。
(3)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105、未成年人应该如何进行自我防范?
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有外部力量的帮助和支持,也要有其自身内部的努力。只有二者的紧密结合,才能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因此,为了增强自身的抵抗力和免疫力,未成年人就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106、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多少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16周岁
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108、未成年造成他人损坏的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了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109、未成年人应享有哪些权利?
生存权 、发展权、受保护权 、参与权
110、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哪些教育?
理想教育 、道德教育 、文化教育 、纪律和法制教育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
111、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112、在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哪些行为?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未成年人、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5、对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的监护权是否一样?
答:是一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36、父亲死亡后,是由母亲、还是由祖父母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答:由母亲担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条,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37、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离婚时应如何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38、经济困难的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能否得到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答:能得到。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及第54条之规定,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因此,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有给予帮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责任,妇女组织有对受害妇女进行诉讼给予支持的责任。
39、妇女组织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时,有哪些权力和义务?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3条之规定,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妇女组织投诉时,妇女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此外,第54条又规定,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40、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又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1、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可能承担哪种责任?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侵害妇女权益的,可能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这三种法律责任。
4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7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的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3、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7条规定,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4、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5、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怎么办?
答:在通常情况下,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首先要求助于周围的各方面的力量,如亲朋好友,“110”报警中心,街道办事处,各级妇联组织等,争取在事态还没有恶化的情况下,协调解决好矛盾,也可以找各种咨询中心、心理中心进行咨询;如果暴力情况恶劣,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相关鉴定中心的伤情鉴定结论,收集物证(如伤害工具等)、争取人证(向熟人展示伤处等)等;如果暴力情况仍然发生,那么就要考虑以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离婚诉讼,以防发生更加恶劣的严重后果。
46、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哪些特点?
答: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将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地方妇女发展规划作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进一步明确妇联的职责;提高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女性代表的比例;禁止招生中性别歧视;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禁止性骚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强化了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增设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援助方面的规定等。
47、离婚后,如果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不必登记即自动恢复,对吗?
答:不对。
4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吗?
答:不对。
49、小李每月工资2000元,妻子下岗在家无收入。小李对妻子说,钱是他赚的,家里的财产妻子只能用,但没有份。小李说的对吗?
答:不对。
50、《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2)促进男女平等。 (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51、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承担什么职责?
妇女联合会是代表妇女利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国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各级妇联的根本宗旨。
52、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有哪些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的财产(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53、单位在妇女工作和劳动时承担什么职责?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的劳动
54、妇女权益保障法确认和保障的妇女享有的六大权益是( )。
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以及婚姻家庭权益
55、对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人员如何处罚?
按违法生育子女的情况同等征收社会抚养费(即按超生处罚)
56、对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当事人如何处罚?
按照广西《人口与计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生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57、孕产期具体指哪一段时间?
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天。
58、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点、核心内容是什么?
重点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核心内容是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
59、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三为主”的方针指的是什么?
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60、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三结合”的内容是什么?
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三方面相结合。
61、《条例》对晚婚晚育是如何规定的?
答: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62、哪些场所禁止在中小学附近开办?请列举两种。
答:(1)营业性歌舞厅(2)营业性电子游戏厅(3)营业性网吧
63、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 职工晚婚的有哪些奖励?
答: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 职工晚育的,婚假增加七日(共10天)。
6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期限是什么?
答:自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65、我国的婚姻制度是怎样的?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66、《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67、《婚姻法》对计划生育有何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68、《婚姻法》对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如何规定的?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69、《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70、什么是重婚?
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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